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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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
应
商
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
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
(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
(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
(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
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以上第七至第十一条中的各部门、单位提供对供应商的信息和评价应定性到位、定量准确。
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
第十二条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电网或设备事故(事件)、故障、非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良供电服务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给电网建设、电网运行、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的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进行定性,并依次列为供应商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招标投标环节
(一)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
(二)供应商在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三)供应商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或恶意以远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招标采购秩序的。
二、在生产制造环节
(一)供应商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转包、分包合同货物,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
(二)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或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及偷工减料,降低产品性能或功能,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的。
(三)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12 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
(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12 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
三、在入网运行环节
(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确定为一至四级电网、设备事件,或者造成一至六级人身事件的。
(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和优质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运行中发生四类质量问题的,或12 个月内一类质量问题累计5 次及以上的(智能电
能
表
质
量
问
题
四、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如供应商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良经济活动记录,被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刑罚或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招标投标环节
(一)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发生1次的。
(二)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供应商签约后不履行合同,需要重新采购或重新确定中标人的。
二、在生产制造环节
(一)供应商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转包、分包合同货物,发生1次的。
(二)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或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及偷工减料,降低产品性能或功能,发生1次的。
(三)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12 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的。
(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12 个月内
累计发生2次的。
三、在交货验收环节
(一)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12 个月内累计对 3 个及以上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交货验收中发生四类质量问题的。
四、在入网运行环节
(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确定为五、六级电网、设备事件,或者造成七、八级人身事件的。
(二)输电线路装置性材料因质量原因造成倒塔、断线,或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运行中发生三类质量问题,或12 个月内一类质量问题累计达3次的。
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十五条较严重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生产制造环节
(一)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存在漏洞,不能保证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