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由渤海湾溢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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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溢油事故浅议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

从溢油事故浅议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

从溢油事故浅议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摘要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基于对溢油事故极强的破坏性和其产生的巨额赔偿的思考,从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当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索,从保险模式选择、保险人范围、保险承保范围、责任限额制度、第三人直接诉讼五方面提出建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并从考虑市场容量、加强政府补贴等、设立油污基金、完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建议,辅助构建良好的推行环境。

关键词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作者简介:张怡静,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83-02一、由频繁的溢油事故引发的思考进入21世纪,海洋石油工业发展迅速。

在这个新兴产业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由于海洋石油开发特有的风险,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极为严重。

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和2011年中国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事故不仅对海洋环境和沿海产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给石油公司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赔偿。

连续两起重大的溢油事故,拉响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鸣笛。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纷纷要求建立钻井平台的强制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杠杆分散风险,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社会公益。

通过对强制保险定义、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必要性的探析,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海洋石油开发强制责任保险,并对于强制责任保险及其推行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是指针对海上钻井平台的特殊风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要求钻井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必须投保的特殊商业性的保险该保险是一种第三人责任险,以溢油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包括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对因污染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是钻井平台是区别于船舶的独立的法律客体,与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不能兼容,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案例分析经管学院农管102班2010014225 叶川川摘要: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曾一度登上众著名媒体新闻头条,引起广泛关注。

至今,仍可看到一些后续新闻,可见影响深远。

事故对我国渤海地区生态环境和渔业经济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其中经济利益和环保意识的交织和冲突,进一步深化了此次事故的影响。

这是在考验中国环境法学的权威,也是在测试我国国民的忍耐限度,其反映的社会现实问题和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小觑。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相当的重视。

政府和人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执法部门对环境法的执行力度,都有待于提高和完善。

关键字:渤海;漏油;影响;原因;法律依据;处理一、事故简介2011年6月期间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这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

康菲公司负责宣传的人士表示,康菲是作业方。

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道歉之后,7月7日,达尔文自然求知社和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人士告诉记者,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

二、原油泄漏的危害(1)、经济损失渤海沿海地区各省港口沿岸损失惨重。

渤海漏油事件波及渤海湾周边地区渔业、旅游、能源、航运等多个领域,影响到渤海湾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转。

事故发生后,上述地区旅游业陷入衰退,沿岸水域渔业作业被迫停止,新的海底钻探工程也暂时叫停。

(2)、环境灾难泄露油井在深海,原油手机行动难度大,各方处理水下原油经验不足,遇到大风或恶劣天气,进展还会受到影响甚至会被迫停止。

漏出原油成分的水溶性高,与海水相融遂难以燃烧和清理,处理过程需耗几年之久,破坏性极大。

(3)、公共卫生灾害人类接触泄漏原油,短时间内可能引发头疼、眩晕、恶心、皮肤不适、眼睛灼热、呼吸不畅、记忆力下降等症状。

大量原油在水中扩散,可能通过食物链间接对人体健康形成危害。

三、事故原因联合调查组专家: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事故的性质已被认定为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有以下几方面依据:(1)、蓬莱19-3油田批准的总体开发方案为分层注水开发方式。

我对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的看法

我对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的看法

我对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的看法
今年,美国康菲司与中海油合作的渤海油田发现溢油事故,不得不让人再次想到人类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与环境的关系再次给人类敲响警钟。

但在悲叹人类无视环境的同时,必须要谴责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凶手——康菲公司。

无需谈“美”色变,无需重提帝国主义。

应该站在人类的高度,去重新审视事故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是该反思如何更好的承担起自己的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

个人的力量虽然是渺小的,但在全球分工的今天,每一个环节都与整体联系紧密,每一环都会影响整体。

所以个人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体的效果。

不能以我是其中一个小环节,来推卸个人或公司对整个社会、整个生态系统以及全人类的责任。

近年来,如此事故接连不断,墨西哥湾石油泄漏、大连石油管道泄漏,这些都是因个人淡漠职业操守,无视职业责任,犯下了大错。

这样的丢了西瓜捡芝麻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这样的错误一错再错,有的事故,责任的庞大,已经不是一个个体可以弥补的,难道真的要我们全人类来承担个人的责任吗?
另外,这家漏油钻井,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有人在听到这件事故之后,惊呼中华民族要遭受灭顶之灾了。

