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HZY 53-2018特种表面施胶淀粉HAS-1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Q/HZY Y30
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ZY53—2018
代替Q/HZY53—2016
特种表面施胶淀粉HAS-12
2018-07-09发布2018-07-09实施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的《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于2019年11月07日第二次修订,只做文本编辑性修改,产品指标没有改动。
本标准于2018年07月09日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于2016年10月1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
本标准由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继承。
特种表面施胶淀粉HAS-1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表面施胶淀粉HAS-12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经化学改性制成的特种表面施胶淀粉HAS-1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定和试验方法
GB/T9724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12309-1990工业玉米淀粉
GB/T22427.4淀粉斑点测定
GB/T22427.6淀粉白度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外观
外观为白色粉末。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技术指标
水分(%)≤14.0
白度(%)≥87
斑点(个/cm2)≤ 1.0
pH(10%,浆液) 6.5±1.0
糊液粘度(10%,60℃)mPa.s5~50
3.3净含量
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4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中所用水符合GB/T6682的规定,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
4.1抽样
抽样按GB/T6679规定进行。以每釜产量或一次包装的均匀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的包装总袋数的10%中均匀取样,总取样量不小于2000g。取样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器具自包装袋的上、中、下部
取样,每袋500g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然后分别装入两只250ml干燥清洁的磨口瓶中封存,贴上标签,一瓶送检,一瓶封存备查,瓶上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者。
4.2外观的测定:目测
4.3pH值的测定
按GB/T9724的规定进行。
4.3.1仪器
4.3.1.1数显酸度计:精度0.1pH
4.3.2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11.6g到150ml烧杯中,加蒸馏水至100g,搅拌2-3min至均匀状态,然后按酸度计的使用说明进行测定。
4.4水分的测定
按GB12309-1990的4.3.1规定进行测定。
4.5白度的测定
按GB/T22427.6的规定进行。
4.6斑点的测定
按GB/T22427.4的规定进行。
4.7粘度的测定
4.7.1仪器
旋转式粘度计:NDJ-1型六联电动搅拌器:gg-4A
4.7.2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46g(精确到±0.01g),置于不锈钢糊化杯中,加入自来水354g,搅拌均匀,置于90-95℃的水浴锅中,不断搅拌糊化60min,取出,冷却到近60℃,按粘度计仪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测定,记录数据。
4.8净含量
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评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每釜为一批或一次包装的均匀产品为一个批号,检验以批为单位,数量为每一生产批号的量。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按第三章要求中全部项目规定进行。
5.3取样
取样按4.1的规定进行。
5.4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5.4.1产品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5.4.2若检验结果有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有异议时,仲裁机构可由法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仲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仲裁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袋上应印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其内容为产品名称、型号、产品企业标准编号、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批号、净重、贮运告示标志,并附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6.2包装
本产品用聚丙烯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25kg,900kg。
6.3运输
产品运输时须用蓬布遮盖,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要保持干燥、清洁,不得与有腐蚀性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直接钩、扎包装袋,以免泄漏。
6.4贮存
产品存放地点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阴凉,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
产品包装袋应堆放在离地面100mm以上的垫板上,堆垛四周应离墙壁500mm以上,垛间应留有600mm 以上的通道。
产品在符合上述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一年,一年后产品经抽样检验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