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的法律责任
法律三段论分析案件(3篇)
第1篇一、大前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小前提李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所需,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5月15日晚,李某潜入某公司仓库,将价值2万元的电脑、手机等物品盗走。
经查,李某之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三、结论根据上述大前提和小前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1)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李某潜入某公司仓库,将价值2万元的电脑、手机等物品盗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盗窃的财物价值2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某之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且再次犯盗窃罪,属于累犯。
2. 李某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币法律保护案例(3篇)
2016年,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时,发现收银员在找零时故意使用了一张残缺的人民币。张先生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人民币的权威和信誉,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收银员承认了违法行为,并退还了残缺的人民币。然而,张先生认为收银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人民币的损害,要求超市赔偿其精神损失。
(2)加强人民币的监管。金融部门应加强对人民币的监管,严厉打击伪造、变造、破坏人民币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币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人民币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民币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结语
我国首例人民币保护案例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人民币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人民币保护,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人民币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三、案件审理
1.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收银员使用残缺人民币的行为,侵犯了人民币的权威和信誉,损害了人民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人民币,不得制作、仿造、买卖、运输、携带、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因此,收银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张先生要求超市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收银员的违法行为对人民币造成了损害,但并未给张先生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超市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
2.二审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收银员的违法行为未给张先生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但考虑到张先生作为人民币的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二审法院改判超市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中国货币法
中国货币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货币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货币的稳定发挥其职能作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在中国,货币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等法律。
货币法不仅在宏观层面上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在微观层面上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规范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使用。
下面将从货币法的相关内容、意义和实施情况等方面展开详细介绍。
中国货币法主要规定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单位、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货币的使用、伪造货币的处罚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法》,人民币是中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任何破坏人民币货币制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货币单位为元,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发行和管理货币。
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货币政策,维护人民币的稳定价值,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中国货币法对资金流动、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管、货币市场的运行等方面也做出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种类、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监管机构等内容。
金融机构作为货币的中介,承接存款、发放贷款、筹集资金等业务,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货币法还规定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中国货币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控,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平稳增长,防范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的风险。
货币法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货币的使用和流通方式,防止虚假货币的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货币法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可靠。
中国货币法的实施情况也值得关注。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货币法的制定和完善得到了不断加强。
当前,中国已建立了健全的货币法律体系,不断优化货币政策,提升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反假币管理制度(四篇)
反假币管理制度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假币问题日益突出。
假币不仅给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还对人民币的信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人民币的尊严和信用,有效遏制假币的流通,我国对假币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从假币的定义、假币的危害、当前假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假币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展开,力图为假币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章假币的定义假币是指与真币在外观、尺寸、颜色、图案等方面相似,但与真币相比具有伪造、伪装或伪装部分以图谋不法之目的而制作的、违反货币法律的货币。
假币的定义在法律上并不统一,各个国家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对伪造、变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假币的危害假币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给人民币的信誉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危害金融安全:假币的流通对金融机构和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假币的大量流通不仅会导致银行的现金流失,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的信用。
2. 损害人民币信用:假币的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降低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国内外对人民币的信任度下降,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3. 侵害公民利益:假币流通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公民收到假币,一方面会导致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公民的信任感和对法治的认同。
第三章当前假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假币管理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对假币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明确的惩治标准。
同时,假币制造和流通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执法机关职责不清:假币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晰,导致执法行动不协调、信息共享不畅。
3. 技术防范手段不够先进:随着科技的发展,假币制造技术不断更新,需要加强对假币制造技术的研究和防范手段的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伪造货币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伪造货币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严重犯罪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打击伪造货币犯罪活动,维护我国货币的信誉和金融秩序,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伪造货币并投放市场的;(四)伪造货币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五)伪造货币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变造货币的,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寄递、进出口的,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伪造货币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单位犯伪造货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货币罪的法律规定1.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犯伪造货币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伪造货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2. 伪造货币罪的客体伪造货币罪的客体是货币的信誉和金融秩序。
