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典型案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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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 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 工伤。由该条可以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 交通事故且事故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身。那么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 不慎碰上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 等原因,自己不慎摔伤、碰伤,或者遭受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 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 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 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 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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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 件: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
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刘某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刘某救助落水的朱某及其亲友是否属于履行工伤职责的问题,由于刘某救助 的对象是其受聘公司的经理,因此属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据此,判定刘某意外 身亡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陈先生是某电脑公司的技术骨干。由于长期对着计算机,他得了劲椎病,本来的 近视也加深了,还得了痔疮,最近他又因病住院治疗。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 度。陈先生回想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 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 这些疾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认定为工 伤。 本案陈先生得了颈椎病、近视加深、得了痔疮,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劳累过度, 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 情形。 职工因工作发病,可以根据其症状判断是否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构成职 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符合《职 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方可认定为工伤。本案陈先生的颈椎病、近视 加深、痔疮均不属于职业病范围。 综上所述,陈先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因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劳动局受理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依据证据规则,应认定袁某受伤与工作 有关。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首先,刘某
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意外死亡的。刘某作为公司聘任的司机,朱某作为公司的总经 理,双方是上下级关系。刘某对于朱某的安排,只能以工作任务来完成,而不能 提出异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刘某是公司聘用司
袁某自行开动剪板其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
效益而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局做出袁某属因工负伤的决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应 予维持。厂方认为袁某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作的法定条件,也未 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需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 房取铁板,剪板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当日被 单位送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袁某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劳动局受理后,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该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 间串岗,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 劳动局认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
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
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 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登记表、 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 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以证明之间 存在的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 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 动者的证言等。
岸,但自己因力量用尽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向其家人支付了4万作为
赔偿。2004年11月12日,刘某妻子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但 是公司予以拒绝。2005年1月12日,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部 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刘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王某不服,申 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王某遂提出了诉讼。
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 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 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 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 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不是!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五 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 (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 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 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 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 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 续,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 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来 处理,故不予认定。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我国的法律并为明确的规定。退休人员 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 议来处理,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 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 定为工伤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 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 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 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 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 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 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
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串岗”,在工作中是指私自帮助本单位其他岗位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工 作状态称为“串岗”。“串岗”实际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可以肯定此种行为在 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怎样看待此问题呢?对 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需要从劳动法的法理入手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开篇就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 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职工的合 法权利,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倾向性,即在不违背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相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解 释。 “串岗”虽然是违背企业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为企业牟利,客观 上也是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所以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
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 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
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 “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 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
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刘某是北京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聘用的司机。2004年9月20日,刘某根据公 司总经理朱某的指示,驾驶公司的中巴车送公司总经理朱某及其亲友到北京市某 自然风景区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朱某及其亲友乘坐的游船发生倾覆,朱某及 其亲友均不会游泳。刘某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刘某将其朱某及其家人救上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 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 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