这样的呼声不是耸人听闻,石油对环境的破坏,是有目共睹的,环境在污染后,很难恢复。

中国的合资项目,不得不重新规定评价标准。

让更多更有责任感的企业进入中国,我认为是一个方向。

希望这样的灾难不再重来,希望每个地球公民都勇敢的扛起肩上的责任!。

渤海漏油事件及引发的思考终稿

渤海漏油事件及引发的思考终稿

蓬莱19-3漏油事件及其引发的思考——中国为何这般怂!姓名:张龙刚班级:10级化工创新班2011年6月4日至17日,中海油渤海湾蓬莱油田19-3B、C平台先后发生溢油事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据报道,污染海域从最初的200平方米到840平方公里再到最新的2.43万平方公里,已经超越了墨西哥湾漏油事故。

然而至今,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漏油污染是否终止以及其日后将带来何等“后遗症”,同时,在索赔问题上要达成协议尚待时日。

渤海油田为中海油(全称“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最大的对外合作油田,合作方为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其中中海油有51%权益。

渤海油田蓬莱19-3是迄今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

1999年5月,康菲石油发现了这座油田,可采储量约5亿桶。

2002年,渤海油田一期项目投产,日产原油1.8万桶;2008年9月二期项目投产,油田峰值产量为15万桶每天。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该事件的发展过程。

6月4日,渤海油田B平台开始少量溢油,当日,北海分局接到中海油合作伙伴康菲石油公司报告,称发现海底溢油点,在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随即命该公司开展自查。

然而,康菲对此不以为然,以为这只是小型的漏油,不会有太大影响。

然而事实证明,正是这一点的疏忽才造成了日后灾难性的故事。

其后几天,B平台漏油现象日趋严重。

6月17日上午,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康菲石油当日停止所有平台作业。

到后来,从简单的漏油日益发展为井喷,彻底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6月21日,微博最早披露了渤海油田漏油消息,这是网络上首次报道关于漏油时间的信息,时隔17天。

6月30日,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介入了事故的调查。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个月前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结论。

次日,新闻称渤海油田漏油事件致840平方公里海水变劣四类。

7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叫停,康菲称已停止。

7月30日,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

论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摘要】近年来,由于海洋交通运输与资源勘探利用引发的船舶重大溢油事故频频发生,另外我国大量进口石油使得油污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风险日益上升。

但是在发生事故后是否能基于海洋生态损害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可依,可以得到多少数目的赔偿?我国对应的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条件是否成熟?我国需要建立具体健全的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也是作为海洋大国加大海洋管理建设的有力措施之一。

【关键词】海洋生态;赔偿制度;油污损害一、现状分析历时几个月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较为典型的油污事故。

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生态索赔起诉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为此次重大海洋生态事故争取到最高的赔偿。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职能部门可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但是由于缺乏操作层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国家索赔工作迄今不能全面有效地开展。

使得海洋生态赔偿沦为没有明确具体制度保驾护航的长远目标。

这对于由于海洋生态遭受破坏直接影响的人群乃至国家利益都是不利的。

二、海洋生态损害的定义海洋环境包括海水、海底沉积物,海洋生物以及其他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例如损害生物资源,损害海洋使用素质以及减损环境质量都应该属于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

因此,很容易能证明中国的确也将海洋生态环境本身与其他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一同列入法律保护之内。

三、我国目前针对海洋油污生态赔偿的现行立法以及国际公约(一)国内立法1.《民法通则》“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

渤海湾漏油事故概况及评论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渤海湾溢油事件主要概况及最新进展,并由此阐述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一些社会问题。

笔者同时对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康菲与中海油进行了谴责,并相应作了一些个人评论。

前言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于6月4日发生漏油事故,这一事故自发生以来就备受公众关注,中海油和康菲更是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到现在为止,渤海湾漏油事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事故造成840平方公里的海水降至劣四类,这次事故可谓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

下面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次事故的概况。

事故概况日期事件节点6月21日微博首次出现关于此次渗油的消息,该条微博疑为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

”多家媒体此后联系中海油集团公司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得回复。

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据中海油内部人士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没有人员受伤,没有任何关于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

