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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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有效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院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2、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时段,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会确定。
3、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相关议题的材料,可发表书面意见。
二、议事范围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措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院的贯彻执行;
2、研究决定医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院区规划、基建项目与投资计划、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医院改革与发展(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关系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问题;
3、研究审定院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大改革方案、人才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方面提出的方案;
4、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讨论党的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纪检工作、老干部工作、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计划;审批党的基层组织的组成、审批接收新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党的基层组织
和党员的奖惩;
5、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研究决定医院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全院科级干部的培训、培养、考核、奖惩;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审批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干部的调动;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分析医护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7、决定召开院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并负责向会议作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促进和谐医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8、研究党的统战工作,制定统战工作计划。讨论民主党派工作;
9、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10、研究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维护医院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讨论向上级党组织、领导机关报告、请示的重要工作及其他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会议准备
1、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职能部门提交,提交部门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形成若干建议方案,以便选优。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在组织调研论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共同形成建议方案。
2、提交部门或牵头提交部门在认真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按“一事一议案”原则,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将议题书面材料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上会意见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是否列入议事范围。
3、党委办公室应将召开党委会的有关材料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党委成员审
阅,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4、党委会由专人负责纪录,如实纪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作出的决议。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四、议决程序
1、党委会议题确定后,与会人员应按照既定的议题审议,未经确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2、每个议题一般应先由提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党委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为提高会议效率,发言人应紧扣议题中心,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意向。
3、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党委会议形成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如对讨论的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
4、党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党委会议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任免、奖罚事项, 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纪律
1、党委会是院党委研究、讨论并实行决策的重要会议,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须经会议工作人员通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会场。
2、党委会与会人员须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应停止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党委会秩序和严肃性。
3、除党委委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按顺序,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具体时间及要求,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会。相关议题议决后,即自动离会。
4、党委会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或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议决情况,禁止发布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5、已经形成的党委会决议、决定,不允许在小范围内擅自更改或另行决定。如需更动,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方能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
6、党委委员个人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在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和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如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在党委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7、党委委员对议题的讨论言论和意见,不允许任何人对外散布和传播。党委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其本人应主动回避;如其本人不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提请其回避。
8、未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党委会记录;涉密的党委会记录一律不得调阅或复印。
9、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党委会报告。
六、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
1、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党委文件形式印发,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和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按党委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受党委书记的委托,应在会后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
2、党委办公室负责执行党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和协调。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或报告党委主要领导。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加强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并保证党委决议和医院各项行政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出席会议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