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用电协议(最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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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用电协议书
站址名称:站址编码:
甲方:
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张宇]
营业执照号码:[520300000065652]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湘江大厦24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经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保障安装在[贵州]省/市
[]区(县)[]的乙方通信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输入电压为[220]V、频率为[50]HZ、额定电流为[]A动力电源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1应全天24小时或双方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提供设备所需电源;
1.2供电负荷应大于设备用电负荷的10%以上;
1.3提供输电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4负责协调与当地供电公司的业务联系;
1.5负责维护分界点:以前的甲方输、变电线路及设备的维修及维护工作,保证乙方用电设备的需求;如需停电检修需在停电36小时前通知乙方;
1.6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乙方使用的用电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2乙方的用电负荷量应明确告之甲方;
2.3支付乙方设备用电电费;
2.4遵守国家在用电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电费结算方法及标准
3.1甲方用[A]方法计量乙方的用电量;
A:按电表计量方式计算乙方用电量
B:双方约定按[]度/月计算乙方使用电量
C:双方按约定计算乙方使用电量
3.2乙方按以下[A]约定向甲方支付电费;
A:乙方按[]元/度向甲方支付电费
B:乙方按[]元/(月、季、年)向甲方支付电费
3.3截止至[]年[]月[]日,表底数为[0]度,乙方设备用电费用已向甲方结清;
3.4在协议履行期内,如遇有国家政策性调整电价,双方另行协商拟定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
3.5乙方按[](月度、季度、年度、半年度),以[银行转账](支票、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电费;
甲方银行及税务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地址: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3.6发票采用以下第[D]种方式:
A: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增值税范围的非免税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税率业务分别开票(如果对业务不能清晰划分,按照其中最高税率业务开具增值税应税业务全额发票)。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结算单应做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甲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结算总价调整为按合同税率计算的不含税价款,乙方按照此价款与甲方结算;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则结算总价调整为按合同税率计算的不含税价款与已开具发票的可抵扣税款的合计数,乙方按照此价款与甲方结算。
甲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乙方,乙方凭发票办理结算手续。如果由于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发票无法在有效期内进行认证的,甲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B: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免税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
C:甲方应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非增值税范围/转供电的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地税发票,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
D:甲方应就本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法根据实际使用量向乙方开具收据,并提供由供电局开具给甲方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且收据金额不能超过供电局开具的原始发票金额。
3.7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符合要求的有效凭据后向甲方付款。
第四条:协议期限
4.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内,若乙方根据实际需要由供电部门直接提供动力电源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4.2合同期满前双方就合同续签事宜另行协商。
第五条:免责条款
5.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违约方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方式告之对方并备案。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
5.3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继续履行协议。
第六条:附件
和本协议共同生效的附件有:
[供电情况按供电部门供电情况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责任执行视为违约,将向乙方支付违约周期结算款10%金额的违约金。
7.2乙方未按双方约定责任执行视为违约,将向甲方支付违约周期结算款10%金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附则
8.1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账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8.2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与营业执照相符)之日起正式生效;
8.4所有与协议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协议(含附件)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字)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