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国家对项目融资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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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国家对项目融资的政策分析

冰星

本部分摘选了两年来涉及投资项目融资的五份文件,从政策层面分析国家对投融资的政策支持。

一、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解读:这一条将BT项目范围限定在了公租房和公路两个行业内,对我们汉十城际这类的项目,BT的难度很大,大多企业不愿意以此模式参与。

2.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解读:这一条减少了BT项目还款来源,增加了项目风险,离开了土地,地方财政更加困难。个人认为集团公司就是一个融资平台公司,与前几年的融资平台公司相比,没有储备土地和土地预期出让作为资金来源,融资将更加困难,当然,投资方参投兴趣大打折扣。

3.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解读:这一条将平台公司的融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了银行内,对我们项目而言,

集团公司单靠银行贷款会显得资金来源单一。

4.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解读:如果我们不能够用政府信用、平台公司、国有资产对投资方提供担保,将会使很多投资人失去投资信心,尽管以前很多投资人对政府担保之类的不相信,但毕竟政府信用担保还是有用的。

463号文件对我们融资的总体影响:集团公司只能从银行获得资金来源而且不能够对投资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因此,投资方对我们项目的投资兴趣降低,转向公租房和公路项目。

二、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依法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解读:根据这一条,政府可以发债,为发行省铁路建设专项债券提供依据。同时,投资方会选择债务负担轻的地方,我省债务水平在全国属于一般,仍有吸引力。

2.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

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解读:本条实际上说的就是目前正在推广的PPP模式,从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对PPP模式给予高度定位与肯定,关于PPP模式在我公司项目上能够使用到何种程度,需专题分析。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解读: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一是要做项目就要借债,要借债,就要先有预算;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给提供担保了;三是项目自身要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要靠集团公司和公司自己来融资,不能靠政府了。但是我们项目要融资实力不开政府的,根据这一条要研究政府在我们项目融资中能发挥最大作用同时不违规。

三、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 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解读:财政部在国发43号文的基础上紧接着印发此文件,实际上是针对财政在PPP项目上如何提供支持。本条明确了PPP项目的重点方向,考虑到汉十城际项目的具体特点,投资方会有限考虑参与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地铁)、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PPP项目的运作,对我公司项目投资兴趣一般。

2. 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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