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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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市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结算,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进行审计,以及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财务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的报建和质量监管。

市国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及用地审批。

市环保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全程监测。

市规划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工程规划许可。

市招投标办负责统一组织和集中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工务局负责除水利、交通、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治理外经市政府授权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科技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科技部对政策研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
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 科技部对政策研究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原
则进行管理。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
- 政策研究项目由申请单位向科技部提交项目申请书,并按照
科技部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 科技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影响力等
因素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两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延长。

-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全程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
向科技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 科技部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计
划和要求进行。

四、经费管理
- 科技部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部的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报销项目经费。

五、成果评价与推广
-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 科技部将积极推广项目成果,提升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效果。

六、附则
-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单位,科技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可能取消其申请和资助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银政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㈡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㈢利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㈣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㈤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㈥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㈠城市公共安全设施;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㈣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强化投资计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成办函〔2018〕21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菏政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用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和其他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一)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市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市级财政专户安排的建设资金;(四)政府转贷、融资担保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各项捐赠建设资金;(六)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的监管、工程结(决)算资金审批以及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评审监督。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项目单位应根据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提报项目资金来源,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固政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规发〔20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日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固原市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由市、县(区)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市、县(区)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四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8日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和实施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吉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现将《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

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工程项目管理政策。

二、政策要点1. 施工许可证制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招标投标制度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于应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平竞争。

对于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等行为,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3. 施工许可管理对于应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4. 项目验收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组织建设的限额以下公共建筑等,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 项目策划与包装政府部门鼓励项目单位加强项目策划,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政府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如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等。

6. 项目服务与保障政府部门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服务与保障力度,包括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同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政策意义1. 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政策性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性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性项目管理办法政策性项目管理办法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政策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和实施进度,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政策性资金的到帐率和项目结题验收的合格率,充分发挥政策性补贴资金使用效能,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国家及地方财政对企业所实施的资金补贴项目及各项奖励、优惠、减免等政策性扶持。

包括工业与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改贴息、研发资金资助、品牌产品奖励、新增长点补贴、境外加工补贴、市场开拓资金扶持、技术开发费用冲抵企业所得税、项目贷款贴息、无息贷款等。

3职责3.1 运营部是政策性项目的主管部门。

具体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子公司做好政策性项目资金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3.2 各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要为政策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创造条件,项目主报单位(部门)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

3.3 根据政策性项目隶属关系的不同,结合项目性质及复杂程度,由股份公司总经理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相应的项目组,重点项目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4项目管理4.1 政策性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及通知要求。

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济增长点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项目申报材料力求内容完善,格式符合规范,附件及其证明材料翔实、完整。

4.2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实施进度计划、目标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4.3 运营部要加强对政策性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4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检查、掌握项目实施进度,重大项目根据管理要求须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运营部报送进展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湘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6日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一)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2、3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市州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省财政厅汇总备案,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备案。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规范决策程序(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22日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购买服务类投资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建设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利用国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简称“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人社局、区城建投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调度、协调与督办督查;负责对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核准,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节能评估、稽察和项目储备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在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设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核算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账务核算及决算、存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出具竣工决算审查结论;检查、督促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9月2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国家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国家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国家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化国家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和加强国家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其核心是保障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国家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实施各类项目中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项目管理制度遵循科学立法、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公开公平、诚信守约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计划编制、实施过程控制、验收评估、资金管理等,同时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六条国家项目管理制度要与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和国际经验相结合,不断完善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项目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是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导向,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资源需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涉及重大政策、公共利益和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涉及地方政府的项目,应当报经所在省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应当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将项目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告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计划编制第十五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资源需求,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预算分配、责任分工、监督措施等内容,确保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导向,确保项目的与国家发展大局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而制定的。

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项目决策、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股则共五章四十二条。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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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项目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政策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和实施进度,提
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政策性资金的到帐率和项目结题验收的合格率,充分
发挥政策性补贴资金使用效能,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国家及地方财政对企业所实施的
资金补贴项目及各项奖励、优惠、减免等政策性扶持。

包括工业与信息化转
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改贴息、研发资金资助、品牌产品
奖励、新增长点补贴、境外加工补贴、市场开拓资金扶持、技术开发费用冲
抵企业所得税、项目贷款贴息、无息贷款等。

3职责
3.1 运营部是政策性项目的主管部门。

具体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子公司做好政策性项目资金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3.2 各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要为政策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创造条件,项目主报单位(部门)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

3.3 根据政策性项目隶属关系的不同,结合项目性质及复杂程度,由股份公司总经理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相应的项目组,重点项目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4项目管理
4.1 政策性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及通知要求。

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济增长点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
规划;项目申报材料力求内容完善,格式符合规范,附件及其证明材料翔实、完整。

4.2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实施进度计划、目标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4.3 运营部要加强对政策性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4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检查、掌握项目实施进度,重大项目根据管理要求须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运营部报送进展情况。

4.5 项目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对政策性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质量、进度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实施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进
度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
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资金管理
5.1 政策性扶持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制度,在公司财务统一指导下进行支付、核算。

5.2 项目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5.3 财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5.4 强化对项目资金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公司财务部门、运营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备案;
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务、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计,必要时由财务部门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6竣工验收
6.1 项目按照申报材料、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实施并达成预定目标后,要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以尽快发挥效益,实现资金效能。

6.2 政策性资金项目的内部预验收由项目组提出,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内部预验收程序后方可申请政府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申请验
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的审批文件;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决算报告;
(4)进度、质量检查报告;
(5)项目竣工审计意见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6.3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7奖惩措施
7.1 建立项目责任书考核制度。

对政策性项目从项目申报、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进度、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综合考评,总经理与牵头部
门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奖惩。

7.2 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按期完成计划,政策性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控制良好,各项报表报送及时的单位(或项目组),视项
目效益大小,一事一批,提取适度比例的实际到帐补贴资金(或减免资金)
作为专项项目奖金,用以奖励项目实施主要有功人员。

7.3 项目奖金由项目牵头部门提出发放预案,报公司运营部核准,并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组成员所作贡献份额实施
项目奖金的分配和发放。

7.4 为调动相关部门及员工发挥多报项目、选报好项目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政策性项目执行正向激励为主导的绩效考核办法。

考虑到政策性项目立项、
评审、计划平衡等环节的诸多不确定性,政策性项目原则上不设定定量优惠
金额目标作为考核指标。

7.5 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因项目组成员主观原因造成政策性资金不到位或不能完全到位,一经查实,则扣罚项目组政策性项目拟
发奖金,并在年度绩效考核时核减主要责任人“重点工作计划完成率”指标
的绩效考核分。

8附则
8.1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运营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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