哈耶克的知识论限制权力思想的新进路-治理研究-浙江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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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知识问题中的信息与知识论

哈耶克知识问题中的信息与知识论
基金 项 目 :国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经 济 思 想 史 的 知 识社会学研 究”(14AZD10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创新 工 程 项 目“经济 思 想 史 的知 识 社 会 学 和 知 识经 济 学 ”
① [德 ]格尔 哈德 ·帕普 克:《知识 问题 及其影 响——序 》, [德]格尔哈 德 ·帕普 克 编:《知识 、自由与秩 序》,黄冰 源 、冯 兴 元 、赵 莹 、梁 晶 晶译 ,中 国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2001年 。第 l~32页 。
哈耶克1936年在经济学与知识之中明确地指出知识分工乃是经济学中真正的核心问题他认为中央计划计算不可行的关键在于计划者无法充分利用分散知识dispersedknowledge或者知识分工thedivisionofknowledge而市场价格机制则是利用个人分散知识的最为有效率的信息系统
◎ 谢 志 刚
关 键 词 哈 耶 克 问题 信 息 与 知 识 计 划 经 济 [中图分类号]F011;F091.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30447—662X(2018)06—0042—09
“哈耶克 知识 问题 ”在狭 义上 可 以简单 理解 为 “知 识 在 社 会 中的 应 用 ”问 题 ,也 就 是 在 社 会 经 济 之 中如何有效率地利用个人分散 知识 ; 在广 义上 ,则 代 表 了哈耶 克 以认 知 和知识 为 基本 视角 来考察 个 体 、社会和经济 的方法和思想 ,并包含 了从个体到社 会 多个层面 的知识 构建 、演化和 应用 等子 问题。知 识 问题源 自哈耶克在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论战 中对 市场价格机制的辩护和对 中央计划经济 的批判 。此 后知识问题不断拓展 ,特别是 与其 自发秩 序理论 联 系起来 ,具有 了一 般 进化 论 、认识 论等 多方 面 的涵 义 。虽然主流经济学界似乎将哈耶克排除在经济学 者之外 ,但随着人们对 经济学 主流 范式 的反思 和批 判 ,新兴 的经济学方法和理论如演化经济学 、行 为经 济学等却越来越多地与哈耶克思想遥相呼应 。

哈耶克法治理论研究

哈耶克法治理论研究

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题目:哈互g克法治理论研究本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出版过的研究成果,文中已加了特别标注。

对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撰写曾做出贡献的老师、朋友、同仁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衷心感谢。

学位论文作者:筋疆.垂签字日期:矽f妒年6月6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筹)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坼保密,口保密期限至年月止)。

