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社会视角下中国人的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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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社会视角下中国人的法律观念

摘要: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精神与人情社会的传统文化并存的特殊法治文化。人情观念是中国社会法治文化的传统和重要特点,也是当今中国法治文化的显著特征之一。今日之中国,人情观念伺机变通法律的运用,存在于暗处,挑战司法公正。要从立法、司法改革、加强法律监督和增强司法人员素质方面入手,才能更好的平衡人情社会与司法公正。

关键词:法治文化“人情”观念人情社会法律监督法治精神

一、法治文化与中国的法治文化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

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文化体系。这种文化是深深扎根于国家、社会乃至个人,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个人生活中必须贯彻始终的文化和精神,是人们普遍借以行动的生活样式和社会成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指导下,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借鉴人类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而体现出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

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活动。

(三)“人情”观念下的法治文化

“人情”观念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自古以来便对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影响深远。“法理不外乎人情”这种法律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作为中国特色的一种法治文化,对当今中国的司法理论及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人情社会与其影响下的法律观念

(一)人情社会

人情社会指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构成的一定利益集团的社会关系。单从“人情”一词看,不能简单判断人情社会的是非对错,“人情”在不同场景下有不同的含义,比较容易混淆和误解,比如“讲人情”和“讲私情”“拉关系”“走后门”并列时,再主张“人情大于王法”就是歪曲和非正义的。

概括而言,人情社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家族私有化。人情在社会交往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亲缘血脉产生的家族关系和朋友邻舍产生的私交关系,带有明显的私人性。

第二,社会裙带关系。家族关系,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同年关系,同乡关系等几种关系交织在一起就形成了一张以金钱为编织绳,以人情为助推剂的严密的社会裙带关系网。

第三,历史文化传统的惯性。古代宗法制度使人们的家族观念极强,家法,族规等观念深深地融入在历代民众的血液里。这种巨大的惯性也就成为当代人情社会的显著特征。

(二)“人情”社会影响下中国人的法律观念

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仍然未能建立现代法治社会。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现在仍然深受封建因素的惯性――人情观念影响,且其影响仍然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下,中国人的法律观念极具特色。在“人情”观念影响下,中国人的法律观念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

1.目前中国人淡薄的法律观念

(1)对法的理解。法律被视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是“阶级法”。人情社会里,熟人之间有点事用不到法律,比如借款,口头说说就行,大家都知根知底,签订合同有时候甚至被看做“不给面子”。

(2)对法的本位的理解。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的遵守应该包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中国人民认为法律的遵守仅仅是履行义务,时至今日,这种观念仍未得到较大改变。这也体现了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淡薄性。

(3)对法的独立意识的理解。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有限的。我国的司法独立规定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司

法机关仍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的立法机关,法官不仅不能独立于法院,而且法官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司法不能完全独立也体现了中国人司法方面法律观念的淡薄性。

2.中国人情观念在诉讼中的体现

(1)中国人诉讼的人情化。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为考虑到要使裁判结果符合人情,为使当事人所接受并真正地解决纠纷等因素,不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作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2)无讼的追求。中国封建社会是自己自足的农业社会,加上受“家国同构”宗法制度的影响,人们活动范围小,案件发生时能忍则忍,不能忍宁愿找人调解也不打官司。

(三)“人情”为重法律文化的弊端

在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人情并不会公然与法律对抗,却以潜规则的形式暗行于法律之下,寻找机会变通法律的运用。

1.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冲突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法治社会里,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人情观念里,法律对有些人在有些地方却不适用。在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法治社会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隐而不彰且无所不在的人情传统

的惯性影响,在许多方面使法治精神大打折扣。

2.人情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冲突性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实现优胜劣汰、节约社会资源和机会的目的,社会机会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应该是通过公平竞争实现的。若让人情观念来染指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合理流动,则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很难建立起来,且必定会滋生腐败。

3.人情社会下百姓对司法机关执法整体的信任和拥护亟待加强

法国著名学者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违法行为更可十白,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加强是十分必须的,公平合理公正的裁判使得百姓会对司法机关执法能力产生

信任,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增强,司法公信力形成。然而,当今的各种不良社会认知却加剧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

丧失。

三、人情社会下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议

(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先制定“良法”。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善、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能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中突等现象,做到法律体系协调统一,使法律更加符合公民的现实生活,有效地避免了法律自身成为制造利益>中突和社会矛盾的根源。其次,要求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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