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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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项〔2009〕33号
关于《下发公司办公区域污水排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分公司、部门:
现将修订的《公司办公区域污水排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落实相应职责,确保公司办公区域污水排放达标。原《公司办公区域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建工管[2005] 242号文)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污水排水管理办法
录入:宋爱娟校对:董恕公司办公室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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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区域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污水排放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水水质达到上海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简称排水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98)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以及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办公场所、职工食堂生活污水的排放与排水设施(指构成排水及排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污水井、化粪池、隔油池等)的管理。
3、管理程序和要求
3.1排水许可证的管理
3.1.1公司项目监管部负责公司排水许可证的办理以及排水许可证到期后申请续期的办理。
3.2项目监管部每年根据宝山区环保局的要求,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报宝山区环保局。
3.3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定期水样抽检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并负责将有关信息传递公司项目监管部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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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项目监管部负责公司排水管理资料的收集、归档。归档内容包括:
(1)排水许可证正本与副本;
(2)单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3)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上海市排水管理处排水监测情况登记表;
(5)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6)《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填报技术说明;
(7)排水及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定期检查监控资料。
3.5排水的日常管理
3.5.1公司办公室与上海市污水治理机构签订管理中心排水系统清理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协议,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3.5.2公司管理中心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要求:
(1)公司有关污水排放规定;
(2)污水排放系统的清理要求;
(3)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要求;
(4)定期监控的要求。
3.5.3项目监管部负责对公司污水排放情况、排水系统和排水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管理中心办公区域检查周期为每季一次,重点监控单位(食堂、物业公司和清理维护单位)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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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包括:
(1)污水井水质的物理、外观检测(检测结果录入《污水监测记录表》);
(2)各排放单位的污水排放的合规情况;
(3)清理维护单位对下水道、污水井、化粪池、隔油池的清理维护情况;
(4)办公区域环境管理主责部门的日常管理监测情况。
3.5.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件,除必须按期整改外,公司将按本办法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3.6污水排放规定
3.6.1公司各单位应按《污染物控制程序》、《环境管理方案》对本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控制。
3.6.2污水排放指标应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的三级标准要求,其主要指标为:(1)PH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9
(2)硫化物(mg/ 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
(3)化学需氧量(mg/ 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
(4)氨氮(mg/ 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
(5)悬浮物(mg/ 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0
(6)油脂(mg/ 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
(7)生化需氧量(mg/ 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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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排水单位必须采用无磷洗涤用品,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3.6.4大量使用洗涤用品的食堂、物业公司应严格控制使用量,避免高浓度污水的排放。
3.6.5排水单位不得在公司办公区域冲洗车辆。
3.6.6排水单位不得将各种油类(动植物油、废柴油、废汽油、洗油、废机油等)倒入排水系统。
3.6.7排水单位不得将大量含泥沙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必须经沉淀后方可排放。
3.6.8排水单位不得将强酸、强碱排入污水管。
3.6.9排水单位不得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
3.6.10排水单位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排水管网。
3.7排水系统的清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3.7.1清理维护单位(上海市污水治理机构和物业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排水系统的清理、疏通。
3.7.2下水道必须及时疏通,保证畅通、无淤积。
3.7.3污水井应及时清淤和清洗,确保无沉淀物。
3.7.4化粪池应及时抽吸,确保无淤积、无堵塞,避免化粪池污水外溢。
3.7.5隔油池必须定期清理和清洗,保证无存积和淤堵,滤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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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食堂灶间、准备间、清洗间的污水沟应定期清扫,确保畅通、清洁。
3.7.7清理维护单位还应按排水管道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
3.7.8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清理维护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
4、处罚条例
4.1凡污水排水单位违反本办法污水排放(3.6章节中任何一项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责令其立即改正,责任单位将整改措施上报公司项目监管部环境部。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3000~15000元罚款。
4.2对重复违反的单位,视造成的危害和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4.3因排水单位违反本办法污水排放规定,从而导致公司排放水质超标的(以上海市城市排水检测站检测报告为依据),处以责任单位30000~50000 元罚款。
4.4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对清理维护单位的处罚额度:
(1)未按规定清理、维护的,一经查出,公司责令其立即整改,责任单位将整改措施上报公司项目监管部环境部,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2)未按规定的周期清理、维护造成排水系统堵塞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20000元罚款。
(3)因清理维护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对排水系统清理、维—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