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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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
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 、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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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下的标准处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最低熏蒸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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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
按热处理(HT)、溴甲烷 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 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 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 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
*《办法》要求,对木质
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 施标识的企业(标识加 施企业),应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 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 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 ,符合要求的,颁发除 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 书;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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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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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报检的品名、规格与实际是否相符 *19、原材料库、生产区以及成品库是否明显区分标识,或虽有
标识,但是否存有乱堆乱放情况
*20、处理好的包装是否分批堆放 *21、处理后木材含水率是否高于20%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根据《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3⽉1⽇起出境货物⽊制包装须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法,如MB表⽰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质包装⽣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质包装⽣产企业的代码。
⼆、使⽤企业从哪⾥购买加施标识的⽊质包装? ⽊质包装使⽤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产企业购买⽊质包装。
三、使⽤企业使⽤加施标识的⽊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对《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以下简称⽬录)内的商品,使⽤加施标识⽊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法定检验检疫⽬录内的商品,在⼝岸通道进⾏抽查检疫。
四、加施标识的⽊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没有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
如输⼊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
五、⽊质包装⽣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质包装⽣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质包装标识使⽤申请表》,提交⼯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开展业务——木质包装出入境报检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其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有以下二种:
(1)热处理(HT) 其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窑内烘
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 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 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程序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时间 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木质
包装除害处理前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出出证申请。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所需证单 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有效处理并加施标识后,由报检员持有合
格凭证正本、处理结果报告单、装箱单、合同等报检单证向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如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 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1)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2)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3)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 侵害风险的;
(4)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6)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7)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8)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2)溴甲烷熏蒸处理(MB) 其要求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
时。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如日本、美国 、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地区,熏蒸时间最低不 应少于24小时。Biblioteka 2.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专用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木质包装标 识加施企业
(印章)
联系人
木质包装 使用企业
联系人
种类
规格
电话
电话 数量
种类
规格
编号:
数量
木质 包装
处理结果 报告单编号
拟包装货物
IPPC标识式样
处理日期
拟输往国家/ 地区 批次号
报检号 使用数量 结余数量核销人核销日期
备注: 1、不在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上添加未经除害处理的木质材料,并保持标识清晰、规范; 2、存放木质包装的仓库地面硬化、防雨防潮,安装纱门纱窗等防疫设施; 3、仓储、包装、运输过程中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有害生物二次侵染; 4、集装箱装运货物前清扫,无有害生物和水渍、泥土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不填。防疫措施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质包装材料处理⽅法及标记⽊质包装材料处理⽅法及标记⼀、热处理(HT)1. ⽊质包装材料应由去⽪⽊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
必须保证⽊材中⼼温度⾄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
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蒸汽、热⽔或⼲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
⼆、熏蒸处理(MB)⽊质包装材料⼀般应由溴甲烷熏蒸。
溴甲烷处理⽤MB标记表⽰。
常压下,对⽊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最低浓度要求(g/m3)温度剂量(g/m3)0.5⼩时2⼩时4⼩时16⼩时≥21oC 48 36 24 17 14≥16oC 56 42 28 20 17≥11oC 64 48 32 22 19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时。
三、标记1.下⾯所⽰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质包装材料已采⽤批准的措施。
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少应包括:· 如要求去⽪,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最容易看到的地⽅,最好⾄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
· 应避免使⽤红⾊或桔黄⾊,因为这些颜⾊⽤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再加⼯或经修理的⽊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重新标记。
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进出境木质包检验检疫业务指南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木质包装概况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进境木包装注意事项进入流通环节的出境木质包装应注意事项出境木质包装出具证书的注意事项什么样的出境木质包装能规避检疫风险澳大利亚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采纳ISPM15号标准时间表复合木制作的木质包装输入美国加州将受(ATCM)法规限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CBD)”报告显示:外来生物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是1370亿美元、印度1170亿美元、巴西为500亿美元、南非70亿美元,美国的生物区系中外来生物种有5万多种,而其中少数的入侵生物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达1366亿美元。
据美国检疫部门资料,自1985年到2000年,美国在边境口岸截获的外来植物有害生物总数有7400种,而可能传入的外来生物总数则多达50 000种。
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据统计,入侵到我国的主要植物外来生物有:杂草100种,害虫50余种,植物病害30余种,这已有的近200余种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构成重大的危害。
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和薇甘菊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就造成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的直接经济损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社会交往与国际贸易的与日俱增,外来有害生物随流动的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跨国扩散的情况日益严重。
其后果是危及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危及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
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在运输、装卸、储存等方面具有方便、牢固、不易损坏等优点,所以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木箱、木托盘、框架、固定支撑木较为普遍。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境货物的包装方式也日益多样。
而木质包装则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但是如果木材本身存在病虫害,而没有处理干净的话,这就会对国外的农业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出口贸易安全及我国对出口木质包装制品做好全程管理,南宁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了考核认定,并制定了如下的办事指引。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1.1 考核对象出口货物与出口木质包装制品的企业。
1.2 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如下:•参照通关单(电子清单)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是否经过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应符合出口国或地区要求,并标注完整、清晰和真实。
•提供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环节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实施和监管记录资料,并进行自查报告表上报。
•整个物流环节内包装木材必须为处理干净的木材,禁止采购、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材。
•企业要确保出口包装木材加施了合法、有效的除害处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处理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 考核范围本考核认定是对企业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主要针对经南宁关区出口的木质包装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步骤:•公告发布:南宁海关将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考核对象、考核要求、考核范围和考核流程等信息。
•申报备案: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主动向南宁海关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审核认证:南宁海关将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合格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考核检查: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办事指引2.1 企业备案企业在开展出口货物业务时,需向南宁海关主动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主要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货物清单、计量单、品质保证书、处理证书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附件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申请编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申请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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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考核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项目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
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四、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
(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七、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技术审核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2:30—5:30(冬)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和电话:
1.南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24号,邮编:530021。
2.柳州检验检疫局,卫生与动植物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6号,邮编:545006。
3.桂林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桂林市漓江路25号,邮编:541004。
4.梧州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4号,邮编:543002。
5.北海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126号,邮编:536000。
6.防城港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91号,邮编:538001。
7.东兴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94号,邮编:538199。
8.钦州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钦州市钦廉路181号,邮编:535000。
9.贵港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电话:,通信地址:贵港市中山路429号,邮编:537100。
10.玉林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科电话:,通信地址:玉林市教育东路163号,邮编:537000。
11.龙邦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百色市靖西县凤凰路1365号,邮编:533800。
12.贺州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贺州市江北东路38号,邮编:542899。
13.广西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河池市江北东路401号,邮编:547000。
14.凭祥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凭祥市南大路1支9号,邮编:532699。
15.水口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电话:,通信地址:崇左市龙州县独山路88号,邮编:532400。
16.广西检验检疫局,动植处电话:,通信地址:南宁市滨湖路38号,邮编:530028。
十、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