货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货币的信誉和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3. 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变造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制造货币,即非法印制、铸造、制作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2)变造货币,即在原有货币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拼接、挖补、覆盖、裁剪等方法改变货币的面额、图案、颜色等;(3)冒充真货币,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冒充真货币进行交易、流通、使用等。
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和广泛的使用范围。
保护人民币的合法权益,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定,是保障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使用,防范和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人民币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非法买卖、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为人民币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人民币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于2000年发布,2004年、2010年、201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该条例明确了人民币的发行、流通、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对人民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中,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为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行政法规层面(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鉴定的具体程序,明确了人民币保护的工作流程。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反假货币工作,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人民币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币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人民币保护的主要内容1. 人民币发行管理《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发行政策,组织人民币发行,并加强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融机构的⼯作⼈员才能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融机构⼯作⼈员利⽤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为还同时侵犯了⾦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定的渎职性。
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般⼈实施同样的⾏为的危害要⼤,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作⼈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为。
所谓伪造的货币简称假币,是指依照我国的货币即⼈民币和外币含港、澳、台币(包括现⾏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形态、格式、图案、⾊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印、影印、⼿描等⽅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以⼀定的价格利⽤货币或物品买回、换取伪造的货币之⾏为。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为。
这种⾏为⽅式,必须在利⽤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之⽅⾯。
否则,如果没有利⽤职务之便,即使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罪论处。
所谓利⽤职务之便,在这⾥是指利⽤职务范围内的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管、经⼿货币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职权的便利,即在⾃⼰职务范围内因职务⽽产⽣、享有的处理某种事物的便利,如⼈事权、物权等,⼜包括利⽤本⼈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论出于哪⼀种情况,都应当与⾃⼰的诸如管理货币的发⾏、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国内外汇兑换的往来等等从事货币流通及相关的业务职责活动相联系。
人民币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提高,与之相关的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涉及人民币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人民币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我国某市一家民营企业A公司因涉嫌非法使用假币,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大量假币,并用于支付货款、发放工资等。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A公司使用假币的金额巨大,涉及多家企业和个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A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获了大量假币,并对A公司负责人及涉案人员进行审讯。
2. 提起公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使用假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A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了庭审调查。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使用假币罪,依法判处A公司罚金,并追究其负责人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人民币法律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民币地位的提高,人民币法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这表明,人民币法律问题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2. 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人民币法律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非法使用假币、洗钱、跨境人民币交易等。
3. 案件金额巨大人民币法律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二)案件处理原则1. 依法惩处对于涉及人民币的法律案件,必须依法惩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处理人民币法律案件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3. 加强国际合作人民币法律案件往往涉及跨境交易,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广泛的市场接受度。
保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和正常流通,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民币的法定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法》:该法(草案)正在制定中,预计将进一步明确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强化人民币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发行人民币。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人民币的年度发行总量和结构,确保人民币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货币市场业务进行了规范,确保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币的稳定。
四、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拒收人民币;- 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 不得损害人民币的信誉和形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该办法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安全、便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规定,防止人民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五、人民币的伪造和变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保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安全、有序。
法律规定_现金的使用(3篇)
第1篇引言现金作为货币的一种形式,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科技的飞速进步,现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为了规范现金的使用,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下现金的使用,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 日常消费支付:现金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于日常消费支付,如购物、餐饮、交通等。
2. 小额支付:由于现金携带方便,小额支付往往采用现金支付,如小额零售、街头摊贩等。
3. 缴纳罚款、税费:某些罚款、税费可以通过现金缴纳,如交通罚款、个人所得税等。
4. 个人之间的借款:在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中,现金作为一种直接、简便的支付方式,被广泛使用。
5. 其他特定场合:在某些特定场合,如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等,现金仍然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二、现金的管理1. 现金管理法规: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现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现金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现金管理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现金管理工作。
3. 现金收支管理: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如实反映现金收支情况。
4. 现金收支凭证: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依法开具或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现金收支凭证。
