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考试发行承销章节考前冲刺精华资料(1)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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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考试发行承销章节考前冲刺精华资料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本讲义适合考试最后10天左右使用)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
狭义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重合。
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核准型和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
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行政推荐)。→ 199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核准制度),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 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自办发行;发售认购证(有限量、无限量);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储蓄挂钩;上网竞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定价;配售(基金及法人、二级市场投资者);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8年3月深沪证交所在首发上市中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的启动)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四、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
双保机制。
(一)保荐机构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4)诚实守信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国债承销团种类承销团成员的数目要求承销团资格有效期限(年)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40家3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60家(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3
●承销业务的资格(要点)
额外条件: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记财)。
六、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投资银行部门应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经营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指标比例最低限度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净资本/净资产40%
净资本/负债8%
净资产/负债20%
七、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核准制:
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真正反映股票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保荐制度
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本讲义适合考试最后10天左右使用)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发起人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家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