7月5日国家海洋局7月5日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

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14日约205吨。

7月16日莱19-3漏油事故海域出现赤潮,长约2海里。

7月30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

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浅析

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浅析

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浅析
闫秀梅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一、案情简介rn2011年6月,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先后发生了两起溢油事故。

第一起事故发生在6月4日,由康菲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海床出现原油渗漏;第二起事故发生在6月17日.该油田C平台-15在钻井发生小型井涌。

两起事故的发生均是由康菲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规定,擅自更改作业要求而引起的。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闫秀梅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E8
【相关文献】
1.跨国公司造成东道国环境损害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从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谈起 [J], 邬勇
2.渤海湾渔民的噩梦和呼救——写在蓬莱19—3油田溢油四个月后 [J], 杨勇
3.关于海洋管理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为例 [J], 吴凤丛;张亮;王尽文;黄娟;王宁;张乃星
4.蓬莱19-3油田事故溢油数值模拟 [J], 李怀明;娄安刚;王璟;孙学娟
5.突发海洋溢油事件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之检讨——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为中心 [J], 朱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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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及渤海湾溢油损害赔偿

中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及渤海湾溢油损害赔偿

中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及渤海湾溢油损害赔偿
王小钢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1()15
【摘要】对比墨西哥湾石油泄漏和渤海湾石油泄漏事件,中美两国在海洋污染赔偿制度方面各有优劣,吸取各家所长,将对完善我国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总页数】3页(P21-23)
【关键词】赔偿制度;海洋污染;污染损害;渤海湾;损害赔偿;溢油;石油泄漏;墨西哥湾【作者】王小钢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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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由渤海湾溢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J], 刘力菲;刘腾
2.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与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为例 [J],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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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与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为例
[J], 王超
5.建立健全我国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国际公约启示 [J], 赵若星;李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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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漏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渤海湾漏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渤海湾漏油事故”所引发的思考院 系:[生物与食品工程]专业:[生物工程]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学 号:[************]“渤海湾漏油事故”所引发的思考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罗沙、李芊丽)位于渤海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6月初发生溢油事故据报道本次溢油单日最大分布面积达到158平方公里,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达到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溢油点附近海洋沉积物样品有油污附着,个别站点石油类含量是历史背景值的37.6倍。

漏油事故频繁,我国海洋环境堪忧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表示,渤海是一个半封闭性的海域,发生在这里的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海水交换程度较低的缘故,程度会比开放性海域要严重。

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监测结果显示,截至7月1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除造成840平方公里海水被严重污染成劣四类外,还导致其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

此外,溢油点附近海底沉积物受到溢油和油基泥浆污染,海域沉积物质量由第一类下降为第三类,面积约为20平方公里。

众所周知石油由多种烃类混合而成,海洋里能降解烃的细菌很少,而处理此类事故时往往要投入化学制剂分解,可能会引发新的生态危机。

早在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美国专家就警告,溢油及消油剂打击了浮游生物,这种底层变化会沿食物链向上传播,污染整个链条,影响渔业。

2010年,连年溢油的渤海发生7次赤潮,并首次发现有毒赤潮,就被认为是一次展现。

实际上,山东沿海和渤海海域受原油泄漏污染已多年,近年来经常发生溢油、漏油事故,生态非常脆弱,早已不堪重负。

石油资源紧缺,我国是否该进行战略封存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省财政厅2010年曾就沿海的污染做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的说法,近年来,随着沿海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海岸工程对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和岸线资源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山东省仅每年查证的需要索赔1000万元以上的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就达到十余起。

对渤海湾蓬莱油田溢油事故的思考

对渤海湾蓬莱油田溢油事故的思考

对渤海湾蓬莱油田溢油事故的思考引言:从2011年6月21日网上爆出渤海湾油井漏油到9 月2 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停产,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漏油事故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康菲公司在此次漏油事故中的消极态度,在令我们愤怒之余,禁不住多了些深思。

事件回顾2011 年6 月21 日,微博首次出现关于此次溢油的消息,该条微博疑为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 多家媒体此后联系中海油集团公司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得回复。

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 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据中海油内部人士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 平方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没有人员受伤,没有任何关于对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

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 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14日,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 桶。

以1 吨石油约等于7.3 桶计算,漏油量约205 吨7月30日,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

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 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 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 月31 日前完成。

