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哨点诊室工作制度、职责、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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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热哨点诊室工作制度
一、根据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发热哨点诊室”设置标准及运行要求(试行)》制定本发热哨点门诊工作制度。
二、门诊部建立相对独立的“发热哨点诊室”,配有专用留观室,单设通道。
三、诊室应安排经培训合格的医生和护士。。
四、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
五、对有明确原因(常见病、多发病)引起的发热,经核酸检测阴性者,予以对症治疗;对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同时按规定做好登记、报告、处理和转运。
六、哨点诊室的医务人员、原因不明的发热患者及陪同人员应与其他诊疗区域人员相对隔离,不得随意离开本区域来回走动,避免交叉感染。
七、医务人员、发热患者及陪伴者、发热哨点诊室应按要求做好防护和消毒工作。
八、医务人员接触病人前后,要及时洗手或手消毒。
九、发热哨点诊室医疗废物按本院规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
发热哨点诊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二、发热病人接诊。
1.复测体温。提供水银体温计对患者体温进行复测,并记录两次最高的体温。
2.信息登记。询问并详细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现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
3.询问流行病学史。询问发病前14 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4.询问临床表现。根据患者主诉,详细询问病史以及发热和呼吸道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5.检验检查。视情开展血常规、胸片等检验检查。对需要进一步化验的患者,可由诊室护理人员抽血送检或由化验室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后至诊室抽血化验。对需要拍胸片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陪同按固定路线前往检查,患者需全程佩戴口罩。
三、发热病人报告与处置。
1.对于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且有明确发热原因(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接诊医师可直接诊治。
2.对于留观发热患者,联系指定核酸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酸检测。
3.对所有接诊和留观发热的患者,按照规定时间和路径,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或需要作进一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留观隔离区等待,同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上报。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专用车辆转运,做好转诊和记录。患者转诊后,“发热哨点诊室”医务人员需对“发热哨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发热哨点诊室病人登记制度
一、对所有就诊的发热病人必须详细登记。
二、询问并详细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现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
三、登记要准确、客观、不漏项。
发执病人转诊制度
一、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或需要作进一
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患者至留观隔离区等待,同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上报。
二、拨打120联系县医院安排的专用车辆转运,做好转诊和记录。
三、患者转诊后,“发热哨点诊室”医务人员需对“发热哨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发热病人就诊须知
1、发热 (体温≥37.3℃)病人须经发热预检分诊后,由专人引导至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2、病人及家属进入医院前须带好口罩,家属原则上在发热门诊外等候。
3、请发热病人按就诊流程有序诊治,并配合有关检查和医务人员的宣教指导。
4、请如实向医务人员提供发病前14天内的活动范围及密切接触人员情况,如实提供病情及有关资料(如症状、血细胞分析、胸部影像学结果)等。
5、保持发热门诊的安静及良好的就诊秩序,尽量减少走动与聚集,避免交叉感染。
6、请病人及家属耐心等待检验、检查结果。
7、废弃物请丢入有盖垃圾桶内(脚踩开盖) , 痰液请先吐入纸内后再丢入垃圾桶,保持室内整洁。
8、请配合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工作。
9、离开发热门诊前请用快速手消液消毒双手。
10、请注意卫生,勤洗手,多喝水,常开窗,足睡眠,强体质。
11、如家中有人出现类似症状,请劝其及时前来就诊。
12、病人如有其它不适症状,请在医生建议下前往有关科室就诊。
发热哨点诊室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发热哨点诊室工作流程
1、预检:患者经预检分诊红外测温≥37.3→专人引导至发
热哨点诊室。
2、接诊:水银体温计复测体温→登记(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手机号、住址等)→询问流行病学史→(14天
内旅居史、接触史、聚集史等)→询问临床表现(主诉、症状)→辅助检查(化验、拍片)。
3、报告、处置:
发热患者报告相关信息
疑似新冠肺患者专车转运、记录
不符新冠肺的患者直接诊治
4、终末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