靴论文作者鲐弘穆导师始|『弼/髟彩rI签字日期:五o l妒年易月易日签字日期:矽·妒年参月占’日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经济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承袭,并且对哈耶克独特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必然无知的知识观以及自生自发秩序有一个比较深刻地理解;第二章将大致梳理哈耶克建构其法治理论的学理基础,这其中包括其法治理论的转换及其原因,以及在对法律实证主义批判的基础之上把握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属性;第三章,重点阐述了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对“法治之法”的基本特性进行了概括,尤其是注重分析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关系问题;第四章通过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系统评述,对其法治理论构筑之得失进行了一次总结,并结合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论述了哈耶克法治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法治理论;自由IIAbstractResearch about the rule of law theory ofHayekMajor: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pecialty:JurisprudenceSupervisor:Profcssor Shi XianqunAuthor:Chen CongAbstractP hi l o s op h y is th e sublimation o f hu ma n spirit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w is thefr ee do m and order of the human civiliz atio n.F reed om is the human pu rs uit of the ulti ma te ideal,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best way to achieve this ult ima te human ideal.In the h is to r y of Western philosophy,a long—standing concern for the rule of law,and achieved fr uitfu l results.But a c om b in a ti o n o f fr ee d om and the rule of law,its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 l theor y to study th e rule of law only H ay ek.H aye k d r a w s o n classical li be ra l is m a nd the Austrian schoo l of thought,values an d kno wled ge to the bo unded rationality is the logical stmmg point,based o n the cortstructivis t ignorantrati on ali sm ab ov e c rit ic ism,pre sen te d its unique evolutio nary ra tio na lis m and rational evolution Marxism is a product of evolut ion嬲a the ory baSed o n the entire H ay e k spontaneous order,Hayek combined谢t11”personal”private domai n demonstrated the spontaneous ord er of free hel pf ul superiority.However,sooner o r lat er,Ha ye k theor yexists be twee n the law of a hug e transformation,from the m ai nl an d had belie ved co di fi ed rule of law the ory co n v e rt co m m o n rule of l aw th eo ry,t hi s paper analy zes t he c a u s e s of Hayek's theory o f the rule of law c on ve rs i on,co mb i ne d H a y ek critique of legal positivism,based o n the ba Si c con te nt s of the ho le sa w Hayek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A t the s s x n e t ime,pre cis el y because of the origdnality and rebellion aga in st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Hayek's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rule of law and the theory put forward its out se t scholars suffered critical a ae nti on.In the cr iti cal per iod of bui ld in g the rule of law,rule of law,Hay ek’S theor y study and lea rn,n ot only provi des a unique persp ecti ve o n the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and more importantly,haS important impl ic ati ons for the rule of law in o u r co u n t r y especially judicial refo rm.Fr o m the per spec tive of h is to ry and reality laSt,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a ll impo rtant and di伍cult task.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OU r country sin ce theII I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founding of t he experienced a tortu ous dev el o pm en t proc ess,re view the d ev e lo p me nt o f o u r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only o n the basis of s u mm i n g up experience,to avoid a repeat。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修订版)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修订版)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修订版)》是研究现代自由主义的重镇——哈耶克思想 的一部学术专著,它系统而全面地阐释了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理论,不但揭示了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 法学依据,而且还在分析施特劳斯、施米特、伯林、罗尔斯在理论上的不同路径的张力场中,令人信服地证明了 哈耶克理论在解决自由主义理论的价值危机方面所具有的独创性。哈耶克将政治问题提升为法律问题,并以此致 力于宪法新模式的制度创新,《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修订版)》深入地剖析了哈耶 克的宪法新模式的具体结构,展示了哈耶克法律秩序理论中的正义价值,是一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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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具独创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理论对于自由主义在现当代所面临的一系列严峻问题 给予了强有力的应战,特别是在法治与宪政领域,哈耶克通过他的自由政制理论,为自由主义面对现代社会的新 问题而可能进行的宪法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哈耶克一生为之努力的便是与这种“通往奴役之路”的极 权主义进行不懈的全方位的斗争,如果说在早期他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反对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那么在后期 则主要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揭示现代民主政治的弊端和公法至上的危害,并致力于一种宪政的创新。与此相应, 抽象社会所导致的结果便是个性的泯灭。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 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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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简述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简述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简述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对当今世界的经济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以其对自由市场、个人自由和限制政府干预的坚决主张而闻名,被誉为新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首先,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体的知识和信息分散性。

他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个体在市场中通过价格机制交换信息,实现了资源的最有效配置。

在这种市场机制中,个体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作出决策,而不需要中央计划者干预。

哈耶克强调,将知识与权力分开,让市场机制自主运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高效分配。

其次,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反对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

他认为过度的政府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能力,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

他主张让市场自由竞争,通过价格和竞争来调节资源的配置和分配,以实现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哈耶克认为,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只有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才能创新、提高效率,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增长。

此外,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他认为,个体的自由是人类尊严和幸福的基础,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财产权是个体自由的基石,只有保护财产权,才能激发个体的生产力和创造力。

哈耶克反对政府过度征税和干预,主张尊重私有产权,让市场自由发挥作用,实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

总的来说,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是一种强调市场自由、个体自由和财产权保护的经济理论。

他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个体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幸福,社会才能实现繁荣和进步。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当今世界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我们理解和解决经济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启示。

自由的条件:哈耶克政治思想研究

自由的条件:哈耶克政治思想研究
第二章 哈耶克自由概念研究 .......................................... 42 一、哈耶克的自由之辩.............................................. 42 (一)自由的内涵 ................................................ 42 (二)相关自由概念辨析 .......................................... 42 (三)哈耶克自由观评析 .......................................... 45 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47 三、自由与民主的关系.............................................. 50
第三章 个人主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前提 .............................. 53 一、理性不及的个人主义............................................ 54 (一)理性的构成 ................................................ 55 (二)理性的局限 ................................................ 58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 61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 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 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对威权国家社会转型的启示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对威权国家社会转型的启示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对威权国家社会转型的启示
丁岭杰
【期刊名称】《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哈耶克从个人主义的自由与自发秩序、经济自由主义与放任主义、高度计划的社会对自由之侵害这三个方面,系统地阐发了高度计划的社会造成的对人的奴役.该书的思想对威权主义国家的社会转型同样有着重大的启示.通过分析自由和权利享有度同政策成本形成的递增函数关系以及自由和权利享有度同社会转型中的个人风险形成的递减函数关系,可知社会转型中的威权主义国家只有建立起保障自由、协调权利和整合社会的制度化的政治体制才能为成功转型提供长久动力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总页数】6页(P67-72)
【作者】丁岭杰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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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耶克的社会主义观r——基于对《通往奴役之路》的理解
3.哈耶克批判德国社会主义思想解读r——以《通往
奴役之路》为文本4.走出集体主义魔咒建设"中国梦"r——读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5.通往自由之路的实现路径——回应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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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5政治与法制

