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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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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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四、收款管理规定
(一)账单的分发
第一条储运部管制组依业务人员按地区划分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迅速签还储运部管制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第三条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收账单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迅速于寄发日起3个月内向储运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凭以收款,否则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二)收款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时应于当日填写collection Report(收款记录)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会计部出纳科).
第六条市内者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collection Report (收款记录)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外埠地区者应将现金部分填写后将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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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