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我厅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处室、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驻厅监察室。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2008年全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和全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全面推进科技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从严治政、依法行政、高效快捷、注重实效为原则,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努力规范科技管理行政权力运行,为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4.27
•【字号】闽科提〔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
案的答复
闽科提〔2021〕58号
省台盟:
《关于台资“三高”企业融入我省产业发展的建议》(第202110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强调: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这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创新惠企科技政策,实施闽台科技合作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台资“三高”企业全方位高质量融入我省产业发展,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努力
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
一、强化惠企政策服务,精准解决台企发展需求
我厅梳理汇总惠企科技政策汇编成《服务在闽台企惠企科技政策简介》,并已对外发放2000册,针对在闽台企多渠道进行宣传。该手册涵盖对外合作项目申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等20项内容,并明确了优惠对象、受惠内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更好服务在闽台企享受科技政策,助推台胞台企科技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省科技厅提出在高技术领域台资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台资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申请科技计划获得立项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支持鼓励在闽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2017—2019年有效期内有76家台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高校产学合作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省属单位)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高校产学合作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省属单位)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
高校产学合作等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省属单位)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与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基于MIMO毫米波雷达的机场跑道异物检测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280项科技项目列入2021年省科技计划项目。现将年度科学技术经费下达你们,具体项目经费及科目详见附件。
请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等规定,专款专用,加强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请各单位在收到资金文件30日内,填报绩效
目标申报表,报省科技厅对应业务处室备案。请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 2021年福建省高校产学合作、引导性、对外合作、STS计划等新上科技项目计划与经费表(省属单位)
2. 2021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新上项目计划与经费表(省属单位)
3. 2021年福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后补助科技项目计划与经费表(省属单位)
4. 2021年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计划与经费表(省属单位)
5. 科技项目经费汇总表(按用款单位汇总)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2.14
•【字号】闽科财[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财[2007]1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闽科企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闽科企金〔2012〕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及结题率,强化各设区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我厅制订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及结题率,强化各设区市科技局、县(市、区)科
技行政部门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07]85号)和《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企金[2007]6号)、参照《在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实施办法》(闽科企金[2011] 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1.01.28
•【字号】闽财教[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
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设立市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科技保险险种
第四条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福建省行政区划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2022修订
闽科规〔2022〕5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2022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
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
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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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订了《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9日
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支持项目与资助对象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分配方法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推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宗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面向规模生产需求,促进关键共性技术配套集成,并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建设具有特色优势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培养工程技术专业人才。
第二条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一)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提供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二)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持。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经费(市级)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经费(市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经费(市级)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柔性新型显示材料氟聚酰亚胺及关键单体研发与产业化”等14项科技项目列入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计划,具体项目经费及科目详见附件。
请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文件30日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填列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应业务处室备案。请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 2021年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计划与经费表(市级)
2. 2021年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II类榜单)专题项目计划与经费表(市级)
3. 2021年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教联合支持)专题项目计划与经费表(市级)
4.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1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征集京闽科技合作项目成果及需求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征集京闽科技合作项目成果及需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征集京闽科技
合作项目成果及需求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京闽科技创新合作,助力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与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三明市政府拟于2023年3月在三明市共同举办“首届京闽科技合作论坛暨京闽(三明)科技项目对接活动”,重点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领域开展科技项目对接交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1. 2022年以来已开展的京闽科技合作项目,或近期有意向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具体填报内容(见附件1)。
2. 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领域,京闽科技合作技术需求项目。具体填报内容(见附件2)。
3. 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单位拟组织举办的京闽科技合作活动。具体填报内容(见附件3)。
二、说明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填报表格并盖章,于2023年3月1日前传真至0591-********,同时将word电子版发送至**************.cn。
2.省科技厅将对征集的京闽科技合作成果和技术需求项目编印成册并推介,遴选部分优质项目在对接活动上签约。
三、联系方式
1.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联系人:刘杨曦联系电话:************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
福建省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按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要求,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开展2022年度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的精神,按照《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闽科资函〔2021〕106号),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资金引导作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结合我省实际,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将支持以下三个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4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市属单位)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市属单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
省自然科学基金
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市属单位)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暖光型发光涂料的应用及产业化研究”等76项科技项目列入2021年省科技计划项目。现将年度科学技术经费下达你们,具体项目经费及科目详见附件。
请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请各单位在收到资金文件30日内,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科技厅对应业务处室备案。请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 本次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汇总表(按设区市分组汇总)
2. 本次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汇总表(按项目主管部门分组汇总)
3. 2021年福建省自然基金项目计划与经费表(市属单位、地方高校)
4. 2021年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项目计划与经费表(市属单位、地方高校)
5. 2021年福建省科技项目计划与经费表(支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专项)
6. 2021年福建省仿制药项目计划与经费表
7.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2年“揭榜挂帅”项目“电子信息产业中试创新服务平台”榜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2年“揭榜挂帅”项目“电子信息产业中试创新服务平台”榜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2年“揭榜挂帅”项目“电子信息产业中试创新服务平台”榜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落实试点“揭榜挂帅”机制等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结合“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根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赛马”攻关机制的若干措施(试行)》(闽科规〔2022〕7号)文件有关要求,决定启动2022年度“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凝练形成了“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榜单,现予以发榜。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榜条件和要求
(一)2022年度“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牵头揭榜单位应按照“2022年度“揭榜挂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需求榜单”(详见附件)所规定的平台建设内容、预期技术目标、时限等要求申报。
(二)牵头揭榜单位必须与福建省平台建设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揭榜单位与平台建设需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揭榜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省内平台建设需求企
业负责承接科技成果。
(三)牵头揭榜单位必须是省外企事业单位。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与福建省平台建设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四)申请科技厅资助经费不超过榜单规定的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平台需求企业的出资承诺供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揭榜方应能与需求企业协商,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
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源,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支撑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着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积极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和孵化高地,持续提升科技自立自强和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制定了2023年度支持区域发展等14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请按指南要求
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可申报的部分项目,按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项目经费由厦门市科技局安排,项目后续管理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
(二)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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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福建省科学技术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
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0日
闽科人〔2017〕5号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级别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要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热爱科研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年度考核要求:正常晋升助理研究员的,任现职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正常晋升副研究员以上的,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破格晋升的,任现- 2 -
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2年内至少1个年度为“优秀”。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我省现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采取考核确认方式的,须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且从事本专业工作。
(一)研究实习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二)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
(三)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副研究员。
(四)研究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受聘副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研究员。
第三章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基础条件: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九条科研能力条件:掌握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基本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方法;在中、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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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参与1项研究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撰写1篇科研工作总结。
第四章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基础条件:具有扎实的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能独立使用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独立设计研究方案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科研能力条件:
(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项目的选题和研究方案制定;
(二)参与较大研究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参与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以上;
(四)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第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 4 -
1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破格条件:
(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研究实习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二)资历破格: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3. 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4. 参与制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5. 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第五章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基础条件:具有较系统的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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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或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科研能力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能指导和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1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第十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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