8月13日,康菲公司表示,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周边海底进行潜水探查时,发现还有剩余的来自6 月17 日井涌事故所溢出的矿物油油基泥浆,这使得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 立方米(2500 桶),远超此前240 立方米(1500 桶)的预期。

8 月20 日,为彻底查明蓬莱19-3 油田溢油事故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评估,国家海洋局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研究——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为鉴

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研究——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为鉴
险 制 度 , 污 基 金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审 核 批 准 最 高 人 民 法 油
2 1 年 6 初 , 国海 洋 石 油 公 司 ( 称 “ 海 油 ” 0 1 月 中 简 中 )
和 美 国康 菲 石 油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 称 “ 菲 中 国 ” 合 作 简 康 )
开 发 的 蓬 莱 1 — 油 田发 生 溢 油 由 于 渤 海 是 半 封 闭 海 9 3 域 , 油 不 仅 将 对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产 生 长 期 影 响 . 且 给 溢 而
诉 讼 也 已 开 始
我 国 生 效 ) 1 9 年 1 5日交 存 1 9  ̄ 《 金 公 约 》 入 ;9 9 月 92 基 加
书 . 但 该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o 8 1 月 9 2 o  ̄ 2
渤 海 溢 油 事 故 引 发 各 界 对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赔 偿 法 律 机 制 的 质 疑 与 重 新 审 视 目前 我 国涉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赔
藩 掌 论 蜢
竹丘与强l
渤 海溢 淌事黻 海 洋 壅 损 客赔 趼
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 害赔偿为鉴
口 刘 丹
( 旦 大 学 。上 海 复 203 ) 0 4 8

要 :2 1 年 我 国渤 海 溢 油事 故 引起 社 会 强 烈 关 注 ,尤 其 对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律 形 成 挑 战 本 文 着 眼 于 0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2 3 0 1 — 7 0 7 8 0 2 1 )0 — 1 1 0
研 究 方 向 为海
基 金项 目 :本 文 系 中 国 太 平 洋 学 会 学 术 研 究工 作 委 员会 研 究 项 目 “ 海 诸 海 岛 中有 争 议 岛 屿 的 史地 考 " P 关 问 题 研 东 b Z相 Y -

海洋石油污染责任中关于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探究

海洋石油污染责任中关于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探究

海洋石油污染责任中关于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探究2011年发生在渤海湾蓬莱油田的两起溢油事故引起了国内外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关注。

本文着眼于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分析中国法律现状,结合相关案例,重点介绍外国法律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为完善中国的海上石油污染民事赔偿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况纯经济损失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损失,有别于一般诉讼请求中以金钱尺度加以衡量的、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广义的经济损失。

普通法系国家把它解释为“一种不是伴随着物质损害的经济损失。

”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将其视为区别于其它类型的损失的一类独立损失。

国际上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大陆法的保护模式大陆法的代表国家为德国和法国,但是由于两国的立法模式不同,导致其法律条文对纯经济损失的规定也不同。

法国采用概括规定模式,其《民法典》规定:只要损害时由他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由于权利人对危险物的保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损害,受害人均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英美法的保护模式英美法一般不支持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但当经济损失附带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时可以作为例外。

英国判例法否定了因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其主要理由是“诉讼闸门”理论,肯定了故意侵权造成纯经济损失的救济。

美国支持欺诈、胁迫、共谋等故意侵害纯经济利益行为的赔偿。

二、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必要性(一)反对说反对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主要理由是“防洪闸”理论,即对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会导致无休止的诉讼,从而使得司法成本大幅提高。

允许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可能会过分扩大赔偿的范围。

在船舶油污侵权领域,其造成的纯经济损失具有主体范围广,损害时间长的特点。

纯经济损失的索赔将极大地稀释侵权者有限的赔偿能力。

(二)赞成说部分学者从法理分析纯经济损失应该赔偿的合理性。

第一,油污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

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

人民日报/2011年/7月/7日/第009版视点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本报记者姚雪青840平方公里海域的海水由一类水质变成了劣四类,这样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为何相关企业仅会受到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行政处罚?谁应当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本报记者就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20万元的罚款上限从何而来7月5日,中国海监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溢油事故,对康菲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超过2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委员会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实际上,对于此次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两条处罚规定可以适用:首先,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最高处罚结果,也只能是30万元。

