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与审查员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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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希望审通中审查员老师预留多种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参考方式如下:
代理人反馈有较多的审查意见,特别是实用新型的初审部下发的审查意见,留下的电话号码是空号,如果是电话变更,也可以通过邮箱等方式即时与审查员老师联系沟通。
A:审协北京中心已经是将审查员个人与电话绑定,即使有座位变更或办公点变更,也不会存在电话不通的情况。有几个审协中心换过办公点,电话等联系方式可能存在更新延时。将反馈按照这种审查意见中留的联系方式进行推广。
2、审查员在OA中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时,经常会见到类似如“说明书第1-50段,附图1-10”这种很含糊的事实认定,并没有详细的比对具体哪个特征在对比文件什么地方被公开了。希望审查员老师可以明确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
A:北京中心内部是有要求要进行详细的比对。我们也是一直在努力将审查意见的质量逐步提高,像这种提到的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
3、对于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质疑时,审查员老师会不会举证,是否举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A:是否为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申请人作为技术领域的专家,应该更为清楚,如果不是惯用手段和公知常识,应该在申请文件中对此技术特征有充分、清楚的记载,以体现其创新程度,或者在意见陈述中能够讲明如何与公知的做法不同,以设法说服审查员。
专利的审查实质是一个行政审批,并不能等同后期的司法程序,不适合提举证责任与否的说法,再者,也要考虑到行政效率。
4、驳回时机,有的案子代理人感觉应当被驳回了,但是审查员还会继续发没有
授权前景的OA(希望驳回,因为代理机构收了实审费,还在审查中的案件一般而言不方便结案);而有的案子代理人觉得还有可以讨论的余地,但审查员直接就驳回了。希望听听审查员老师关于驳回决定的一些考量因素,例如除纯法律之外的。
A:驳回是一件很谨慎的事,如果没有驳回,则审查员应该是认为上一通可能还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等不完备事项,或者认为申请人对审通中的意见的理解有偏差。如果代理人认为已经没有答辩空间,有倾向性的想法,可以主动联系提示审查员。
5、代理人在答复过程中一般会从整体上强调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但是鉴于三步法的审查思路,审查员老师都会倾向于将技术方案拆解成各个技术特征,请问审查员老师,审查思路不变的前提下,局里是否有内部参考标准来平衡考虑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如果没有成文的参考标准,那是否有约定成俗的一些做法?
A:三步法的审查思路与整体上考虑技术方案并不是对立的,反而是在各个步骤中均贯穿着整体上考虑技术方案的思想,如果是存在孤立地看待单个的技术特征的现象,可能是个别审查员掌握三步法不到位导致的。
6、实用新型的初审中,会收到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里直接引用对比文件的一大段内容,完全不进行特征对比,直接得出是直接置换的结果。是否可以请审查员老师对特征进行对比一下,也让发明人或代理人明白到底是哪个特征被置换了。
7、想了解一下实用新型的审查,有些实用新型会收到法9条,法22条第3款、法26条第3款等的审查意见,但是有些理由实在是太过牵强。感觉是为了下发审通而下审通,甚至有的被驳回。这让申请人对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存在多变的疑问。请问审查员老师是怎么看待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具有阶段性特征的这件事的?
A:问题6和问题7均是关于实用新型,我们接触的不多,还是将问题关注在发明实审比较好。关于目前的实用新型态势,也或多或少听说,很多非正常申请,
例如同一方案,在不同地区、同一天几十件申请,还有一个方案硬是拆成几百件申请的都有,这样下去对行政资源是一种浪费,对其他做正经事的申请人也不是好事。也可请代理机构跟申请人宣导,不要把实用新型的制度用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