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理工大学

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64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题6分)

1.自愿原则

2.意思表示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特别自首

5.特殊预防

二、简答题:(共52分,每题l3分)

1.简述宣告失踪。

2.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3.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4.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

三、论述及分析题:(共68分)

1.试述物权法定主义(24分)。

2.论抢劫罪(24分)。

3.分析题(共20分)。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已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

问:(1)我国现行立法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阐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13分)

(2)基于该制度,李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李娟请求张梅返还其电脑A,张梅是否有权拒绝?请说明理由。(7分)

参考答案:

北京理工大学

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64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题6分)

1.自愿原则

答: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2.意思表示

答: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

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4.特别自首

答: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但是有特殊的条件要求,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特殊预防

答: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二、简答题:(共52分,每题l3分)

1.简述宣告失踪。

答:(1)宣告失踪的定义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目的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说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申请人,并且没有申请顺序的限制。

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失踪的效力在于确定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

(5)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答:(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和犯罪中止成立的实际情况,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以及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a.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b.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c.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此种情形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除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外,这一犯罪中止还需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