行政处罚是否过轻专家介绍说,在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考虑到了对法定行政处罚最高数额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并不是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

行政处罚只针对违法行为,在性质上,行政处罚不应也不能替代民事上的填补损失的作用。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后果按一定比例有限地加重处罚;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致国家重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国家海洋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过轻。

专家指出,根据危害和损失后果决定是否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处罚数额,需要等待钻井平台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最终结果计算出来之后才能确定。

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软肋

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软肋

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软肋2011年6月上旬起,距龙口海岸约38海里的蓬莱19-3海上油气田发生溢油事故,大量原油渗漏造成渤海湾大范围的环境污染。

此次溢油事故发生近半个月后,中海油才首次正式回应该原油渗漏事件。

在该事件的后续处理中,除当事者的应对态度和举措饱受各方批评和质疑之外,我国在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上的法律软肋也再次凸显。

本文着重综述我国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构建方面的有关情况,以期能就此问题抛砖引玉。

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溢油事故处理现状近年来,海上溢油事故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威胁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有关海洋油污染损害评估索赔的法律,既无统一的体系,可操作性也不强,在法律适用上较为混乱。

目前溢油赔偿主要是支付清污活动的费用,对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的赔偿比例和赔偿力度都较低,大部分溢油事故都未进行赔偿,基本上处于定性描述和经验估计阶段,仅部分解决了油污染损害的处理程序和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问题,对恢复措施以外的环境非经济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还处于探讨阶段。

溢油污损事件发生后,针对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外,利用法律手段保证污染责任人承担污损责任以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即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人民币。

相对于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言,最高数额20万元的行政罚款远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

而且,最高20万元的处罚对很多资金雄厚的企业来说也不过是皮毛而已,甚至可能成为某些抱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想法、只考虑利润收入的企业的护身符,无法起到对生态违法者的最终威慑作用。

与日益频繁的海上石油开采活动相比,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又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现有法律法规也需要完善与健全。

论中国溢油污染索赔机制的完善——从索赔康菲案展开

论中国溢油污染索赔机制的完善——从索赔康菲案展开

随着人 们环 境侵权 及其 诉讼 的探讨 不 断深入 , 目前 对
于环 境侵 权概念 的界 定基 本 达 成 了共 识 。认 为 环境 侵 权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侵权 行 为是 指 因生 产 和生 活 行 为侵 害 环 境并 因而 对他 人 的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等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是对 私权 的侵 害 。环境 侵权诉 讼 主要是基 于 环境 侵
的溢 油面 积 , 最高 2 0万 的 罚款 到 底 能 对 污染 企 业 起 到多 大 的警 示作 用 , 对 生态环 境造 成的损 失该 如何 赔偿 ?渔 民 和渔业 的损 失该 如何赔 偿 ?群体性 纠纷 解决 机 制 的不 足 , 实体法 律 的缺失 、 举 证 上 的 困难 、 巨 额 的诉 讼 费用 让 索 培 康 菲 的道路 变 的异常 的艰难 。 1 . 2 美国 墨西哥 湾溢 油污 染案情 介绍 2 0 1 0年 4月 , 英 国石油公 司租赁 的海 上石油钻 井平 台
偿 金 。这标 志着 B P了结 了与 2 0 1 0年 墨西 哥 湾 原 油泄 漏
是环 境侵权 民事诉 讼 的程 序保 障功 能 只 能填 补 环
境媒介 引 发的人 身 、 财 产权 益 即私 的损 害 , 并不 能给 予 由
“ 环境 侵 害” 导致 的环境 污 染 、 生 态破 坏 危 害 的环 境 利 益 以及人 类 的生存 与发 展 等 环 境公 益 以保 障 。二 是 环 境 侵 权 诉讼 中 的受害 者通 常具 有分 散性 和广泛 性 , 诉 讼 中具 有 共 同或 者 同种 类法 律利 益 的一 方 当事人人 数众 多 , 超 出 了 共 同诉讼 可 以容纳 的范 围 , 法 院通常通 过代 表人 诉讼 或 者 其 它具 有解 决群体 性 纠纷 功 能 的 方式 对 此 类案 件 进 行 审 理 。三是 环境 侵权诉 讼 的原告 与本案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虽 然有些 环境 侵权 诉讼 会 附 带 提 出一 些 公 益保 护 的 诉讼 请求 , 甚至诉 讼 的结 果 具 有 社 会 普 遍 性 , 对 公 益 影 响较 大, 甚 至会 引起 环境 公 共政 策 或 法 律原 则 的改 变 , 但 其 本 质 上仍 为 “ 主观 为 自己 、 客观 为他人 ” 的私益诉讼 。 依 照上述 界定 , 环境侵 权诉讼 属 于我 国传统 的私 益诉

