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4号•【施行日期】199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现金(贷)汇出汇款(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2000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33号)精神及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为有利于加强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现就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科技处更名为科技处。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由会计财务处负责。
前期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将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工作划交支付科技处的,应于2000年7月1日前做好此项工作的移交,并对科技处和会计财务处的编制、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辖区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总行负责。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中心支行负责管理辖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负责。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银行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监督检查;(二)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实行;(三)调查研究经济运行新情况,组织推行支付工具的运用;(四)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总行的要求,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组织和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五)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纪律的行为,维护支付清算秩序;(六)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业务工作,调解、处理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纠纷;(七)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组织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八)按照总行的要求,负责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工作的改进和业务的管理,保障联行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九)负责有关结算机构的审查,组织支付密码的应用,并报总行批准后实施;(十)负责组织票据凭证和联行清算重要凭证的印制;(十一)负责人民银行分支行使用的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电子联行密钥、编押机和压数机等的购置、分发和更换的管理;(十二)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十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银发[1994]2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银发〔1994〕281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随着电子联行入网行的增加,尤其是1993年9月16日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以来,电子联行业务已有较大增加。
但由于各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业务是用手工处理的,影响了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和结算速度。
为此,决定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
现将《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采用联网方式的,总行先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采用交换磁介质方式的,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试点,并将准备试点的城市名单报告总行。
试点城市可视各行的业务量和条件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使用12.0以上版本软件的电子联行入网城市一律使用计算机编押、核押。
试点的经验,将逐步在其他电子联行入网城市推广。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实行点对点分段逐笔编押、核押。
将原密押要素中的凭证提交号由统编页号五位和笔序号一位改为交换号和笔序号各四位组成。
三、总行会计司负责确定全国密押要素、确定和分发联行密钥:小站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部门负责确定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钥。
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和分发联行密押卡;清算分中心负责代管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押卡;密押主管负责密钥及编押员、复押员的管理。
四、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处理业务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是电子联行处理业务的一项较大变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0•【文号】银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银办发[200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有效应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突发事件,提高系统危机处置能力,总行根据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ABS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ABS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制定的ABS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须于2008年4月中旬报总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并将电子版通过 OA系统发送至支付结算司马龙、科技司吴海丽邮箱。
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处置原则1.4.1账务安全原则1.4.2业务连续性原则1.4.3可操作性原则1.4.4分级管理原则2危机处置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人民银行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2机构职责2.2.1总行领导小组2.2.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职责2.2.4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危机处置报告程序3.1危机事件等级分析3.2危机事件报告程序3.2.1一般事件的报告3.2.2严重事件的报告3.2.3灾难事件的报告3.3危机处置流程图4预防机制与预防措施4.1预防机制4.1.1应急处理准备措施4.1.2应急演练4.2预防措施4.2.1日常维护检查4.2.2备份有效数据5业务应急处置5.1 ABS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5.1.1网点前置机故障的处理5.1.2ABS系统服务器故障的处理5.2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2.1一般事件的处理5.2.2严重事件的处理5.3城市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3.1城市处理中心应用系统故障的处理5.3.2城市处理中心数据库故障的处理5.4ABS系统与支付系统中断多日修复后的处理5.4.1可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4.2无法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5故障期间的其他规定6技术应急处置6.1 ABS系统概况及部署6.1.1系统构成6.1.2硬件配置6.1.3软件环境6.2技术危机处置6.2.1密押卡故障6.2.2数据库空间不足6.2.3文件系统空间不足6.2.4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6.2.5系统主控台出现页面显示超界警告6.2.6服务器关机出现黑屏、死机6.2.7服务器软件故障1--操作系统6.2.8服务器软件故障2--数据库管理系统6.2.9服务器软件故障3--中间件故障6.2.10服务器软件故障4--后台支付往、来账进程异常6.2.11 ABS系统主服务器硬件故障6.2.12 HP ML570G2服务器故障6.2.13服务器挂起或频繁重新启动6.2.14主备机损毁或丢失6.2.15客户端软件故障6.2.16客户端硬件故障7附则7.1总结报告7.2其他1 总则1.1目的为准确、高效处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 ABS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中央银行账务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00]3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2000年11月22日银发[2000]3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定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
现将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以下称新科目)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支行应认真清理现行会计科目及账户的资金,在准确理解新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新旧科目的对转关系基础上,做好账户设置、账号变更及新旧科目、账户对照等项准备工作。
二、进行新旧科目结转前,对于有关科目,应作如下账务处理:(一)取消的会计科目1.“0210应收期票款项”和“0209发行期票”两科目余额对转后结平。
2.将“0316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扫数上划总行营业管理部。
俟全部款项收妥后,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将余额转入“0315拨付分行中央信贷基金”科目结平。
3.将“0324地方币、旧人民币”科目的借方余额扫数上划总行货币金银局,行号:10053。
4.将“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和“0153中央有偿收购外汇额度”表外科目的账面余额转销,设登记簿登记剩余额度备查。
上划0316和0324科目余额时,可由核算行报经分行核实批准后,直接划至总行。
上划工作应于2000年12月20日前结束。
(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原双方反映余额的,应作轧差处理。
(三)个别分支行有“外汇买卖”科目的人民币和外币余额的处理,另行通知。
三、新旧科目结转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进行,需要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程序将陆续下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文号】银发[2000]112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银发[200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10日银发[200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银发[2001]293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为加强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规范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原则(一)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的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与反映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和货币发行、回笼、流通中货币等有关业务的情况,实施会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自成系统,专设科目,独立核算,分级管理。
