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犯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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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2013年3月25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法律规定不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律师可以向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不得与同案中其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也不得以翻译人员身份随同其他律师参与对同案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未事先接到书面通知的,不应当查验此项证明)。

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查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文书。

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员,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探监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律师探监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律师探监的定义律师探监,是指律师依法到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会见、谈话,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三、律师探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罪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四、律师探监的条件1.律师身份律师探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

2.当事人同意律师探监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同意会见律师,是律师探监的前提条件。

3.法定事由律师探监的法定事由包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

五、律师探监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提出探监申请,应当向监管场所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当事人同意会见律师的书面材料;(3)探监事由说明。

2.审批监管场所对律师的探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3.预约律师与监管场所预约探监时间,预约成功后,律师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监管场所。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

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我们知道在真正定罪之前,罪犯只是嫌疑人,不具有罪行,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帮助。

但是律师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要见嫌疑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并且有严格的相关规定。

那么你知道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

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发[ 2010] 36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提讯、会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特此通知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人员、律师依法履职和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办案人员,下同)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交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

办案人员提讯罪犯时,应提交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看守所应严格查验相关证明、证件。

对依法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看守所应重新开具《提讯证》,办案人员可继续提讯。

第三条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

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室设臵手机等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并督促来所提讯、会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将相关物品放入存放柜。

第四条提讯在押人员应严格执行“双人提讯”制度。

发现办案人员单独提讯的,看守所应当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将在押人员还押,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案件主管机关。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机关。

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

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在里面的日子可以说是度日如年,其家属内心是比较着急的,由于不懂法律,往往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律师约见看守所的流程是怎样的?一、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是的。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只有律师才可以见到。

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

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刑事案件主要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律师会见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作用: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作用: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

(三)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作用: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是对涉嫌犯罪的⼈的⾃由、甚⾄⽣命的处罚,所以法律上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通过辩护律师来帮助犯罪嫌疑⼈维护合法权益。

那么,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当2⼈,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少1⼈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如⾮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通知》办理会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会见,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员的,须出⽰经办机关批准的⽂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亲友参与会见;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具;会见期间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作⼈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

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

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

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

律师会见规定

律师会见规定

中国共产党银川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文件银政法发【2009】29号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市直政法各部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守执行。

此《规定》请传达到每名政法干警。

中共银川市委政法委员会2009年7月2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由法制部门,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办理具体案件的部门负责接待律师,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向律师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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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三⼗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通信,适⽤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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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节既对被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有保障,也便于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进展、证据存证等信息,从而为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因此,为了规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会见规则,以确保该环节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首先,当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前,司法机关必须将相关文件和案卷资料分发给律师作准备。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充分阅读和研究这些文件,从中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信息。

其次,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

律师应该尽可能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向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羁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是一个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并适时出具关于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绝好机会。

第三,司法机关需要规定和保护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受到的任何会见保密,以及任何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记录和协议。

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记录和笔记仅应被允许在必要时使用,而这种使用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以温和、谨慎、职业的态度表现自己,避免在交流过程中暴露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响应律师、公民社会组织和被犯罪嫌疑人等各方面的来信和陈述,同时机关应该在合适的情况和合适的时间将这些来信和陈述反馈给相应的接受者。

司法机关应该设法在不妨碍犯罪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公正地回复任何有关于该案件的来信和提问。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刑事诉讼期间,需要律师与犯罪嫌疑⼈取得沟通,好知道如何为其辩护,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呢?下⾯跟着店铺⼩编⼀起看⼀下。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为犯罪嫌疑⼈、被告⼈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具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使⽤。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或其他⼈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员参与会见。

所携实习⼈员应提供本⼈《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需要翻译⼈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

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员参与会见的批准⽂件和翻译⼈员⾝份证明。

第⼋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被告⼈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不得进⾏录⾳、录像、拍照。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第九条犯罪嫌疑⼈被办案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起5⽇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办案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书⾯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申请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第⼗⼀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时,办案机关⼀般不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一、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二、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

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
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

三、拘留不通知家人违法吗
公安机关抓到犯罪人刑事拘留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二)律师执业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当向监狱出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

监狱在验明复印件、原件相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很多⼈在诉讼时都会委托律师,律师能给我们带来很⼤帮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上。

很多⼈想要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领你们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的相关知识吧。

⼀、会见⼀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员发⽣正⾯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时间通知委托⼈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少应携带以下⽂件材料:(1)委托⼈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的专⽤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被告⼈的问候。

(2)了解并关⼼他们在押期间的⽣活情况。

(3)对他们进⾏必要的安慰、⿎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被告⼈在笔录上签字。

⼆、不同阶段的会见规范(⼀)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的重要法律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在我国案件在审查和受理阶段,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可以要请律师,为自己的罪名进行辩解。

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和犯人见面的次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那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一、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 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罪犯会见是指在监狱或拘留所内,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与其参见人或者律师及家属进行会面的活动。

针对这一活动,监狱、拘留所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安全、保密和监管的需要。

一、会见申请规定罪犯会见的方式包括面对面会见、电话会见、视频会见等,要进行会见必须先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需包含会见时间、参见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会见申请,监狱、拘留所可以拒绝或者要求重新申请。

二、会见时间、地点及会见人等的管理规定监狱、拘留所对会见时间、地点及会见人等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以保证罪犯会见的安全、保密和监管。

会见时间一般为每周四天,每天四个时段,且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

会见地点包括探视室、起诉室等,且会见地点均进行了摄像、录音设备的安装和监控。

参见人和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需当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身份核实。

家属和律师在进行会见前需进行个人物品检查,并留下个人物品,以避免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监狱、拘留所和会见室。

三、会见注意事项的管理规定监狱、拘留所在进行罪犯会见时还需注意一些管理规定。

首先,要对参见人、律师和家属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以确保会见现场安全。

其次,要对会见现场进行摄像、录音等监控,确保会见内容符合规定。

再次,要对罪犯所处环境进行严密监控,确保无异常事件发生。

最后,要对会见结束后会见现场、探视室、起诉室地面、桌面等物品进行检查,清除危险物品和遗留物。

四、违规会见的管理规定若罪犯或参见人在罪犯会见中违反规定或者进行不当行为,监狱、拘留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中,对于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罪犯管理、传递违禁物品等违规行为的参见人或律师,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进行会见;对于罪犯在会见时违规行为,将对其进行制裁,包括对其会见次数的限制等。

总之,罪犯会见是监狱、拘留所内重要的管理活动,要对其进行周密的规定,以确保其顺利进行并保障监狱、拘留所的安全、秩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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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

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

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

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

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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