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

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

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作者:刘力菲刘腾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6期摘要:发生在2011年的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

本文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关键词: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渤海湾溢油事故中图分类号:D922.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6-0103-06收稿日期:2013-04-02作者简介:刘力菲(1990—),女,山东潍坊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刘腾(1963—),男,山东潍坊人,潍坊技师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海商法学。

随着陆地石油开采日趋紧张,海洋成为了世界石油资源的重要接替区。

中国是海洋油气大国,拥有丰富的待开发海洋油气资源,从1982年开始,我国在海洋石油勘探方面加快了对外合作的步伐,通过引进资金和技术,积累了大量经验,如今我国的海洋石油工业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然而,相比海洋石油工业的快速发展,规范钻井平台在开采作业中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却相对缓慢。

石油进入海洋后,污染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不仅易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工业的健康发展,及时立法以防止污染,保障受损害者得到赔偿并使环境得以恢复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国际公约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规定及评析鉴于海洋石油污染的跨国性和全球性,国际社会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海洋油污污染的公约,根据公约的内容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防治污染的公约。

对渤海漏油事故的反思

对渤海漏油事故的反思

对渤海漏油事故的反思
程云华
【期刊名称】《企业家》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据新华社3月13日电,“去年渤海19—3油田溢油,为什么最高罚款只能20万元?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说,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
【总页数】1页(P21-21)
【作者】程云华
【作者单位】《企业家》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731.15
【相关文献】
1."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案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J], 董岩;王革
2.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于中海油康菲渤海漏油事故的案例研究 [J], 卢雪婷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反思——以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为例[J], 赵明月
4.090415渤海黄海北部灾害性海浪风暴潮过程灾情成因分析及灾后反思 [J], 许富祥;韦锋余;邢闯
5.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渤海湾漏油事故为例 [J], 张淼锦;于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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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 《 设 立 国际油 污 损害赔 偿 基金 国际公 约》 等。
( 一) 有 关油 污 防治 的公 约 1 9 8 2 年 的《 联 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 第1 9 4 条 规定 , 各 缔
约 国有 义务 采取 措施 防止 、减 少和 控制 来 自用 于勘 探
或 开 发海 床 和 底 土 的 自然 资源 的设 施 和装 置 的 污染 . 特 别是 为 了防止 意外 事件 和处 理紧 急情 况 .保证 海 上

备 、操 作 和人员 配备 的措施 。该公 约是 一个 框 架式 公
约, 它 为海 上油 污损 害 的规 制 提供 了立 法基 础 , 但 具 体 的防止 和控 制油 污损 害 的可操作 性措 施 .还 有 待于 进

步用 全球 或 区域 级 国际规 划 和 国家 措施 加 以补充 。

藩 掌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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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钻井平 台油污损 害赔偿 立法的完善
由渤海湾溢 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口 刘 力 菲 .刘 腾
【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江 苏 南京 2 1 0 0 4 6)

