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合集下载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被认为是一项关键性的条款。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进行论述。

以下将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平等原则:行政赔偿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不得歧视,不得有任何偏袒。

2.依法原则: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赔偿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裁决。

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进行裁决,而应依据法律适用相关的行政赔偿规定。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判定行政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判断,尽量使被赔偿方得到公平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追责行政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方式。

在行政诉讼法中,补偿是一种行政行为,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而行政补偿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修复、恢复原来的合法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以确保被赔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申请条件: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且必须在两年内提起申请。

同时,对于涉及到超过两年的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事实的陈述,以支持其赔偿与补偿请求。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

3.受理与裁决:行政机关在依法受理赔偿与补偿申请后,将进行合法性和事实性的审查。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

第五条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一、原因不同二、范围不同三、程度不同四、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是为了补偿在行政事务处理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众或者组织等。

而且在一些危险的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大的区别。

那么,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呢?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区分?▲(一)、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二)、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三)、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2. 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条件。

(2)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的权利主体。

(3)补偿性原则:行政赔偿应当以补偿受损失的权益主体为目的,追求经济、物质上的补偿。

(4)合法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在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清楚、权益主体受损的损失明确、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保障权益主体获得合理、公正补偿的重要环节。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阶段:当权益主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证明损失的证据、行政行为的证据等。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

3. 调查阶段: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涉及的事实和责任,评估损失的程度。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法律规定和行政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决定给予赔偿,应当明确赔偿的方式、金额等具体内容。

5. 履行阶段: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及时予以履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权益主体可以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强制执行。

三、行政补偿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消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和组织进行的损害而采取的补偿措施。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有时,行政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涉及到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问题。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虽然都旨在对公民的损失进行一定的弥补,但它们在性质、适用条件、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赔偿,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公民才有权利要求行政赔偿。

例如,某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对公民进行拘留,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这时候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个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有相应的规定。

与行政赔偿不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关键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却给特定的公民或组织造成了损失。

比如,为了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依法征收了公民的房屋和土地,这种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给被征收者造成了损失,政府就需要进行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等。

行政补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实物补偿、安排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等。

行政补偿的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被补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赔偿通常需要公民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公民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 ❖ 3.损害后果(是前(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
❖ 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
点。 ❖ (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 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
三、追偿的要件
❖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
行为有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 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 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 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 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 ❖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复议机关
六、行政赔偿程序
❖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
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 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 形式

名词解释 行政追偿

名词解释 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赔偿之后,依法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行使追偿权,以弥补行政赔偿费用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当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主体可以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向该责任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弥补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追偿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同时,行政追偿也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的公正和合理,避免行政赔偿费用的无限制承担。

在行政追偿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行政追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责任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合理、公正,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范围。

行政追偿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出申请、审查、决定等程序。

行政追偿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制度,可以有效地促
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维护国家财政的公正和合理。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四、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n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必然发 生的损害结果或者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害结果 之间,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P433
n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二、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范围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一)应予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1.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n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n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n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n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n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n 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不包括法规和规章。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目前只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 力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n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 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命令的行为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n
行政赔偿的过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重要理论工具。
n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n (二)行政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二)多选题

3、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 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 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 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集者退散
(二)多选题


4、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 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 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 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 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 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第五节、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九)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日平均工资 2、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日均工资1- 5倍) 3、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年均工资10-20倍)、生活费 4、死亡: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以年均工资20倍),生 活费 5、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7、财产权,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2)名词解释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承受者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和时限的总和。

3、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

4、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运用或应当遵循的程序。

5、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6、法定行政程序: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

7、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8、行政程序法:是规定和规范行政程序的法。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9、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0、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1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3、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14、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5、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违法(包括部分行为不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1:学术风格】正文:1. 行政赔偿的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错误、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使其恢复损失或得到补偿的行为。

1.1 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错误、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行为直接给予损失;责任主体具备了主观过错要件;被行政机关行为给予损失的事实存在;行政赔偿的形式和方式。

1.2 行政赔偿的种类根据赔偿对象的不同,行政赔偿可以分为个人行政赔偿和集体行政赔偿;根据赔偿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可以分为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2. 行政补偿的定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通过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某种权益或福利来弥补某种或某些损失的行为。

2.1 行政补偿的适用条件行政补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错误、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了实际损失;行政机关有义务予以补偿。

2.2 行政补偿的种类行政补偿可以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直接补偿是指行政机关直接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某种权益或福利;间接补偿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

