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0•【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1月10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1996年1月23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执法过错(以下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它是实施国家赔偿法和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深化与发展。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全面实行”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在1996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起草审定、建立组织、健全配套措施等实施准备工作,并开始试运行。
经过总结完善,于1996年7月正式全面实施。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其他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的特点,遂行行政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认真界定“执法过错”的具体标准、范围以及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认定形式等。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纠错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本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国家赔偿的应予以赔偿:(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的;(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为谋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毁、灭失的;或擅自处理、出借、使用、占有或过失遗失、损毁扣押、罚没物品的;(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三)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而故意隐瞒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行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八)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九)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生效的;(二十)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扣押营业、执业证照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二十一)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在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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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二)组织处理。
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
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六条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检察人员执法过错并有突出成绩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三)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四)违法违规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超越刑事案件管辖初查、立案的;(六)非法搜查或者损毁当事人财物的;(七)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八)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九)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十)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1号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20年7月6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20年7月23日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____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____,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鄂公通〔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2016年11月1日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法律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案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如实记录登记警情,不按规定及时对警情反馈、上报的;(二)接警后不处警,推诿、拖延接处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指令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三)接处警后不按规定通知、告知、移交有关单位处置的;(四)接处警不按规定携带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设备,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取,导致案事件事实无法认定的;(五)接处警后应开展调查取证而未开展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六)接处警后未开展或未及时开展相关回告工作的;(七)对应当受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依法受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受立案而不予受立案,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受立案,或错误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八)受立案后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案件久拖不决的;(九)受立案后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十)其他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中违反规定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时间:2003-4-30 0:00:00 信息来源:公安部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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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群众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未在规定或得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六)应公开许可结果而不公开的;(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A)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S)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赣交法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赣交法字〔2008〕5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厅直属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有关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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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资格考试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一、单项选择1、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因(D)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行错误。
A、故意B、过失C、有意D、故意或者过失2、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D)申诉。
A、检察机关B、监察机关C、督察机关D、公安机关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公安(A)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执法过错案件进行检查和认定。
A、法制B、督察C、政秘D、指挥4、人民警察执法过错必须是在(A)过程中造成的。
A、执行职务B、朋友事件C、家庭事件D、执行活动5、(C),应当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A、民警小李因民事纠纷将他人打伤B、民警小王因执行上级命令办错案C、违法不立案D、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6、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因(C),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A、案件事实未查清B、证据不充分C、法律规定不明确D、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7、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对需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后,报(D)审批。
A、法制部门B、业务部门C、人事部门D、公安机关行政首长8、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A)。
A、纠正意见B、改进措施C、改进方法D、整改措施9、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D)。
A、理解错误B、认知错误C、表达错误D、执法错误10、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A)、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A、实事求是B、公平公正C、以事实为依据D、以法律为准绳11、因办案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D)承担主要责任。
A、审核人B、审批人C、办案部门负责人D、办案人12、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因汇报人故意提供虚假案件材料、证据或者不如实汇报案情导致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由汇报人承担(D )责任A、部分B、主要C、次要D、全部1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委托不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办理案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A)承担全部责任。
A、委托人B、受委托人C、授权人D、受授权人14、二人以上共同执法过错的,依照《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追究(A)的责任。
A、共同执法过错人B、单一执法过错人C、办案部门负责人D、审批人15、以下不属于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处理方式的有:(D)A、辞退B、限期调离公安机关C、停止执行职务D、定期晋级、晋职16、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纳入(B)的考核内容。
A、绩效考核B、工作实绩C、职称D、职级17、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A)A、申诉B、控诉C、告诉D、申辩18、执法过错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D)参与调查工作A、可以B、必须C、应当D、不得19、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B)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A、公安法制部门B、公安业务部门C、公安政秘部门D、公安指挥部门20、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A)部门,由该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A、督察或者人事B、法制或者督察C、业务或者人事D、法制或者业务二、多项选择1、具有(ABC)情形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B、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C、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D、一贯表现较好,曾立功受奖2、阻碍当事人行使(ABCD)权,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A、申诉B、控告C、听证D、复议3、民警具有(ABD)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B、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C、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诉的D、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4、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ABCD)。
A、认定事实错误B、适用法律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其他执法错误5、下列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是(ACD)。
A、刑事拘留超期限B、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C、违法作出行政处罚D、非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6、对(ABCD),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违反法律规定,对该立案的案件不予以立案B、办案中逼供、逼取证人证言,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C、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D、呈报劳动教养、收容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7、民警小张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保管的主要证据丢失,导致检察院对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
依照有关规定,可对小张(ABCD)。
A、辞退B、限期调离公安机关C、停止执行职务D、延期晋级、晋职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A、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B、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无法处理或者错误处理的C、应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D、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对违法行为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者不依法理赔的9、下列关于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B、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C、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D、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10、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ABCD)的原则。
A、实事求是B、有错必纠C、教育与惩处相结合D、过错与处罚相适应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中,有(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A、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B、对一般刑事案件、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仍不立案的C、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应撤销案件而不撤销案件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仍不撤销案件的D、对不符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条件,仍予以立案、撤销案件的12、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情形有:(ABCD)A、刑事拘留超期10天以上的;逮捕超过2个月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擅自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超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仍不依法作出处理的B、因超期羁押造成被羁押人逃跑、自残、自杀的C、超期羁押,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仍拒不变更的D、因超期羁押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被上级公安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后仍不纠正的13、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以下(ABCD)情形属于人民警察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造成当事人伤亡的B、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当事人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C、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D、赃物转移或者重要证据灭失、毁损的14、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因鉴定人、事故责任认定人、翻译人员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或者翻译,造成执法过错的,由(ABC)承担主要责任。
A、鉴定人B、事故责任认定人C、翻译人员D、以上都不对15、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因汇报人(ABC)导致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由汇报人承担全部责任A、故意提供虚假案件材料部分B、故意提供虚假证据C、不如实汇报案情D、以上情形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