哈耶克5政治与法制

韦森──重读哈耶克之五从上一篇专栏《现代社会中政府到底该如何作为?》中,我们已经知道,哈耶克并不主张现代社会中的政府要无为而治,而是主张政府在建立和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抽象规则和法律制度建设上要有所作为。

现在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是法治?如何才能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在2005年发表在《文汇报》的“市场深化过程与中国社会法治化的道路”一文中,笔者曾经指出:要在中文语境中较精准地理解“法治”概念,首先要弄清英文中的“the rule by law”和“the rule of law”这两个概念及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The rule by law”只能被翻译为“依法而治”和“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因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只有“the 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才是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在德文中为“Rechtsstaat”)。

概言之,尽管“the rule by law”和“the rule of law”可以同被翻译为中文的“法治”,但二者是有着重大区别的。

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内涵着法律仅为主权者(the sovereigns──主要是君主和一个国家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统治者)进行社会统治和控制的一种工具,并因而也潜含着这样一重意思──主权者永远高于法律;而后者则内涵着“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即“Equal Justice Under Law”)的意思,这才是我们国家未来所要的真正“法治”。

相关阅读之四:现代社会中政府到底该如何作为?之三:私有财产、市场秩序与民主自由之二:市场、竞争与人类福祉之一:常被误读的经济学家现在说来,笔者之所以在数年前对“法治”有这样一种理解,主要得益于洛克、康德、哈耶克、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一些宪政法学家的思想。

尤其是作为经济社会思想家的哈耶克,对笔者的影响是至深的。

多年后重读哈耶克的著作,笔者仍然发现,在哈耶克的着述中,出现最多的关键词,并不是“自发秩序”和“建构理性主义”,而是“自由”和“法治”。

哈耶克

哈耶克
理解哈耶克对经济学和古典自由主义的巨大贡献的最好办法是从米塞斯的社会协作研究范式的角度来分析。米塞斯是一位伟大的理论体系构造者,是他给哈耶克提供了研究范式。哈耶克成了伟大的解剖家和分析家。他毕生的努力,其实都可以看作是把米塞斯未明言的思想清楚地表达出来,把米塞斯勾画的轮廓变得丰满,以及回答米塞斯未及回答的问题。哈耶克是如此评价米塞斯的:“对我知识影响最大者莫过于米塞斯。”哈耶克与米塞斯的这种关系在哈耶克关于社会主义问题的著作中表现的最明显。其实得自分析社会主义的洞察力渗透在他的全部学术思想中,从商业周期理论到社会协作思想。
长期以来,凯恩斯的理论和政策都是哈耶克批评的目标。 哈耶克认为,判断一个社会好坏的标准不是经济福利,而是人的自由程度。哈耶克特别反对把经济福利作为理想社会的目标。他认为追求经济福利的目标必然导致国家干预经济。理想社会是通过法治实现的。理想社会要通过法治才能实现,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实现思想解放,把人的思想从崇尚国家的现代蒙昧主义下解放出来,自觉地为实现这种理想而奋斗。
《法律、立法与自由》简介:此书乃是本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哈耶克①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②。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RulesandOrder)、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TheMirageofSocialJustice)、第三卷则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ThePoliticalOrderofaFreeSociety)。哈耶克的这部著作乃是他经由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阐发而试图达致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简介:此书是哈耶克生前最后一部作品,也是他最重要和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之一。

哈耶克法治的概念

哈耶克法治的概念

哈耶克法治的概念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是20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对法治概念的研究和贡献被广泛认可。

哈耶克的法治概念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无偏性和一致性,以及政府的限制和规制。

他认为,法治是一个保证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首先,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种制度安排,它通过明确和公正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社会行为。

哈耶克认为,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确定性和无偏性。

法律必须是清晰、明确且可预见的,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此外,法律必须是公正和无偏的,应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政治背景如何。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稳定和秩序。

其次,哈耶克认为法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的限制和规制。

他强调了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分散。

他认为,政府不能过度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而应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和自由。

他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并将其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他认为,权力的集中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因此需要建立制衡和监督机制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哈耶克还指出了法治对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在依法公正的环境中,市场才能有效运作。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自由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市场经济就无法展开。

他认为,市场是信息的集散地,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才能自由地交换商品和服务,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此外,哈耶克还强调了法治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作用。

他认为,法治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

法律的确定性和无偏性可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

哈耶克主张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并认为这是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在哈耶克看来,法治对于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他认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和尊重。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是公正和无偏的,才能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只有这样,法治才能为社会提供稳定和秩序,使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和进步。

