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第五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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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P133例5-3
•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与 一般企业一致。
• (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清算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地只有依法被征用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 转让。 (2)产权发生转让 (3)取得收入
• 2、特殊征税范围的判定: (1)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代建:因产权未发生转
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对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只要投资或被投资 企业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需要缴纳土地 增值税,否则免征。 (4)兼并转让房地产:免征。
1、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 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 签订后的7日内。
四、企业所得税
• (一)企业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先按预计计税毛利
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
(1)基本计算公式
①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②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计利润额 ③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
• (2)特殊规定: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可以扣除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 增值税,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 栏减除。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要求
(1)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2)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金额扣除。
(3)配套设施无论有偿与否,均可扣除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扣除,预提除另有 规定外不得扣除。
第二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的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营业税及附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
• (一)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
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等。 2、特殊规定: (1)代收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不计入营业额。 (2)余额征收: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 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3)发生退款业务的,减除营业额或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折扣额的处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以折扣后的价款 为营业额,否则不得扣除折扣额。 (5)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一、清算单位 1、一般情况: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自行清算: (一)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P135表5-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的,纳税人应按 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 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 1、应税收入:
(1)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 入形式来看,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收入。
(2)视同销售的,其收入确定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 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 评估价值确定。
(3)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若产权未 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二)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分为两个阶段 (1)预征 (2)清算 2、核定征收:以下5个条件 (1)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 (4)逾期不清算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 (三)纳税地点:
• (二)税目税率
1、营业税:5%(注:转让在建工程,代建 工程税率均为5%,但税目不同)。
2、城建税:7%(市区),5%(县镇),其 余为1%
3、教育费附加3%。
二、印花税
• 1、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 2、税率0.5‰
三、土地增值税
• (一)征税范围 1、三个判断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所有:集体土
商品房销售
自行销售和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4种方式(P118)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付款(P119)
销售流程:1、前期策划及营销 2、开盘预售 3、签订合同及收款 4、商品房交 付(三书一证一表P121) 5、办理产权登记
销售其他建筑物:配套设施,周转房
代建工程:1、收取代建手续费 (原票转交)2、拨付结算 其他业务:1、售后服务 2、材料销售
第五章 转让及销售阶段
1 转让及销售阶段业务概述 2 转让及销售阶段纳税处理 3 土地增值税清算 4 转让及销售阶段会计处理
进入第六章 1
第一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业务概述
土地使用权转让
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转让的两个条件
开发项目占完成投资总额 25%以上
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
划拨地的转让:1、报批 2、缴纳出让金 预售和现售:预售的3个条件(P117)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项目可售 建筑面积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税收优惠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 增值税,否则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 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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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与 一般企业一致。
• (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清算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地只有依法被征用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 转让。 (2)产权发生转让 (3)取得收入
• 2、特殊征税范围的判定: (1)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代建:因产权未发生转
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对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只要投资或被投资 企业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需要缴纳土地 增值税,否则免征。 (4)兼并转让房地产:免征。
1、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 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 签订后的7日内。
四、企业所得税
• (一)企业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先按预计计税毛利
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
(1)基本计算公式
①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②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计利润额 ③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
• (2)特殊规定: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可以扣除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 增值税,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 栏减除。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要求
(1)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2)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金额扣除。
(3)配套设施无论有偿与否,均可扣除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扣除,预提除另有 规定外不得扣除。
第二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的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营业税及附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
• (一)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
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等。 2、特殊规定: (1)代收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不计入营业额。 (2)余额征收: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 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3)发生退款业务的,减除营业额或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折扣额的处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以折扣后的价款 为营业额,否则不得扣除折扣额。 (5)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一、清算单位 1、一般情况: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自行清算: (一)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P135表5-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的,纳税人应按 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 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 1、应税收入:
(1)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 入形式来看,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收入。
(2)视同销售的,其收入确定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 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 评估价值确定。
(3)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若产权未 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二)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分为两个阶段 (1)预征 (2)清算 2、核定征收:以下5个条件 (1)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 (4)逾期不清算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 (三)纳税地点:
• (二)税目税率
1、营业税:5%(注:转让在建工程,代建 工程税率均为5%,但税目不同)。
2、城建税:7%(市区),5%(县镇),其 余为1%
3、教育费附加3%。
二、印花税
• 1、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 2、税率0.5‰
三、土地增值税
• (一)征税范围 1、三个判断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所有:集体土
商品房销售
自行销售和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4种方式(P118)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付款(P119)
销售流程:1、前期策划及营销 2、开盘预售 3、签订合同及收款 4、商品房交 付(三书一证一表P121) 5、办理产权登记
销售其他建筑物:配套设施,周转房
代建工程:1、收取代建手续费 (原票转交)2、拨付结算 其他业务:1、售后服务 2、材料销售
第五章 转让及销售阶段
1 转让及销售阶段业务概述 2 转让及销售阶段纳税处理 3 土地增值税清算 4 转让及销售阶段会计处理
进入第六章 1
第一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业务概述
土地使用权转让
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转让的两个条件
开发项目占完成投资总额 25%以上
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
划拨地的转让:1、报批 2、缴纳出让金 预售和现售:预售的3个条件(P117)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项目可售 建筑面积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税收优惠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 增值税,否则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 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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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