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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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油厂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MZYC-AS-GL.019—2007(A/0)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A版第0次修订)

编写:刘长勇

审核:

批准:

2007年1月15日发布2007年2月1日实施中国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煤制油厂发布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制油厂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提供劳动保护水平,保障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不受伤害,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程序及管理的要求,同时规定了职工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煤制油厂劳动保护用品各项活动的管理、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

2引用标准

2.1 GB11651 《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

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3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4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 名词术语

3.1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保护装备。

3.2 非生产性人员是指行政(含司机)、财务、供销、人力、仓库、资料管理和门卫的人员。

4 职责

4.1主管部门职责

4.1.1 安全生产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煤制油厂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计划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审批工作。

4.1.2 负责检查监督职工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1.3 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完成煤制油厂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建立厂级和本单位“煤制油厂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MZYC-AS-GLJL.025(A))”、“煤制油厂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MZYC-AS-GLJL.042(A))”、“煤制油厂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登记卡(MZYC-AS-GLJL.026(A))”和“煤制油厂临时用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MZYC-AS-GL JL.021(A))”。

4.1.4 负责建立、填写“煤制油厂劳动保护用品台账(MZYC-AS-GLJL.043(A))”,每月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库存情况进行统计。

4.1.5 负责制定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4.1.6 负责对各单位的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统计表进行审核,合格后交人力资源部。

4.2 相关部门职责

4.2.1 供销中心负责按计划完成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

4.2.2 机械动力部负责形成固定资产劳动保护用品的建账工作。

4.2.3人力资源部负责把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同工资一起做表。

4.2.4 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动保护用品资金计划,负责控制全厂劳保费用计划不超标;负责防暑降温费和保健费的发放。

4.2.5 负责本部门“煤制油厂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登记卡(MZYC-AS-GLJL.026

(A))”和各种劳保台账的管理。

4.3 各单位职责

4.3.1 各基层单位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3.2建立本单位“煤制油厂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MZYC-AS-GLJL.025(A))”、“煤制油厂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MZYC-AS-GLJL.042(A))”、“煤制油厂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登记卡(MZYC-AS-GLJL.026(A))”和“煤制油厂临时用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MZYC-AS-GL JL.021(A))”。

4.3.3 负责建立、填写本单位“煤制油厂劳动保护用品台账(MZYC-AS-GLJL.043(A))”,每月对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库存、存放情况进行统计。

4.3.4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劳保型号、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统计,做表后交安全生产部审查。

4.3.5 负责编制本单位月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

5 工作程序

5.1 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

5.1.1 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主要包括: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电用品、防高温烧灼用品、防微波、防激光、防辐射及放射性用品、防酸碱用品、防油用品、防冲击及坠落用品、防水用品、救生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等。

5.1.2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分为大品种和小品种。大品种有:防静电棉服、防静电春秋服、防静电夏服、防静电单工作鞋、防静电棉工作鞋、雨鞋、单皮手套、棉皮手套、白大褂、棉皮大衣、棉安全帽、单安全帽等;小品种有:洗涤用品、毛巾、劳动护肤品、帆布手套、口罩、洗发用品等。

5.1.3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用于特种场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防化服、防火服、

连体服、安全带、耳塞、防尘口罩、绝缘胶鞋、绝缘手套、防酸碱手套、全面式和半面式防毒面具等。

5.2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5.2.1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目前的个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适用于开工准备阶段,正常生产后的个人劳保发放标准待定。

5.2.2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5.2.2.1 防静电夏季服装、防静电春秋季服装、防静电单工作鞋生产性员工的使用周期为12个月,非生产性员工的使用周期为24个月;防静电棉服使用周期为24个月;单安全帽、棉安全帽、防静电棉工作鞋使用周期为24个月;单皮手套、棉皮手套、雨鞋和雨衣使用周期为36个月。

5.2.2.2 分析化验员专用白大褂,使用周期24个月,其它与生产装置相同。

5.2.2.3 2007年防静电夏季服装、防静电春秋季服装、防静电单工作鞋、防静电棉服、防静电棉工作鞋发放双套,2008年根据发放周期发放。

5.2.2.4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小品种的发放周期为三个月。

5.2.3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小品种采购金额标准为:

a) 生产一线(含质检中心)的员工为100元/季度;

b) 其他人员为80元/季度。

5.2.4 保健费发放标准为:

a) 备煤制剂、煤液化和煤制氢车间的全部人员、环保车间的环保四套和污水处理场装置的操作人员以及车间管理人员为100元/月;

b) 油品车间、空分车间、质检中心、环保车间的循环水场和凝结水站等装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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