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施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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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关于施工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在施工(包含:新建、维修、改造、拆除等)过程的控制,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二条酒店工程部对整个施工过程负责监督,跟催工程进度,工程验收、核算材料用量,对施工情况汇报落实;酒店人事部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章管理细则

第三条合同管理

1.酒店进行施工时,需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追加施工项目,采购部需向酒店领导请示同意后,签订施工

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3.在签订合同中,如果由酒店提供材料,施工方只提供人工及作业;则需酒店采购

部负责施工材料的购买,超过5000元以上材料的供需,必须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条样品管理

编写人:审批人:审核人:

样品主要由两方面构成:酒店购买材料,提供样品;或由施工方购买材料,提供样品;

1.酒店提供材料,施工方只提供人工及作业,样品由采购部负责联系,一周之内样

品必须送到;施工方提供材料,样品由施工方负责联系,一周之内样品也必须送到;

2.送到样品后,需通知使用部门负责人与工程部负责人进行样品选择和确认;使用

部门与工程部2天之内必须确定好样品,除大型材料或其他特殊情形外,确认时间最晚不超过5天;

3.确定好样品后,采购部、工程部、使用部门三方在场,对所选择的材料进行封

样,封样材料由采购部保管登记;封样材料上需注明确认时间,由三方责任人签字确认(三方为采购部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与工程部负责人),避免出现争议;

4.封样后,采购部根据要求,及时与供货商进行联系或者联系施工方,确认材料价

格、数量与到货时间,使用部门与工程部不得擅自与供货商或施工方直接联系;

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限时要求完成选样、封样、采购的,需及时向上级汇报,申

请延时。

第五条费用结算管理

1.施工费用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实际施工验收单为

准;如施工方提供材料,则需按照实际使用量为结算标准;

2.追加的补充协议,在施工完成之后,由工程部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使用部

门、工程部、采购部三方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及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申请费用的结算;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时付款的;采购部负责人需与财务部负责人沟通,确认好

付款时间后,及时回复施工方;

第六条其他管理细则

由施工方提供材料的,采购部需做好相关登记。

编写人:审批人:审核人: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七条因供货商未按约定时限配送材料,按合同约定对供货商进行处罚;如因采购部门原因导致材料未按时购进,将对采购部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第八条使用部门与工程部不得擅自与供货商直接联系,如出现上述情形,则处罚50元/次;

第九条采购部、工程部与使用部门之间需加强沟通,三方避免出现争议;如三方各执一词,酒店按各占50%追责,扣罚金额为50元/次;

第十条采购部、工程部与使用部门需各负其责,做好跟进及落实,如因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间要求完成选样、封样,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海都大酒店。

青岛海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人事部

2017年3月20日编写人:审批人: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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