(三)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入,减少记付出。
(四)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坚持先入库后记账,先记账后出库;坚持序时逐笔记账,不得并笔记账或轧差记账的记账原则。
(五)发行基金清分出入库、钞票清分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业务以元为单位进行核算,其他货币发行业务应按千元的整数倍进行核算。
(六)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贯彻账、实分管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补充《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关于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的未尽事宜,规范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手工处理是指使用特定格式的凭证、账簿、卡片等,通过手工方式记载账务,完成会计核算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以电子计算机处理为主,手工处理是电子计算机处理的辅助及补充。
会计核算手工处理适用于下列情况:(一) 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应急处理方案。
(二) 未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或根据有关规定只能采用手工处理的会计业务。
(三) 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了全面反映某些业务活动,在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完成主要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以手工方式进行的辅助性会计核算工作。
如手工记载有关登记簿等。
第四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两个系统的账簿应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明细核算发生额合计数与综合核算发生额必须保持一致。
记账完毕,总账各科目的余额与同一科目分户账(或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一) 明细核算的记账方法。
明细核算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分户账,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还可另设登记簿进行辅助性登记。
1、分户账(1) 账页上首规定填写的主要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和页数等)应详细填写。
记账时,要写明记账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列支票号码后四位数。
损益类各账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
收付利息采取汇总凭证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凭证的,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计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2) 记满一页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3) 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分户账,结出余额并交复核员复核。
为了简化手续,对同一账户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另编制汇总凭证二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04•【文号】银会计[1989]345号•【施行日期】199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89]345号1989年1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最近,据部分人民银行分行反映,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中存在着种类不全、报送不及时、报表差错多等问题,甚至有个别专业银行拒绝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为严肃制度和便于全面总结、分析、掌握金融系统的经营情况,现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等二章第七节规定,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问题重申如下:一、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专业银行,系指专业银行各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区(市、州)分行和县(市、旗)支行。
二、报表会计报表种类(一)月计表。
(二)决算表。
应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2.损益明细表;3.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4.业务量情况报告表;5.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6.决算说明书;7.其他有关附表。
(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含附报)。
三、专业银行各类报表报送时间(一)月计表。
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月后八日;省分行月后十五日;总行月后二十五日。
(二)决算表。
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次年一月底;省分行次年二月十五日;总行次年三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06•【文号】银发[1989]352号•【施行日期】198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银发〔1989〕352号1989年12月6日)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
此项改革有利于分清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对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的联行清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由于专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宏观管理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此,联行清算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核心,是使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汇差资金由人民银行控制。
做到专业银行办理款项汇划,必须先将资金交给人民银行,然后才能汇出款项;解付款项由人民银行划拨资金,保证款项及时支付。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以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替代手工联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汇划款项全部通过清算中心汇划并清算资金。
人民银行将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上述目标。
近期任务是改进现行的联行清算办法,实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自1990年4月1日起,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
其处理手续按照《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不含县)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专业银行跨系统或本系统联行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内部控制措施落实
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人民银行应采取一系列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严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业 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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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处理
引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会计凭证录入、账簿登记、报表编制 的自动化处理,提高会计核算效率和质量。
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强化内部审计和 监督,确保会计核算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加强外部监 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公信力。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 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 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明确各级行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 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 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实施内部控制 ,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单位内部控制的日 常运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 控制的审计监督。
05
会计核算程序与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程序
01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
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02 03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汇集经济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编制财务 报表的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与《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为准。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集中系统是实现国库会计业务统一处理、数据集中存储、信息共享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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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补充《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关于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的未尽事宜,规范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手工处理是指使用特定格式的凭证、账簿、卡片等,通过手工方式记载账务,完成会计核算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以电子计算机处理为主,手工处理是电子计算机处理的辅助及补充。