哈耶克的理论

哈耶克的理论

众所周知,哈耶克理论核心概念是“自生自发秩序”。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就是最为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除此以外,语言、道德、货币等也都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哈耶克极力推崇“自生自发秩序”,但是哈耶克本人也意识到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局限性,并以此表明自己对于政府恰当作用的立场。

然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身份极大地妨碍了人们正确认识他的有关政府恰当角色和行为的理论洞见。

他被误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者、极端市场经济鼓吹者和极端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

哈耶克声明自己不是一个放任主义者,也不是像诺齐克那样主张“最小政府”,而是主张适当的政府干预。

这里“适当”不仅仅指政府干预的事务范围,也包括政府所运用的手段问题。

早在1944年哈耶克第一部政治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他就表明了他对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并不反对,他写道:“‘有意识地创造出一种尽可能有利于竞争的制度’与‘被动地接受现成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为此他强调说:“为了保证创造出正确的制度、释放出个人主义所有能量,我们需要一个积极向上、有所作为的政府。

”哈耶克所反对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的积极作为,而是反对那种完全抹杀个人自由的全面干预。

而对于市场竞争可能带来的贫困无助的问题,哈耶克从来就不是不予以关注,而是力主政府采用市场以外的手段予以解决。

在其著作中,哈耶克不厌其烦地耗费笔墨论述了社会保障、政府服务的重要性,并进一步阐释了这种“有所作为的政府”之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职能范围和作为方式作出了更为严谨的界定。

哈耶克曾在20岁左右对理论心理学展开研究,并在30多年后进行修订出版了《感觉秩序》。

心理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过渡学科,是自然科学走向社会科学的必经之路。

因而,哈耶克的政治和社会理论不仅具有坚实的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基础,甚至可以被称为真正科学的社会理论。

立基于独特的理论心理学,哈耶克建构起了自己的知识论,并作为进一步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的基础。

哈耶克认为,“有关社会活动秩序的任何只是讨论都应当从这样一项基本条件作为出发点,即无论是行动者还是研究这种秩序的科学家,对于那些繁复多样的存在与人之行动这种秩序之中的特定而具体的事实,都有一种固有的和不可救济的无知,因为这些事实只是这种秩序中的某些成员所知道的”[⑨]。

《哈耶克的政治哲学》PPT课件

《哈耶克的政治哲学》PPT课件
人类社会中绝大部分秩序都是自由的个体自发 联合起来活动而创造的,其结果是他们力图预 见而又不可预见的。“无形之手”机制形成社 会秩序。
20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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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个人主义
假个人主义与真个人主义有两点关键区别。
一则,假个人主义虽也从个人出发,但又 假定个人以正式契约形式使自己的意愿与 他人达成一致,并以这种方式建立秩序, 从而认为“自发的社会产物在逻辑上是不 可能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它是奥匈帝国的一名陆军 军官。战争结束后,进入维也纳大学,从维舍
﹝Friedrich von Wieser﹞与密塞斯 (Ludwig von Mises)研习经济学。
1921年获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5年又获 得政治 (社会)学博士学位。
服务数年公职之后,义 (Fascism)与极左 的共产主义政权,不啻是二十世纪自由主 义者的最大课题。
反对极权主义,特别是纳粹、法西斯的极 权主义成为当时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共识。
然而对于政治现实上的社会主义国家(苏 联)的态度则各持己见。
20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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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的时代
哈耶克认为,对极权本质的认识不清,乃 是西方自由世界的最大危机。
二则,假个人主义坚信,社会过程能予以
理性控制,而且只要受其控制它就能为人
类目标服务。这种观点,哈耶克称之为
“社会制度的理性设计理论”,认为它是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要论据。
20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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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个人主义 “本质特征”之二
其二,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 行为规范”。个人既是认识社会的始端, 又是政治行动的轴心。
排除障碍,促进竞争,维护正当行为的普
遍规则。 20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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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知识观与法律理论

哈耶克的知识观与法律理论

哈耶克的知识观与法律理论哈耶克(F.A. Hayek)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他对于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等领域的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哈耶克的知识观与法律理论,并分析其对于法治的贡献。

一、哈耶克的知识观哈耶克的知识观强调个体之间信息的分散性与局部性,以及对于整个社会知识的有限性。

他认为,社会的知识无法由中央计划者所掌握,而是分布在每个个体的头脑中。

只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才能将各种分散的知识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社会的智慧。

在经济领域,哈耶克反对中央计划经济,主张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他认为,自由市场能够利用价格机制来传递个体之间的知识,使得各种分散的信息能够自由流动和交流。

因此,他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立场持否定态度,认为政府只应当制定保护产权和维护竞争的法律框架,而不应过度干预市场。

