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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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 〕 号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皖政办〔 〕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 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 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 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 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 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 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 指导县 区 、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七 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 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 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 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县 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市金融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县 区 、开发区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 区 、开发区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复审,按规定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终止的,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 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获准筹建、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验收,提请县 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金融办,验收记录作为提请开业审批的重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县 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确认,市金融办应当征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同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监察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和资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审查后提请市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 变更公司名称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三 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 调整业务范围

五 分立或者合并。

增资扩股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其他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核准筹建的批复文件后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贷款业务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增资扩股

一 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 区 、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 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 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 区 、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 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四章 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办理各项小额贷款,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零点九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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