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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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
一、条件
1、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发[1997]26号第五条、鲁政发[1997]109号第四条: 1998年1月1日《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
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月发给退休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该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该办法实施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个本人。

二、提交材料
(1)《退休审批表》三份,(2)照片六张,(3)职工档案材料或查档证明,(4)养老保险金交纳证明。

(5)办理病退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6)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还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

三、办理程序
(一)正常退休的:
1、由单位报送职工的档案材料,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填写《退休审批表》。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对拟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退休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病退(含退职)、伤退办理程序
1、对申报病退(含退职)、伤退职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对单位报送的职工档案材料审核。

符合退休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再为其办理相关相关手续。

(三)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程序:
由单位报送职工档案材料, 经社会保险科初审, 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 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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