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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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⑤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11.4万日元,夫妇为15.6万日元,夫妇加1个孩子的家庭为22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32.5万日元(有一个子女不满16岁)
28.3万日元(有两个子女不满16岁)。
⑥人寿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⑦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
⑧捐赠款扣除。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5000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40%)-5000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⑨配偶专项扣除。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配偶专项扣除是1987年税制改革中针对“配偶打工问题”设置的,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家庭。一旦配偶的打工收入达到103万日元,与工薪所得扣除(65万日元)和基本生活扣除(38万日元)相抵,纳税人不能享受配偶扣除;而配偶收入达到141万日元时,将取消纳税人的全部配偶扣除,配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目前,税制上已做出修改,废除了配偶专项扣除(38万日元),此项修改适用于2004年以后的个人所得税。随着配偶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负也将有所增加。
⑩残疾人扣除。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1老年扣除。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
○12鳏寡扣除。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
○1316岁至22岁的抚养子女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12万日元。
○13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⒂各种损失扣除。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
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考虑到特殊情况,个别扣除项目有所增减。非居民不享受上述任何一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实施了一项定率减税措施,即按照个人所得税额的20%(最高扣除限额为每年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额的15%(最高扣除限额为每年4万日元)分别给予减除。(2)抵免和其他扣除项目
○1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
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2资本利得课税
资本利得采取在减除最大法定扣除额50万日元后与其他所得综合课税的原则。保有期超过5年的转让资产,其资本利得视为长期资本利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净资本的50%计算。转让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资本利得将采用特殊的税制措施。
对销售特殊指定证券(包括法人股、可转让无担保公司债等)采取与其他所得分离的方式课税,适用税率为26%(其中,个人所得税20%,个人居民税6%)。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上市证券实现的资本利得,税率减按10%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7%,个人居民税3%),适用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截至2007年12月31日。适用期过后将按20%的税率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15%,个人居民税5%)。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选择按10%的税率对资本利得征税(以后按20%)。
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上市股份产生的资本损失允许向后结转3年。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转让上市股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缴所得税:①于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股份;②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的股份;③全部购进成本不超过1000万日元.
来自银行存款以及特殊指定金融工具的利息采取与其他所得分离的预提方式征税,税率为20%(其中,个人所得税15%,个人居民税5%)。
股息采用与其他所得综合计税的原则。当股息在日本支付时,对其征收20%的预提税。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预提税减按10%(其中,个人所得税7%,个人居民税3%)征收。对在日本支付的来自上市股和其他特定股的股息,纳税人可以选择预提税方式缴纳国地税。今后任何一种股息均须采用与其他所得综合计税的方式。非居民来自日本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和使用费按照20%(银行存款或特殊指定金融工具则按15%)或按较低的协定税率缴纳预提税。
(4)其他特殊个税应纳额
①个人居民税。在市町村和都道府县拥有住所和事务所的居民均须缴纳个人居民税,对在市町村拥有住所的居民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税。对拥有事务所(事务所所在市町村没有住所)的居民采用定额税率计税,市町村居民税为3000日元,道府县居民税为1000日元(见表4)。
表4日本个人居民税定额税率表(2007年)
市町村居民税(年税额) 都道府县居民税(年税额)
3000日元1000日元
4、应纳税额计算步骤
5、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
6、征收时间
第一期是当年7月1日到31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11月1日到30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1/3。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三、参考实例
下面来看看福岛县政府网站上给出的一个示例:一个年收入750万日元(59.7万人民币)的上班族,家里有担任家庭主妇的妻子、高中生儿子、中学生女儿,那么他的所得(income)为
7,500,000- ( 7,500,000 * 10% + 1,200,000)=5,550,000 日元
扣除总共为221.125万日元,包括:
所以他的课税所得(taxable income)为:5,550,000 – 2,221,250 = 3,328,750 日元。千元以下不算,那么最后的课税所得金额为332.875万日元。那么按照上面的表,计算出来他2010年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81万日元,即约1.89万人民币。
交给地方政府的个人居民民税为:332.857万* 4% (县民税)+ 332.857万* 6% (市民税)+ 0.5万(“均等割税额”)= 33.52日元,即2.67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