此外,哈耶克的知识观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政治和法律。

他认为,政治决策应当尽可能地由分散的个体去做出,而不是由中央权威所决定。

他对于权力下放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与他在经济领域的观点一脉相承。

二、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哈耶克的法律理论主要包括法律的演化论和法治的概念。

1. 法律的演化论哈耶克认为,法律并非是由人为设计的,而是通过长期的演化过程逐渐形成的。

法律的形成源于个体之间的互动和经验的积累,通过市场机制来逐步发展和完善。

他批判了一些法律主义者对于法律的抽象定义和规划,主张从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渐形成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体系。

2. 法治的概念哈耶克对于法治的理解以权利保护和法律适用为核心。

他认为,法治是指个体在契约和法律之下,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法治的存在可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公正,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强调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他主张法律应当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制度,而非人为设计的工具。

他的观点与传统的法律主义有所不同,更加注重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联系。

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及其启示

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及其启示

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及其启示作者:刘宇轩来源:《人间》2016年第13期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

哈耶克作为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理论体系中蕴含着深邃的社会治理思想。

本文在分析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的核心内容及其启示,以期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25-01一、从管理到治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最早生发于西方国家。

在传统社会管理体系下,政府依托公权力,对社会实行自上而下的刚性控制,以强制力使社会沿既定的规范轨道运行;而社会治理是以自治为基础,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主体的多样性使得社会治理的手段并不囿于单一的刚性,而更加强调各主体间上下互动、平等协商的协作制衡,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战之后,凯恩斯主义盛行。

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干预经济,扩大财政开支。

政府机构愈发繁杂,官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国家财政负担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在政府之外寻求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愿景开始萌发扩散。

它强调除了人们早已熟悉并习惯的政府以外,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能够成为提供治理手段的主体。

其中政府运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提供公共服务,而那些政府以外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工作与服务。

而这一观点的领军人物之一,便是凯恩斯的“死对头”——哈耶克。

二、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透析与凯恩斯主义关注运用货币与财政政策来控制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不同,哈耶克社会观中最核心的思想基础就是社会秩序乃人类行为之结果,而并非人类有意设计之产物。

以下三点构成了他的社会治理思想的基石:(一)提倡自生自发秩序。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在不断自生演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自生自发秩序不从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识形态,也不依附于任何特定的目的。

“十三五”时期学习型政府组织知识观的演进与发展——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十三五”时期学习型政府组织知识观的演进与发展——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十三五”时期学习型政府组织知识观的演进与发展——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赵建辉【摘要】“十三五”时期,知识资本已是支撑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战略资源.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对学习型政府建设起着基础性、导向性和激励性的关键作用,更是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创新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有为政府转变的有力保障.研究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先驱哈耶克、柯武刚和诺斯的知识观发现:在学习型政府机关知识观演进发展中应该正确认识“无知观”和知识的分工观;正确认识组织中突变性知识增长、适应性知识增长和知识的分散性;提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适应性效率来促进学习政府的学习能力,在纯粹知识和应用型知识学习中掌握一种组织发展需求的平衡,提升组织的知识存量和核心能力.【期刊名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37)004【总页数】5页(P60-64)【关键词】“十三五”时期;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哈耶克;诺斯;柯武刚;知识观;新制度经济学;知识管理【作者】赵建辉【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102;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8“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全面进入新常态,各项改革事业全面进入攻坚期,也是全面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推进期,更是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和创新型政府转型的战略机遇期,但是所有这一切活动的有力推进,必须依赖高效率的学习型政府组织[1]。

当前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知识资本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组织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组织要想获得高效的治理能力,适应骤变的国际国内环境,就必须增强其学习和交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加快文化知识、技能和信息的合理传播与共享。

然而树立正确的知识观是一个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学习型政府组织的重要前提。

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逐步认识到学习型政府机关建设的重要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都从不同视角阐释了学习型政府是有为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型政府的重要支撑,所有这些客观要求政府组织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创建学习型政府、善于发现自己的“无知”,全面提升和丰富治理领域的知识存量,推动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有效的知识管理释放制度和改革的“红利”。

哈耶克思想简介

哈耶克思想简介

哈耶克思想简介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科学家。

虽然哈耶克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却远远超出经济学范围。

他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著,涵盖的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方面面,哈耶克绝不是玩票,而是见解卓著。

不过,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于,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坚持和重申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英国学者伯林的划分。

狐狸多知,而刺猬有一大知。

哈耶克自己也曾划分过两种类型:本专业中的万事通,和困惑型人物。

前者对自己的专业了如指掌,熟悉古往今来各种见解,大多数成功的教师、作家和演说家,都属于这类人物。

哈耶克也将这类人称为记忆型的天才。

困惑型人物则凡事都要自己问个为什么,他们获得知识的过程,是自己思考的过程。

他们记不住别人说了什么,他们总是把别人的知识融入到自己的思考中。

他们总是让六经注我,他们固执己见。

他们从各个方面思考,进行探讨,经常是围绕着一个主题。

哈耶克就是这类天才的典型。

第一部分、哈耶克的思想谱系哈耶克1899年5月8日于出生在维也纳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92年3月23日去世。

