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招投标制度和有关规定选择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并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六条禁止执收单位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第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等。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非税资金管理办法
非税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我国非税资金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1.3 非税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效益原则:非税资金的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专款专用原则: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非税收入的征收2.1 非税收入的征收应依法进行,明确征收依据、范围、标准和期限。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应收尽收。
2.3 严禁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
2.4 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3.1 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3.2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非税收入专户,对非税收入进行统一管理。
3.3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3.4 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四、非税资金的使用4.1 非税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优先保障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
4.2 非税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和期限。
4.3 非税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非税资金使用的监督。
4.4 非税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检查5.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非税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合法、合规。
5.2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税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局非税——第一章 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
省局非税——第一章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1.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单选题] *A.法律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正确答案)D.政府信誉2. 彩票公益金收入取得的依据是()。
[单选题] *A.特许经营权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D.政府信誉(正确答案)3. 下列不属于非税收入职能的是()。
[单选题] *A.经济管理职能B.组织收入职能C.稳定经济职能D.优化营商环境(正确答案)4. 哪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单选题] *A.十九届三中全会(正确答案)B.十八届三中全会C.十九届四中全会D.十九届四中全会5. 非税收入项目在政府财政收支中分布在()项预算中?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单选题] *A.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正确答案)B.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C.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D.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7.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单选题] *A.十五日B.三十日(正确答案)C.四十五日D.六十日8.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的收缴过程中的行为。
2. 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各类费用和收入。
3. 原则非税收入收缴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职责财政部门应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办法,监督收缴行为,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收缴。
第三章收缴程序1. 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法设定,并向社会公开。
2. 收缴方式非税收入的收缴应采取直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方式,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缴渠道。
3. 票据管理收缴非税收入时,必须出具统一的财政票据,确保收入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缴违规收入、罚款、行政处分等。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服务1.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服务优化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的效率和便民性。
第六章附则1.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 解释权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3. 修订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附件- 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 非税收入收缴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用文档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罚款、代收款项等。
如何规范和管理非税收入,是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非税收入分类与管理
1. 收费项目的分类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收费、行政经营性收费、行政执法处罚收费等几大类。
需要明确各类非税收入的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
2. 管理机构和责任
明确各收费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确保管理职责的明确化和责任人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收费项目的标准和调整
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流程
1. 收费项目的立项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收费项目的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收费项目的公示
在确定收费项目后,应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以方便纳税人或缴费人了解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3. 收费项目的核算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收费核算和登记制度,确保各项收费款项的准确统计和登记,为后续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4. 收费款项的缴纳和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税收入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非税收入,各级政府都相继建立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分类、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分类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政府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财政收入。
它是税收以外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非税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行政机构依法对提供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例如,公证费、土地使用费、驾驶证办理费等。
这类收费对于政府维持正常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有着重要的财政支撑作用。
2. 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是指政府通过重要的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企业的分红、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费、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收入等。
这类收入主要是由国有企业和政府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3. 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政府通过财产和财产权的出售、出租、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例如,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金、资源使用权出售金等。
这类收入是政府依托自身财产和财产权而产生的,对于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具有积极作用。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收入、使用和管理,保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管理非税收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非税收入的收取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规收费、乱收费和私分收费。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
2. 公平公正原则非税收入的收取应当公平合理,避免对某些行业、企业或个人的不合理差别待遇。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机制,确保收费的公平和公正。
3. 透明度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建立相关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审计要点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审计要点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以下统称公用经费)等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亦是国家及地方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01 基本概念“三公经费”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由于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性质与“三公经费”性质相似且互有交叉,审计方法和程序基本相同,因而在本提示中一并统称为公用经费进行阐述。
02 相关法规、适用范围和涉及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公用经费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等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与公用经费相关的规定。
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推进相关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共十二章六十五条,涉及经费支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2.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做好收入的保障和使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没收款项、行政收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收益、经营性收入等。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财政厅作为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应当依法建立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收入的确定和管理第六条省、市、县三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确定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明确收入的来源、计算和征收方式。
第七条省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第八条市、县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的计划,制定本级非税收入计划。
第九条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提高收入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的缴存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的缴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合理、公正、高效。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和财政部门报告收入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规收取、挪用或私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件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表2、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二、非税收入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罚款:指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
2、罚金:指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命令支付的款项。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非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增加。
为了统一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推动公共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二、非税收入的概念及分类非税收入(Non-tax Revenue)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征收的与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有关的各种收入。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非税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收入:指政府通过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如政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盈利收入等。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居民、企业、单位的费用。
3. 事业收入:指政府主管的事业单位的各类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如学校的教育收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等。
4. 经济特许权收入:指政府依法向社会机构或个人授予特许权而取得的对价。
5.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几种收入外,其他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带来的各种收入,如罚款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三、非税收入管理原则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以下管理原则:1. 法定性原则:非税收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征收,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2. 经济效益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应该遵循经济规律,提高非税收入的收入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财政收入的增长。
3. 公平公正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损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4. 集约经营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应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收入的效益。
5. 透明公开原则: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向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以下基本制度:1.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制度: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责任主体和程序,加强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高效和透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各类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制度,加强收支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收缴流程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该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二、及时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匹配《缴款书》相关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在收到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当日,应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收到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后,原则上应于当日确认收入,并开具《缴款书》送交代理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送交,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对因缴款信息不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汇总报送有关处理意见,财政部视情况将其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予以处理。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宝规〔2023〕006-市政府005•【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宝政发〔2023〕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4日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单位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市执法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立市级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所属的市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市级政府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的收缴及罚没物品的接受、管理和处置职能。
第五条执法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未结案(暂扣)或委托保管的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0年12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三章执收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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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