要 :发 生在 2 0 1 1 年 的 渤 海 湾 溢 油 事 故 ,暴 露 出我 国 油 污 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 严 重 缺 陷 。本 文在 分 析 国 际公 约 、 国
操 作 安全 , 以及 规 定 这些 设 施 或装 置 的设 计 、 建造、 装
损失 , 还 对生 态环 境 带来 了严重 威胁 。 为保 障 海洋 生 态
环 境 安全 , 促 进我 国海洋 石 油勘 探工 业 的健 康 发 展 . 及 时立法 以防止 污 染 .保 障受 损 害者 得 到赔 偿并 使 环境 得 以恢 复 则显 得 十分 重要
防止船舶 污染 方 面 比较 全 面 的且 具有 拘束 力 的 国际公
约 的 内容 可将 其 分为 两类 :一类 是有 关 防 治污 染 的公 约。 如1 9 8 2 年 的《 海洋法公约》 、 《 防 止 船 舶 污染 国 际公
约。 公约 序言 中明确提 出其 宗 旨是 “ 消除 在各 种作 业过
关 键 词 :钻 井 平 台 ;油 污 损 害 赔偿 ;渤 海 湾 溢 油 事 故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6 — 0 1 0 3 — 0 6 中 图分 类号 :D 9 2 2 . 6 3 8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4 — 0 2
随 着 陆地石 油 开采 日趋 紧张 .海 洋成 为 了世 界 石
约》 、 《 国际 油污 防备 、 响应 和合 作公 约》 等; 另一 类是 有
关 污染 损 害赔偿 的公 约 。 如《 国际油 污损 害 民事 责任 公
油资 源 的重 要接 替 区 。 中 国是海 洋 油气 大 国 , 拥 有 丰 富 的待 开 发海 洋油 气 资源 . 从1 9 8 2 年 开始 . 我 国在海 洋 石 油勘 探 方 面加快 了对外 合作 的步伐 .通 过引 进 资金 和
内 立 法 及 钻 井平 台 法律 属 性 的 基 础 上 ,对 钻 井 平 台油 污损 害 赔偿 的 立 法 完善 提 出建 议 :在 立 法 形 式 上 ,应 修 改 《 海 洋
环境保 护法》 ,在 其 确 立 的框 架 下 制 定 具 体 规 范钻 井 平 台和 船 舶 油 污损 害 赔 偿 问题 的 《 油污法》 ;在 制 度 内容 上 ,应 加 大行 政 处罚 力度 .建 立 强 制 责任 保 险 制 度 和 损 害 赔偿 基金 制 度 ,并 通过 保 障 受 害者 的 知 情 权 等 为 其 民 事 求偿 提 供 支持 。
国 际公 约关 于钻 井平台油 污损害 的规定及 评析
1 9 7 3 年通 过 的《 防止船 舶污 染 国际公 约 》 与其 1 9 7 8
鉴 于海洋 石 油污 染 的跨 国性 和 全球 性 .国 际社会 陆 续制 定 了一 系 列调 整海 洋 油污 污染 的公 约 .根 据公
年 公约议 定 书合称 为 ( 1 9 7 3 / 1 9 7 8 防污公 约》 , 是 目前 在
程 中可能 排放 石油 、化 学 品和其 他有 害 物质 引起 的海
i 竹J I ; - t洋 污 染 .尽 可能 减少 包 括 固定或 漂 浮 的钻 井在 内的船
( 简称 为 《 基金 公 约 》 ) 经其1 9 9 2 年 议 定 书修 正 后 , 构成
舶 因碰撞 或 搁浅 而意 外 泄露 的石 油数 量 ” 公 约第 2 条 规定: “ 船 舶 系 指 在 海 洋 环 境 中运 行 的任 何 类 型 的船 舶, 包括 水翼 船 、 气 垫船 、 潜水 船 、 水 上艇 筏 和 固定 或 浮
技术 . 积 累 了大 量经 验 . 如今 我 国的海 洋石 油 工业 已经 达到 了国 际先进 水 平 。 然而 . 相 比海 洋 石油 工业 的快 速 发 展 .规 范 钻井 平 台在 开采 作业 中造 成 的污染 损 害 赔 偿 问题 的法 律制 度 的发 展却 相对 缓 慢 。石 油进 入 海 洋 后. 污 染 持续 性 强 , 扩 散 范 围大 , 不 仅 易造 成 巨额 经 济
作者简 介:刘力菲( J 9 9 D 一) , 女, 山 东潍 坊 人 ,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国 际 法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为 国 际经 济 法 学 ; 刘腾( J 9 一 ) , 男, 山 东潍 坊 人 . 潍 坊 技 师 学 院 副教 授 , 研 究 方 向 为 海 商 法 学。
动 的 工作 平 台 。 ” 明确 将 钻 井 平 台纳 入 了船 舶 的定 义
对1 9 9 2 年《 民事 责 任 公 约 》 的补 充 , 其 对 我 国香 港 地 区
具 有 拘束 力 。 根据该公约 . 设 立 了“ 国 际油 污 损 害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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