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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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
2008年5月,刘某应聘到某专卖店工作,店里将刘某派到公司总部进行为期1个月的新手培训,主要培训产品知识和相关销售技巧。出发前,店长拿出一份《培训协议》要求刘某签订,协议中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并约定如果刘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向专卖店支付违约全5000元。2009年2月,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卖店以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刘某认为,专卖店提供的只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不应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因此,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卖店提供的培训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形和条件。本案中,首先,专卖店提供的培训,是由总部统一安排的培训,其并没有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而且专卖店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此次培训支付了专项费用;其次,就培训内容而言,专卖店给刘某提供的培训虽然是脱产培训,但仅涉及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属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因此,专卖店无权与刘某约定服务期,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刘某辞职无需向专卖店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忤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
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于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