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机关:指法定或委托专门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

2. 经济赔偿:指通过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等形式来恢复被损害方的经济利益。

3. 非经济赔偿:指通过其他方式如道歉、撤销违法行为等来补偿被损害方的非经济利益。

【2:商业风格】正文:1.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一种行为,但它们在目的、条件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1 行政赔偿的区别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错误、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后,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来恢复或补偿其损失的行为。

行政赔偿适用的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错误、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行为直接给予损失;责任主体具备了主观过错要件;被行政机关行为给予损失的事实存在等。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1、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

6、依据不同。

热门城市:铁岭县律师白山律师巢湖律师马鞍山律师金山屯区律师新河县律师五营区律师银州区律师威县律师在法律上,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通常会对一种行为做出很多细化,比如针对政府的不作为而作出的措施就包含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种,那大家知道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吗?带着这个疑问,我们一起看下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依据国家赔偿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国家对此承担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行政赔偿法》是指控制和规范政府侵权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赔偿是依法给予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被侵权人的补偿。

该法律规定了政府行为的范围和界限,对政府的过错行为进行指责和赔偿。

行政赔偿法于2023年经过修改完善,以下是2023年全文的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惩治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提供公共服务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第三条行政赔偿应当坚持保护权利人利益、公平合理、依法依规、依事情依情、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赔偿应当依法,不得违法干涉、拒不执行行政赔偿决定。

第五条行政赔偿应当与刑事赔偿、民事赔偿相协调,互不干扰,各自独立。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行政秘密,不得泄露、故意损坏或者故意销毁与行政赔偿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涉及工伤事故的行政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第九条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享有赔偿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赔偿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申请行政赔偿,应当向侵权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发生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侵权有关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在知悉后的15日内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知悉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通知受害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在知悉后的60日内答复。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向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听取陈述、查看证据材料,并将调查情况、行政赔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小结提升】 小结提升】 •第一,制定行政补偿法典。 第一,制定行政补偿法典。 第一 •第二,明晰行政补偿原则。 第二,明晰行政补偿原则。 第二 •第三,扩展行政补偿范围。 第三,扩展行政补偿范围。 第三 •第四,提高行政补偿标准。 第四,提高行政补偿标准。 第四 •第五,简化行政补偿程序。 第五,简化行政补偿程序。 第五 •第六,设立行政补偿基金。 第六,设立行政补偿基金。 第六
(四)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方式 侵害名誉权、
支付误工费, 限制人 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身自由 平均工资计算 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 造成身 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 体伤害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倍 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 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劳动能 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力丧失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20倍,并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20 20倍 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该机关、机构、 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了侵权行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 的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 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加重损害的, 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 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 执行根据错误的, 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 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违法性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有直接损失;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 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 (4)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下述情形排除行政赔偿范围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
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阻止 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1)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行政机关作 出的是合法行为; (2)并无该项义务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受到 了特别损失;(3)实际发生了损害事实,且并与该合法行 为有因果关系;(4)一般仅补偿实际遭受到的损失的一部 分而非全额补偿
❖ 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
点。 ❖ (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 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
三、追偿的要件
❖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
四、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 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公民死亡 的,其继承人是行政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 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戚也是行政赔偿请求人;(3)受 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 (4)追偿金额的确定应与被追偿者相协商,协商不成,赔 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经被追偿者申请,可酌情减 免追偿之责。
❖ (一)追偿人:(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 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为追偿人;(2)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的成员行使职权导致侵权赔偿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追 偿人;(3)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授权, 造成侵权赔偿的,委托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 ❖ 3.损害后果(是前提条件;仅限于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4.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
行为有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 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 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 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 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 (二)被追偿人:(1)在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 该数人均被追偿人;(2)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 所有参加合议的个人均未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决议表示 反对的人除外;(3)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的内部成 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是被追偿人
第三节 行政补偿
❖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合法行使行政 职权的过程中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由国家 行政机关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的一种制度。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 2.恢复原状 3.返还财产
❖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 偿计算标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3.侵犯 财产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节 追偿
❖ 一、追偿概述:是国家向行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 法则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人员)承担 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追偿金额
❖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损害赔偿 金额(包括赔偿金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需费用)为限
❖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 偿金的,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
❖ (3)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 追偿着的薪金收入。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 ❖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复议机关
六、行政赔偿程序
❖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
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 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 形式
第一节.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 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 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 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 (三)违法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执行了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的一种归责原则。该原则以 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 (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 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 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