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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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障献血者信息不外泄和失窃,维护献血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的同时,保障用血者的安全。维护血站的诚信形象。
2 范围
适用于血站全体员工对献血者姓名、地质、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检测结果以及献血者献血后回告及保密性弃血内容等需要保护的信息的保密。
3 职责
血站工作人员保障献血者信息不被外泄的责任和义务。对本人接触到的保密内容进行保密,对他人违反保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科主任监督本科室科员对献血者信息措施的执行情况。
办公室档案管理做好献血者资料的保存管理,防止保密资料丢失,破损和被随意借阅。
质控科监督血站工作人员对献血者信息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质量主管报告,并对泄露献血者信息时间进行调查和处理。
站长确定保护献血者的各项措施所需的资源和责任人。
4 管理要求
4.1 采血科和体检科
1)采血工作人员对由于某种原因,如明知自己有高危行为(吸毒、男男性行为、多个性伴侣等),想通过献血检测血液是否合格,或患有某些疾病(疑有艾滋病、性病者)、或曾经服用某些药物,患有或曾经感染过HBV、HCV、梅毒螺旋体,或高危人群迫于某些外部因素而参加了献血的献血者,可对该份血液进行保密性弃血处理。并尽快报告科主任及相关人员。
2)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体检时,须有一个能够保护献血者隐私的空间。
3)献血者本人填写《湖南省献血者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如因工作需要进行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出注明更改原因和日期,并签名。
4)对停止献血和暂时不适合献血的献血者应保持尊重,已填写的《湖南省献血者档案》应妥善保管并带回血站。
5)献血者查询献血结果时仅限于,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查询,其他人不能代查。工作人员在查询结果后应立即关闭相应电脑系统界面,防止无关人员围观。
5)采血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必须按要求归档,防止未经授权接触和对外泄密。
4.2 检验科
1)检验科工作人员应保证血液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对其进行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2)非本站工作人员进入检验科工作区域,需经站领导同意并制定专人陪同。
3)对于检验科相关质量记录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乱放,更不能随意借阅。
4.3发血科
1)血袋信息血液包装及血液方面所有的标签不能出现献血者姓名等信息。
2)血液检测结果发布,血液贴签,血液放行和隔离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献血者的献血信息。
4.4献血管理科
1)血液检测结果查询
在电脑上查询献血结果时,要求对方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或献血证,且不能代人查询,查询结果后应立即关闭系统界面防止他人旁观。
电话查询献血结果时,要求来电者报出其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献血时间和献血地点以及献血证号码,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查询。
2)做血液检测结果电话回访的时候,应先确定接听电话者的身份是否是献血者本人,比如请其配合报出献血时登记的有效证件及号码,确定无误后方可告知献血者献血结果。
3)严禁私下谈论有关献血者的个人资料。
4)不得从事有可能损害献血者利益的活动。
4.5办公室
1)对献血员献血档案进行归档和管理,防止献血档案丢失、破损,未经授权不得借阅,借阅须登记借阅时间,借阅人,并签字,归还时间,归还人,并签字。
2)如发生泄漏献血信息事件须与质控科一起进行调查和处理。
3)贮存献血者信息的计算机,由信息管理员统一管理,并为经站领导授权的不同岗位的人员设定工作权限,同时应及时将电脑贮存献血信息备份,维护血站内部网络系统安全避免通过网络泄密。
4)不得私下谈论献血者个人资料,不得从事损害献血者利益和血站诚信的活动,如向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个人泄露献血者信息。
5 支持性文件
献血者跟踪回访服务制度
1目的
为了向献血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沟通途径和安全优质的献血后服务,并最大程度的将合格献血者发展成为固定献血者,以确保临床供血,确保血液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献血后的相关服务工作
3 职责
献血管理科血液检测结果跟踪和回访,无偿献血者献血提醒和节假日祝福短信发送,接听献血热线电话和受理,献血者来信来函回复。
4 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献血后礼仪管理制度》和《献血者抱怨与投诉处理制度》要求。
2)血液检测结果合格献血者的回访每天随机抽取20人作为回访对象,回访内容主要为高知献血者本次献血的检测结果,了解其是否接受到血站发送的合格短信内容,有其是对于血型是RH(-)的第一次献血者,血型初筛和复检血型不一致的的献血者,应及时回访。
3)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献血者的回访对于HBsAg、抗-HCV、抗-TP、ALT不合格的献血者告知其血液检测不合格,并对献血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耐性的解释。对于抗-HIV不合格的献血者,应在疾控中心出具报告后,对于不确定和阴性的献血者进行及时回告,抗-HIV确认阳性者由疾控中心与献血者联系。
4)回访时间限制在由检验科发布血液检测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