5. 现金存放管理:企业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三、现金使用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 现金使用的违法行为:- 逃税、骗税:利用现金进行逃税、骗税行为,如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
- 洗钱:利用现金进行洗钱活动,如将非法所得通过现金交易转换为合法收入。
- 非法集资:利用现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 贩毒、走私:利用现金进行贩毒、走私活动。
- 伪造、变造货币:伪造、变造货币,扰乱金融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反假货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词发布时间:2018-04-21 08:23遇到纠纷怎么办?来赢了网免费问问律师我们的生活水平与市场,国际上面的货币汇率有所脱离不开的联系,市场上面的通货膨胀或者是紧缩都是会对我们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面对市场上面的人会根据这个漏洞进行假币的造假,使其在市场上流通然后获取利益,但是这个是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以下就由大朗律师进行详细的介绍。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某家属委托,并经上诉人王某的同意,指派xxx律师作为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上诉人王某,又经过二审法庭的庭审,对本案案情作了充分的了解。
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上诉人王某不具有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故意,不成立持有假币罪。
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2007)X刑初字第137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明知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区分上诉人王某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的根本界限。
也就是说,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明知其被公安人员搜出的家中的保险箱中的153张假钞是伪钞。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之所以承认了其明知家中的保险箱里的假钞,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
其错误地认为其在赌场上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的行为,以为承认持有假币就可以避重就轻。
但事实上,其实施的在赌场上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
对此,上诉人在二审的庭审上已作了充分的供述。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老板卖了一条裤子,进价60元,卖成80元,收了100元假币,
老板卖了一条裤子,进价60元,卖成80元,收了100元假币,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老板进价购买裤子
2.老板以 80 元的价格卖出裤子
3.老板收到 100 元假币
正文
近日,一位老板卖出了一条裤子。
据了解,这条裤子的进价为 60 元。
老板以 80 元的价格将它卖给了一位顾客。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板收到了一张 100 元的假币。
尽管老板在裤子交易中赚到了 20 元,但他却因为收到假币而损失了100 元。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收到假币。
同时,也告诉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商品的价格,还要关注货币的真实性。
对于这位老板来说,这次经历无疑是一次教训。
在今后的生意中,他一定会更加注意货币的真伪,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而对于顾客来说,使用假币的行为则是违法的,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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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处理案例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假币处理法律适用的网上答复摘选(以下内容仅供执法参考)1、持有、使用假币的追诉标准为4000元,立案标准是多少?原来的300元或10张的标准是否有效?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将持有、使用假币案件的追诉标准确定为总面额4000元以上,但对于立案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追诉标准明确为就是立案标准,如广东等,有的则自行确定了立案标准。
建议你咨询本地区的检察院、法院,了解你地区立案标准。
2、事主陈某到水果摊买水果花了16元,交给摊主李某一张二十元面值人民币,陈某以人民币缺角和脏旧为名让陈某换钱,后陈某换了一张百元人民币给李某,李某将百元人民币放进钱箱,这时李某的妻子徐某称缺角的人民币可以收,让李某将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再收陈某那张缺角的二十元人民币,李某将一张百元人民币还给陈某,陈某发现李某还给的是假币,不是交给李某的那张人民币,而后报警。
请问:此事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如有证据证明李某及其妻子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可定性为使用假币,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3、在持有假币的案件中,对违法人员的当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假币,是否需要制作检查笔录?答:如果是现场检查,可以直接使用扣押清单,无需再专门制作检查笔录。
如果有必要,可做一工作记录。
4、多次使用假币被处理的能否劳教?答: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不能劳动教养。
5、明知是假币而使用假币去买东西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哪一款?答:使用假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使用假币罪进行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依法对假币予以没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执有、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假币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4篇实务指南)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假币的治安处罚
使⽤假币的治安处罚如果使⽤假币,但是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假币是违法的,遇到假币应当上交国家。
那么,使⽤假币的治安处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第四⼗⼆条:购买伪造、变造的⼈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民币⽽持有、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假币罪的处罚《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持有、使⽤,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假币罪的认定(⼀)⼀般来说,⾏为⼈明知是假币⽽持有,数额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是为了进⾏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关于收藏为⽬的的持有假币以单纯收藏为⽬的⽽持有假币的⾏为,是否成⽴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为⽬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的⽽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个⼈收藏,⾏为⼈收藏数额较⼤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故只要明知是假币⽽持有并达到数额较⼤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为⼈购买假币后使⽤,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假币罪;但⾏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假币⾏为的,应当实⾏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变造的⼈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民币⽽持有、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钱,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换媒介,具有强大的经济价值。
然而,在金钱的流通过程中,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也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使用钱的法律后果角度,探讨使用钱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使用金钱。
一、使用钱的法律后果1. 违反货币管理制度(1)伪造货币:伪造货币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使用假币:使用假币同样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使用假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货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货币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货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违反税收法规(1)逃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隐瞒应纳税收入,逃避纳税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逃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虚构、隐瞒、伪造、篡改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骗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1)洗钱: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通过金融交易、投资、购买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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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使用假币的法律责任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在不经意间收到假币,然后痛骂那些制造假币的人,希望他们赶紧绳之以法,用法律手段处置他们。
那么,大家知道使用假币的法律责任吗?接下来就由赢了网的小编为你们讲解相关知识。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定义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标准(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使用假币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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