会计核算手工处理适用于下列情况:(一) 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应急处理方案。
(二) 未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或根据有关规定只能采用手工处理的会计业务。
(三) 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了全面反映某些业务活动,在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完成主要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以手工方式进行的辅助性会计核算工作。
如手工记载有关登记簿等。
第四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两个系统的账簿应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明细核算发生额合计数与综合核算发生额必须保持一致。
记账完毕,总账各科目的余额与同一科目分户账(或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一) 明细核算的记账方法。
明细核算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分户账,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还可另设登记簿进行辅助性登记。
1、分户账(1) 账页上首规定填写的主要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和页数等)应详细填写。
记账时,要写明记账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列支票号码后四位数。
损益类各账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
收付利息采取汇总凭证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凭证的,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计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2) 记满一页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3) 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分户账,结出余额并交复核员复核。
为了简化手续,对同一账户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另编制汇总凭证二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账。
(4) 使用单写式账页的,应按月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开户单位对账;使用复写式账页的,应每记满一页即将对账单交给开户单位对账。
月末日营业终了,不论账页记满与否,均应另过新账,并将原账页对账单交给有关单位对账。
2、现金日记簿在业务发生后,按照现金凭证分别序时、逐笔记载。
除记载记账日期、凭证号码外,还要在摘要栏内简要记载交款或取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或用途等内容,尽量配合现金项目分类要求。
每日营业终了后,结出现金日记簿收、付方合计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方、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
3、余额表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1) 计息余额表根据同一科目各分户账的每日最后余额填列。
当日未发生账务或当日为节假日,需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每逢旬末、月末,应将余额表上各户的余额,从月初到旬末、月末逐日相加,结出10天、20天小计和全月合计,并与总账核对相符。
如有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原因是否合理、数字是否正确,并分别填写入“应加应减积数”栏,以结出各个账户“至本月底的累计未计息积数”,并结转次月余额表的“至上月底未计息积数”栏。
(2) 一般余额表根据同一科目各分户账的每日最后余额填列。
当日未发生账务或当日为节假日,需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4、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分户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
(二) 综合核算的记账方法。
综合核算是根据会计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
1、科目日结单每一个会计科目编制一张。
根据同一科目的凭证,分别现金、转账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并注明凭证张数、附件张数。
“现金”科目日结单,应根据现金科目凭证汇总填列。
全部科目日结单的借方、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2、总账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日结单借方、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
当日未发生账务的科目(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
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总账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余额表或分户账各户的借、贷方余额分别加总填记(即借方账户的余额,填入借方余额栏内;贷方账户的余额,填入贷方余额栏内),不得轧差记载。
每逢旬末或月末应将各科目总账的发生额从月初到旬末、月末逐日相加,结出10天、20天小计和月计以及自年初累计发生额。
对计息科目总账的余额栏,也要做同样的结计工作,计出旬末、月末计息积数。
3、日计表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各科目总账的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
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五条月末,总账与分户账按以下规定进行账簿结转:(一) 总账旧账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终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上月底余额”栏,年度开始建立新账时,则只过上年底余额。
(二) 分户式复写账页每月更换一次新账,并在旧账页上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注“结转下月”,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写×月1日,摘要栏加注“上月结转”。
第六条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各种贷款卡片账和其他未销账的卡片账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
(一) 分户式账页应在旧账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划双红线后加注“结转下年”(对于余额已结清的账户,应在账页上加注“结清”)。
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同方向,新账页日期写新年度1月1日,在摘要栏加注“上年结转”。
(二) 销账式账页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注“结转下年”,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账页,账页记账日期写新年度1月1日,在摘要栏除加注“上年结转”外,还应注明旧账内容摘要和发生日期,并结出余额。
第七条账簿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旧账页余额核对相符,保证衔接无误。
第八条记载各种账簿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以保证核算质量。
(一) 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凭证的有关事项逐笔记载,结出余额,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
如果凭证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账。
(二) 记账应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黑圆珠笔垫双面复写纸书写。
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 账簿上所写的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
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时,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写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
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四) 记账时,应按账页行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
发生空页时,用红色对角线划掉,注明作废;发生空行时,应在空行的通栏内用红字注明“空行”字样;(五) 凭证、账簿盖错印章,应在所错盖印章上用红笔划‘×’以示注销,再补盖正确印章。
(六) 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九条账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
发生账务差错,应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一) 当日发生的差错1、日期或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错误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左端盖章证明。
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应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3、已使用的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全页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部门会计主管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账簿最后一页备查。
(二) 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兰字凭证更正。
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批注:“更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记错账的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更正”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年×月×日账”字样及简明事项。
2、凭证金额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制借、贷方兰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
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更正”字样。
3、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应参照2、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年×月×日更正”字样。
4、本年度发现隔年度错账,应填制兰字反方向凭证更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5、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第十条会计凭证、账簿的装订(一) 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装订。
装订时要将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二) 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顺序编列凭证总号,并与科目日结单的凭证总张数核对相符。
(三) 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的账页,装订时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并且按账簿编号,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