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配合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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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处“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想分包方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造价处“造价定[2005]3号”文件中规定: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办法。

关于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
提问者所述二项费用——总包管理、配合费的收取,没有文件规定。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第四章,开办费的组成内容条款中有一款,七、代办费用:……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属于开办费中可以计取的一项费用。

它的用途是:指定分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总包方搭设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或起重机械。

使用临时设施,工程所用的半成品堆放及保护,现场的水、电设施等。

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还包括工程的收尾嵌缝、补洞和清洁等服务项目。

此项费用应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订立协议执行。

定额站曾有过解释,总包服务费不应>工程分项费用总和的6%。

目前分包项目多数为市场价,所以应控制在±4%为好,现在市场开放双方协商为主。

08清单贯标时:2009-11-11
总包管理费建设部规定:甲供材料按材料价的1%;
分包仅管理、协调1.5%
分包管理、协调及其它配合(脚手架等)3-5%
上海市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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