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对企业搬迁涉及的会计处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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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企业搬迁涉及的会计处理新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7:2012年10月,甲企业开始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处置收入10万元,销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会计处理如下:
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180
贷:专项应付款180
(2)处置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30
累计折旧70
贷:固定资产100
借:银行存款1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借:营业外支出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借:专项应付款20
贷:递延收益20
借:递延收益20
贷:营业外收入20
(3)处置存货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9
贷:库存商品9
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借:管理费用30
贷:银行存款30
借:专项应付款30
贷:递延收益30
借:递延收益30
贷:营业外收入30
(2)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120
贷:银行存款120
借:专项应付款120
贷:递延收益120
(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借:专项应付款10
贷:资本公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