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井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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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3)第002号
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局),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因工伤亡事故中由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架)所引发的机械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去年十月份以来,在井架搭设、拆除过程中连续发生了多起人员伤亡事故。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一92)中对井架的安全技术要求,完善本市施工现场井架的安全管理及使用,针对目前施工现场井架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井架的安全技术管理
1.使用由专业单位生产的井架,该产品必须通过市建委科技委组织的技术鉴定,其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名牌必须齐全。
产品名牌必须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出厂编号、制造单位;产品名牌必须悬挂于架体醒目处。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井架,若无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名牌的,不得向施工现场销售。 2.自制、改制的井架,必须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中规定的要求:有设计计算书、制作图纸,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必须编制使用说明书。
3.施工现场的井架使用说明书必须依照《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一9 2),明确井架的安装、拆卸工作程序及井架基础、附墙架、缆风绳的设计、设置等具体要求。
4..井架的安装、拆卸单位在井架的安装、拆卸之前,必须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制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指导施工;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5.井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该井架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及相应计算资料须经发包单位技术复审。
6.使用单位应根据井架的类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查维修制度,并将井架管理纳入企业的设备管理,同时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二、井架的安装、拆卸管理
1.井架在安装或拆卸之前,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对装拆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装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提升井架搭拆”操作证)。
2.井架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安装或拆卸。在安装拆卸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技术措施:
(1)安装架体时,应将基础地梁(或基础杆件)与基础(或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
(2)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3)井架高度在20m(含20m)以下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一8m);高度在20~30m时,缆风绳不少于2组(高架井架必须按要求设置附墙架,间距不大于9m);
(4)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子6
0º,其下端应与地锚可靠连接;
(5)缆风绳应选用直径不小于9.3mm的圆股纲丝绳。
3.井架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必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发现违反工作程序、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应立即指出,予以整改,并做好监护记录留档存查。
4,井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总包单位对其安装、拆卸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义务。
三、井架的安装验收管理
1.井架的安装应采取分段验收的方式进行,即必须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一92)和专项安装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础验收:
①高架井架基础的要求,应符专设计和产品使用规定;
②低架井类基础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不小于80kPa
.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20,厚乒不小于300mm
.浇注后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2)基础地梁(或基础杆件)与基础(及预埋件)安装连接验收;
(3)井架安装验收范围。包括:结构的连接、垂直度、附着装置或缆风绳;机构:安全装置;吊篮;层楼通道、防护门;电气控制系统等。井架初次安装后如需升节,则每次升节后必须重新
安吉奈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经2004年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
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
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