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物 权 民法学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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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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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民法权物权、法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 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民法物权法
设问题:
(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 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 移登记:
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民如法物何权法处理?理由何在?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
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
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 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 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 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 (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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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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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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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第七章-《民法学》-马工程课件PPT

第七章-《民法学》-马工程课件PPT
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和 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 的侵权责任法是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 责任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 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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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救济功能。 第二,预防功能。 第三,制裁功能。 第四, 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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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等。
• 本章教学难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危险 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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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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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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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 体方法。 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 及恢复名誉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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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 “归责”的 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 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 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说认为,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以严格责任为归责 原则。 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责任时,则 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 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民法学课件(12-40)

民法学课件(12-40)

五、特种物
(一)货币
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货币为民法上的 物的一种。货币为动产,但因其自身的特性,与 其他动产又有显著不同。
①货币为具有高度可代替性的代替物。
②货币为消费物。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 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常见的有价证券有:票据(包 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提单和仓单。
一本书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 车等。
(九)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四、物的观念的扩张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物的概念受到 挑战,人们对物的观念亦发生扩张。关于物的观 念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无形的自然力 (二)特定的空间 (三)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
(五)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 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 定物权。
(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此系以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为标准而作
统规定,但通常并未给物权作出明确的定义。民 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也有着诸 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二)物权的概念界定 在物权的定义中应表明对物支配的内容,学界已 形成共识,而对于享受物之利益与排除他人干涉 之内容,在物权的定义中应如何体现则有不同认 识。我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 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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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法学物权法》课件

《法学物权法》课件

不动产物权
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等,形成要件包括合法取得和 登记手续。
动产物权
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担保物 权等,形成要件包括占有和合 法取得。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
包括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 形成要件包括合法取得和网络 平台规定。
物权的限制及消灭
1
权利限制
例如财产查封、财产保全等,限制权利人的处置权和行使权利的范围。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权利保护
物权法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享有、处置和进行财产交易。
2 公平与平等
物权法确保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不论个体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背景。
3 法定主义
物权法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益的范围和限制,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提供 明确的行为准则。
物权的种类及形成要件
2
权利消灭
例如财产灭失、财产没收等,使财产权益消失或不再存在。
3
物权终止
例如物权合并、继承等,使物权关系终结。护措施
2
例如不动产登记、查封保全等,确保权
利人的物权不受侵害。
3
转移手段
例如买卖、赠与等,使物权从一方转移 到他方。
法律救济
例如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为权利 人提供司法保护。
动产担保和质权
动产担保和质权是一种将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学物权法》PPT课件
在本课件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法学物权法》。通过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种类及形成要件等内容,帮助您全面了解物权法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内 容。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个体与 财产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们能够享有财产权利并对其进行合法支配。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6
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13
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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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读】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上海购买内销商品房, 不料事后这位李先生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 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是实际购房 人,其变更产权的要求应当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登记权利人与实际 出资人不一致时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女士作 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登记。但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张女士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后,张女士应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自 法院的判决生效时,房屋的产权归张女士。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房 屋,尽管在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依据物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张女 士必须提交确切的证据,此外,如果李先生已将房屋出卖并办理 转让手续,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就 没有权利再取回房屋了。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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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确认物权、定纷止争 ➢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
16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 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 法律的保护。
保护平等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
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
公信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14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 法律地位平等 ➢ 适用规则平等 ➢ 保护平等
15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 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 意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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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5
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 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6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 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
7
追及效力
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 务返还。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8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 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是讲解民法中与“物”、“权”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下面从课件的主要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习收获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课件主要内容1. 物的概念与种类:包括物的定义、法定物和非法定物、自然物和人工物等方面。

2.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包括物权的定义、主要种类及其特征、物权的起始和终止等方面。

3. 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负担、转让方式和登记等方面进行具体讲解。

4.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通过特殊和一般用益物权的比较,对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相互关系及其权能分配进行深入剖析。

