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须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诉须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己丑年 十一月初七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首页新闻中心 图片新闻
动态要闻
案件快报
执行工作
专题活动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落实“五个严禁”
“三大主题”活动
审判质量效率年
灾后恢复重建
四川法院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法学园地 审判研讨
裁判文书
院长论坛
热点关注
诉讼导航 立案指南
鉴定拍卖
以案说法
法苑采风 天平之星
法官手记
法海撷英
法院视频
法苑刊物
审务公开 开庭公告
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 地方立法
对外交流 对外交流



1.四川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时小云到阿坝州走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世成召集省法院三个民庭及时分析总结2009年工作 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措施
3.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怀臣莅临四川省自贡市贡井法院视察工作 4.全省法院技术工作座谈会在泸州召开
5.四川高院刑四庭终审审结乐山陈景春团伙涉黑案 6.四川高院召开“关于量刑程序的调研”重点调研课题座谈会
7.四川:25个成员单位将建长效机制破解“执行难” 8.四川高院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成效显著受到肯定
9.四川高院行装处认真贯彻审判管理座谈会精神 10.四川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



首页 > 诉讼导航 > 立案指南 > 上诉须知

栏目编辑:李光旭 执行编辑:肖黔蜀 李雯宇上诉须知
发表日期:2009年2月19日 点击次数:182 次

1、
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件;刑事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2、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提出。

3、
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直接交原审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
递交上诉状时,当事人应到我院收费室或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的任何网点交纳上诉费。凡向银行转帐交纳上诉费的,应在汇款单上注明原审案号,在到帐之日自行到交费银行索取上诉费收款票据,并在3日内将收据提交给一审法院。(收款单位名称:农行成都市青羊支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账号:891201040020592)。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5、
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向该院提交缴纳上诉费收据的,该法院会向当事人出具《缴交上诉费通知书》。当事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凭通知、一审判决(裁定)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费收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批准同意减交上诉费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如果当事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本院将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上诉人。

7、
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的,答辩状在接到我院证据交换通知时直接交我院承办案件书记员,或在证据交换时直接给对方当事人。


报送部门:四川高院立案庭






您是第163614 位访问者
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 邮编:610036

E-mail:tgmailbox@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