他足够长寿,经历了整个20世纪,经历两次世界大战。

亲眼看到了自己所钟爱的观念,自由主义的衰落,及复兴的全过程。

看到极权主义兴起和崩溃的过程。

一、 哈耶克的生平第一阶段:维也纳时代维也纳哈耶克思想成长的时代,是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维也纳。

他曾经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

战争结束之后,在维也纳大学获得的博士学位(1921-1923)。

从思想、知识的角度看,这个时代的维也纳是维也纳历史上最辉煌的时代。

也是奥地利著名作家茨威格在《昨日的世界:一个欧洲人的回忆》中非常生动地描述了19世纪末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那段岁月奥地利、主要是维也纳的气氛。

他在回忆录的第一段话就是“倘若要我今天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千我长大成人的那个时代作一个简明扼要的概括,那么,我希望我这样说:那是一个太平的黄金时代”。

哈耶克

哈耶克

哈耶克的基木政治理念1关于政府与权力的主张政府与权力的关系构成哈耶克政治理念的重要部分。

不少古典自由主义者提倡有限政府论,例如哈耶克的导师、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批评家米塞斯在《民族一国家与经济》一书中提到,不同民族和文化的存在,向人们提出了限制国家的论据,而不是突出民族主义的一致性以实现社会主义或福利国家的口标,“不管是谁,要实现民族间的和平,就必须尽最大努力限制国家及其影响力。

”哈耶克亦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不仅要求政府拥有对强制的垄断,而且还要求政府只拥有对强制的垄断,从而在其他方面,政府行动与其他人的行动保持平等地位。

他把政府行为分成强制性措施与服务性活动两类,二者目标都在于为个人决策提供一个有益框架,从而使个人在其中寻找到能够用于实现自己口的的手段。

在哈耶克看来,政府应该将自己能拥有的提高税收的权力用于提供大量社会服务上来,但其前提条件必须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服务在市场上没有或是提供的还不够。

例如反抗暴力诊治传染病对抗洪水泛滥等所必须的保护措施,同时还有改善生活的许多便利因素,如修筑道路规定度量衡统一以及提供各式各样的信息等。

对于服务性活动而言,政府并不具有排他性责任,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亦无必要在实际上对这些活动进行直接管理。

在《立法一法律与自由》中,哈耶克表达了强烈的自由至上主义色彩。

他认为,如果某些人愿意以其他方式获得某种服务,则曾获准使用其征税权维持这些服务的政府部门,应当退还他们为此服务而交纳的税款,并且这一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政府具有法律赋予的垄断权的所有服务领域,从教育到交通再到通信等所有领域,包括邮政、电报、电话、广播服务,所有的所谓‘公共品’,形形色色的‘社会’保障,还有最重要的货币发行,唯一的例外是维护和执行法律及为此口的而维持一支武装力量。

20世纪40年代,国家干预主义红极一时。

一时间,计划经济—凯恩斯主义福利主义国家干预主义,都成了美好社会的代名词。

此时哈耶克清楚地认识到干预主义理论的弊端,并对在世界广泛实践这些理论的前景深感忧虑。

试论公权力守法的理由——从哈耶克的自由理论分析

试论公权力守法的理由——从哈耶克的自由理论分析

试论公权力守法的理由——从哈耶克的自由理论分析
单奕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中旬刊》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哈耶克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实施正当行为规则即内部规则,在实施外部规则时要受到正当行为规则的制约和限制。

当今中国的公权力守法应主要表现为实施正当行为规则即立法的法律,在实施强制的法律时更应该受到立法的法律的限制,使之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总页数】2页(P96-97)
【作者】单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与自由秩序——简评哈耶克自由理论与马克思自由理论的原则区别 [J], 阎孟伟
2.试论哈耶克对"本真"自由的"还原"及其意义 [J], 李小科
3.试论邓正来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及其可能限度——以罗尔斯“自由主义的共同体观”为参照 [J], 杨晓畅
4.追随哈耶克寻求自由之真谛——解读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 [J], 张翠然
5.审慎理性与真正自由——试论奥克肖特对哈耶克自由观的批判 [J], 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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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知识论:限制权力思想的新进路作者简介:杨日鹏,法学博士,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讲师。

此文为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20世纪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项目号05JZD2009)阶段性成果。

