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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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
细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实现控制和减少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市直各单位、厂矿企业、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及前述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单项荣誉称号评奖资格、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奖资格、“文明单位”申报资格、个人评比资格。
第四条“一票否决”的依据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考核结果和安全事故中个人或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慎重、全面衡量、集体讨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一般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评时施行。
第六条“一票否决”由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行使,涉及个人的,上级单位只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行使,必要时,上级单位可对下级单位提出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当年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奖资格,取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各种评优表模资格。
1、一年内发生4起以上一般性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3、一年内发生1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事故的;
4、一年内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以上的;
5、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无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火灾事故的;
6、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当年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奖资格,“文明单位”申报资料,取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当年各种评优表模资格。
1、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上级控制数的;
3、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一般性事故的(上级下达有控制死亡人数的行业除外)。
4、一年内发生1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事故的;
5、一年内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以上的;
6、一年内发生3起死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火灾事故的;
7、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事故发生单位当年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奖资格。“文明单位”申报资格,取消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当年各种评优表模资格。
1、一年内发生一般性事故以上的;
2、一年内发生3起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
3、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无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事故的;
4、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无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事故的;
5、一年内发生1起无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的或重伤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6、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第十条对受到生产“一票否决”的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等部门评选各种荣誉称号、考察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政绩、审定人员“优秀”等次,应征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综治办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矿商贸、交通等方面的安全责任事故;“一般性火
灾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火灾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