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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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委托单位:昭通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卢登富
受委托单位: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曾文刚
为改革昭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关系,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昭通市农业局委托昭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1、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对昭通市种畜禽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肥料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赤水河自然保护区管理、渔业水域
污染、渔业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船舶、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流通、乡镇企业管理、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草原、耕地、转基因生物、生态农业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对违反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指导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3、依法配合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主持或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农业民事争议案件;
4、负责农业执法案件的统计工作;
5、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内容
1、对违反渔业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9项)
2、野生水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8项)
3、水污染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项)
4、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的行政处罚(7项)
5、对渔业船舶检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4项)
6、违反农业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8项)
7、对违反食用菌菌种等管理的行政处罚(5项)
8、反农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7项)
9、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2项)
10、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第8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