5. 物权的保护:介绍物权主要的保护方式,如撤销、排除、拍卖、制止侵害等,着重强调物权保护的实质和原则。

二、教学方法1. 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在讲解课件理论部分的同时,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的实际运用。

2. 课件和参考书相结合:通过课件的展示和参考书的阅读相结合,让学生在广泛了解基本理论的同时,更深入地了解案例中事实和细节。

3. 讨论和思考引导:让学生自主地思考问题,并在讨论中互相交流意见,不断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三、学习收获1. 熟悉和掌握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对日常生活配套购置、出售等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 增强了对法律实践的认知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3. 培养了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综合运用理论和实践的能力。

综上所述,《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可以通过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同时拓展了法律实践的认知和理解,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和意义,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民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 2、物主要以有体物为限
• 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 界之物质, 而能为人之五官感觉。如土地、
房屋等。有体,物需作扩大解释,固体、 液体或气体及各种能源如热、光、电子、电 气、放射性、核能、频道等自然力都是有体 物,在技术上以能加以控制,并用于工业及 日常生活,就为民法上的物。
• 尸体及从人身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毛 发等不具有人格性,可成为权利客体,不具有交 换价值,只能捐献,不能买卖。但也有认为可以 买卖但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 填补人体器官功能的替代物是不是物?侵害它是 对人身权的侵害吗?如镶金牙;补充的头膜等。
实例分析: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 果,我国因眼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 几百万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 膜移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 每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自 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位医 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角膜拿 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现后,有 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她告到检察院,检察院 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罪?
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开,骑上自行车跑 了。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者提货单来提货时, 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 人偷走了。”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 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 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 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 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 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 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 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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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权的概念
1、物权概念
♠ 《物权法》:“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 王泽鉴先生认为: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 权利主体,由其直接配,并享受其利益,并排 出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扰,此为物权 的本质所在。
2020/6/16
2020/6/1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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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无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 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 第一,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 物一权原则)。
♠ 第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 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2020/6/1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4
第一节 物权概述
自物权——所有权 最完整的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020/6/1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有的认为,用“权利人”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 体,草案的规定是妥当的,不必改动。
♠ 《物权法》采取了权利人的概念。
2020/6/1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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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支 配



请求
2020/6/1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 2、权利内容的实现,不因物权变动而受影响。
(四)追及力
♠ 是指任何人非法获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 还。(罗马法确立的“物在呼唤主人”)
♠ 物权有追及力,但受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限 制,不是无限的。(日耳曼法确立的“以手护 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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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任意的(不能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原则)
4、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将其所有坐落闹区的某 屋,出售给乙。甲的邻居丙知道此事,但为扩 大自己营业店面,乃出高价向甲购买该屋,并 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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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 根据权利的效力来分类的,任何权利都有义务 存在,首先适用债权。物权本来是人对物的支 配,严格上没有义务主体,德国人运用抽象的 方法,没有关系的状态是一种消极状态,产生 了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从而得出所有权利都 是人与人的关系。(对世权)
♠ 债权只能约束特定的人,叫相对权,第三人不 能对债权人承担义务,侵害债权的表现是不履 行债务。 (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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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效力
♠ 1、物权相互间之优先效力。
(1)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 权。优先享受权利;
(2)后一物权有害于先物权时,可请求除 去妨害。
例外: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 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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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 质押权,如土地使用权得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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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主体
♠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 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 济制度,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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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客体
♠ 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有 形财产。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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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定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第一,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 物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强制。 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物权, 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学说上称 为类型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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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定物权主体,一直有不同意见。
♠ 有的建议改为“自然人、法人”;
♠ 有的建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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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建议改为“国家、集体和私人”;
♠ 有的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包括在法 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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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 该物之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先 后,优先债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清偿。别除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Fra bibliotek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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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配力
♠ 1、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介入,直接对标的物 管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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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 1、同一标的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 2、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前所有权丧失。 ♠ 3、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同样
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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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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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财 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 用。,“有恒产者有恒心”,鼓励权利人 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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