□ 杨日鹏 摘要:哈耶克的思想体系纷繁复杂,涉及政治哲学、法学、经济学以及心理学等众多社会科学领域。

尽管如此,知识论却始终是其思想大厦的基石。

本文首先分析了哈耶克的知识论,确切来说就是,知识具有的主观性、时空性和分散性;接着描述了人类利用知识的两种途径,通过对比得出结论,即赋予个人自由才是利用知识更为可取的方式。

在此基础上,文章又推论出:只有限制政府权力,利用法治,通过稳定而抽象的规则,才能保证个人知识充分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哈耶克;知识;限制权力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2)03-0049-08 在近代西方思想史的发展脉络中,限制权力算得上是一个老话题,从基督教的凯撒与上帝之分,到斯宾诺莎和洛克,再到孟德斯鸠和卢梭,不断有思想家对其进行论述,此后又有联邦党人和阿克顿等等。

他们对这一论题的表述都建立在两个假设的基础上:其一是自然法的天赋人权,认为个人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神圣不可侵犯;其二则是人性论,即人性在本质上是恶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因此,无论是谁执掌权力,都应加以限制。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两种假设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从上述两种路径来论证政治哲学中的“限制权力”的命题,在经验主义思想盛行和古典政治哲学衰败的今天,终归无法让人彻底信服。

例如社会主义者就一再声称,只要共产主义实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新新人类”就会出现,到那时,在国家消亡或国家权力退化为仅仅具有“管理功能”的情况下,人类自由获取和共同利用知识的能力将得到无限提升。

显然,在与社会主义者的争论中,如果单纯依靠上述两种论据,似乎很容易陷入僵局。

哈耶克的知识论打破了这一尴尬局面。

他将限制权力的理据,成功建立在人类的“无知”这一经验事实之上。

纵观哈耶克的学术生涯,我们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经历了两次重大转折。

但是,有一个问题,却是哈耶克终生关注的焦点,那就是知识的分工和利用。

米塞斯挑起的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论战,使哈耶克从一个温和的社会主义者,变成一个坚定的反社会主义者。

在此过程中,哈耶克的最大的成就是将一种独特的知识论确立为经济学的基础。

随着在社会主义经济核算论战中被边缘化,以及在与凯恩斯的交锋中折戟沉沙,痛定思痛之余,哈耶克逆学科专业化的趋势而动,转而研究心理学、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其他社会学科,成了一名社会思想家。

他在经济学领域中批判计划经济的知识论问题,即何为知识、知识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获取和利用知识等等,也随之成为他观察世界的利器,成为他整个社会思想体系的基石。

通过了解哈耶克的知识论,更确切的说是“无知论”,我们不仅能够理解他对自发秩序的深刻洞察力,明白他对建构理性的厌恶,体会他对自由的珍视,而且能够看到,在人类思考限制权力的漫长历史中,他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一份弥足珍贵的思想资源。

一、知识的性质哈耶克关于知识的论述,最早见于《经济学与知识》(1937)以及《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这两篇文章。

正是由此出发,哈耶克为经济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在这些作品当中,哈耶克对经济学中的知识做了区分,其一是所谓的客观知识,即对于作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而言客观存在的各种事实。

经济学家们一般都假定,这种客观知识是任何人都可以知晓的,对任何人而言都是相同的,“即使该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没有被假设为绝对的无所不知,也至少应当被认为是自然而然地知道所有与他们的决策相关的事情。

”①下面我们将会看到,计划经济的鼓吹者所犯的错误,从根本上说正是来自于对这种“客观知识”的误解。

另一种则是主观知识,其主体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个体,他们同时也是各种经济行为的主体,这类知识形态各异,任何人都无法事先确定。

这个主观知识的概念,显然是针对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论战而提出。

知识的利用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主题,而社会主义计划委员会根本无法将各种主观知识加以汇总,然后做出周密的计划,因此其计划必然是任意的,盲目的。

《经济学与知识》一文发表五十年后,谈起当年的灵感,哈耶克仍然激动不已:“这确实是我用新的眼光观察事物的起点。

假如你问我,我会说,直到那一刻之前,我说的话都是老生常谈……我怀着一种豁然开朗、一种顿悟的感觉,兴奋地写出了那篇讲稿。

我意识到,我正在以一种新的形式去处理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事情。

当我看到它引出来时,那大概是我一生中最激动的时刻。

”②在《感觉的秩序》(1952)一书中,哈耶克又从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具体分析了人类知识的发生学过程。

他认为:“一个有机体所拥有的所有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就是刺激不断地唤起的行动模式,或者具体到人的心智而言,我们称之为知识的东西主要就是由标明刺激之相同、差异或者种种结合的规则予以协助和修正的行动规则的某种体系”③。

在哈耶克看来,人类的知识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先天的遗传基因,另一部分则是后天的人生体悟,但无论是遗传基因,还是人生体悟,由于“刺激之相同、差异或者种种结合的规则”的缘故,不同的个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我们所认识到的仅仅是事物的某些属性,而且这种属性是人类运用自己的心智赋予的,而不是认识对象本身内在的属性。

在这一认识过程中,我们所形成的知识,是对客观现实进行抽象之后的一种解释。

1.知识的主观性:从哈耶克对知识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记忆库,由此又引申出以下两点:首先,能够对个人的感官产生刺激的现象是主观的,也就是说,同一种现象,在有些个体的大脑中会产生刺激信号,而其他人则往往会视而不见。

同样是苹果落地,也许在牛顿之前,没有人会去想一想为什么,甚至如果有人对此产生疑问,都有可能被同时代人视为迂腐。

其次,即使同一种现象已经对不同的个体产生了刺激信号,但是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成长环境、甚至文化氛围,他们对同一现象的反映也是主观的、各不相同的。

一场疾风骤雨,对于身处高温酷暑之地的人们来说,是一种神清气爽的享受;对于久旱之地而言,可谓之甘霖;而对于已经山洪成灾的地区,则很可能是一场灾难。

熟悉奥地利学派传统的人都会知道,实际上,主观主义是奥地利学派最为典型的方法论之一。

在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那里,就已经奠定了主观主义的基调。

当代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奥克勒(A.①②③(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68页。

NobelPrizeWinningEconomist,editedbyArmenAlchian,1983,pp.425-26.(美)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9页。

Oakley)曾经说过,“虽然主观价值论在门格尔的经济理论中具有突出的地位,但就主观主义对经济学的宽广意义来说,它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所有经济现象作为个人决策、选择和行动的产物来说,它所具有的主观性质和起源则是门格尔主要著作的焦点”①。

可以说,哈耶克的主观知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承袭了门格尔开创的主观主义方法论。

哈耶克对门格尔本人也极为尊崇,不仅亲自为其英文版撰写导言,而且毫不掩饰地指出:“如果说奥地利学派成员的文章、著作较之于其他人和一个现代经济学流派作品在强调主观因素方面更完整和更令人信服的话,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门格尔在这本书中所做出的杰出的辩护”②。

2.知识的时空性:哈耶克说,每当人们提及“知识”这个概念时,大部分人的反应都是所谓的“科学知识”(scientificknowledge),也就是经过观察、分析、总结、论证而获得的知识,这种知识来源于专家学者或者某些权威机构,而且公众对此种知识充满了期望和信心,以至于在他们的头脑中,唯一存在的知识就是这种科学知识。

甚至“在今天,谁要是宣称科学知识不是全部知识的总括,那他就肯定会被认为是在宣扬类似于异端邪说的东西。

”③这种科学知识确实对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大影响。

人们对科学的迷信,或哈耶克所批判的“唯科学主义”,便多是因它而发生;同时它这也是现代专制政治———从路易十四一直到希特勒政权———总想与“科学”结盟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政治能够直接利用的科学知识之外,“现实生活中无疑还存在着一种极其重要但却未经系统组织的知识,亦即有关特定时空环境的知识(theknowledgeoftheparticularcircumstanceoftimeandplace)———他们不可能被称为科学知识。

”④这种关于特定时空环境的知识,形成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所承袭的文化传统和氛围,是一种无法脱离其形成背景的知识,也是无法通过数据统计、无法明确表达的知识,其特点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举例来说,在斯诺克比赛中,丁俊晖打出的每一杆球,虽然没有运用复杂的数学公式去计算最优球路,却能够通过眼睛的观察使球沿着“公式”指定的路线前进。

其实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这种在特定时空环境中获得的知识也随处可见,如技术工人对机器操作的熟练程度,摄影家对感人画面的捕捉能力,以及伯乐识千里马的鉴别能力。

或许更为国人所熟悉的,乃是据说已经超过一亿的股民对资本市场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特定时空环境的知识并非是一种静态的知识,它会逐渐发生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所经历的世界会发生变化,个人对客观世界的感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了知识的变化。

三国时期吕蒙所云“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就包含了这样一种意思。

从对变化的强调当中,我们可以窥见,时间的概念在哈耶克的知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几乎所有的这类知识都处在时间过程之中,而无法成为亘古不变的真理。

3.知识的分散性:从知识的主观性和时空性这种特点,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导出知识的另一个特点,即它的分散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环境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

⑤事实上,分散性对于哈耶克知识论的意义最为重大。

一旦确认知识具有分散性,而且知识在很多情况下表现出的优势就在于这种分散性,那么整个社会制度的关键就不再是集中利用知识,而在于如何协调这些分散知识,为其在自愿合作中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哈耶克认为,任何知识,都是个人所拥有和掌握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社会知识”或“知识总体”。

也就是说,我们所掌握的知识,不可能通过汇总或其他手段,集中到某个人或者少数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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