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豫水计[2001]163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计[2001]163号)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
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省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
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五)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06]54号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7.22
•【字号】豫水建〔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省水利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解读。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豫水建2014 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豫水建【2014】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
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4、在近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市计委、大项目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1999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国家计委发布了3号令、4号令、5号令等一系列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招标投标推行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行政干预过多;有些项目逃避政府监督、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具操作性,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特别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保证贯彻《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第4号、第5号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省水利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
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省管项目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报告、招标公告、资质预审文件和结果、招标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五)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七)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试行)》
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监督的主体及执行机构河南省水利厅为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其办事机构为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地明确有关机构行使其行政监督职权。
二、监督的职责㈠行政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1、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2、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3、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4、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包括资质预审、招标文件、招标准备情况报告等);5、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6、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㈡纪律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以及需要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工作(包括资格预审,业主标底的编制、评标、定标等)实施监督,确保保密纪律和措施执行到位。
1、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从省水利专家库抽取专家名单,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在职专家须占多数。
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得透露评审项目、评审内容;3、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招标人必须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审地点。
保密纪律及措施主要包括:(1)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2)评委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房间电话,由监督人员集中统一管理,确需对外工作联系,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3)所有参评人员在评标期间集中食宿,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行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河南省水利厅二○一○年三月一、目的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发挥效益的前提,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建立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预警机制,监控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排查质量隐患,有针对性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整体上升。
二、适用范围本预警机制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供水及技术改造等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预警是通过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实体质量做出评价,按照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轻重程度,由轻到重依次划分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预警等级,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质量防控机制。
质量预警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价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评价工作由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机构可以独立或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及参建单位进-1-行检查,并填写《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表》,对工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质量预警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统一领导,按照监督权限分级实施,省重点工程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管理情况评价,其他项目可根据监督人员巡查、抽查的情况,适时组织质量管理水平评价,省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可对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评价预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等级划分(一)Ⅰ级预警(红色预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预警等级确定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等级。
1、项目法人未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质量服务体系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所有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制定考勤制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每月的出勤时间应符合合同要求。
项目法人应配备指纹考勤机,进行数字化考勤管理,考勤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否则按缺勤处理。
(六)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c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且采用防雨布严密覆盖。
(七)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存,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按规定存放且不得混放,专人负责看守,确保安全。
(七)施工现场应采用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湿度、尘埃量、防火、防爆、振动、防腐蚀等环境要求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主要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1.4m×2.8m),消防保卫牌(0.7m×1.4m),安全生产牌(0.7m×1.4m),文明施工牌(0.7m×1.4m)和施工现场平面图(1.4m×2.8m)。
第二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应遵守本规定。
评标办法(水利)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评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国家计委等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3 、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4、自治区有关招标、评标规定;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6、有效的投标文件及其评标要求澄清的文件;(二)、评标原则1、评标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和严格保密的原则。
2、坚持质量好、信誉好、价格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满足工期的原则;3、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中标;4、评标中遇到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报业主及招标人处理。
(三)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废标界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投标人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或者提供的投标保函有瑕疵的;5、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的期限;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7、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经资格初审后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9、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0、不符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项目经理正在其他工程任期无法参与本工程的。
(五)、评标方法本次招标设投标控制价,在开标前5天公布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超出投标控制价(含控制价)及低于最低限价(不含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视为废标,最低限价为投标控制价下浮8%。
在投标控制价(不含投标控制价)以下至低于投标控制价的8%(含8%)之间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A)。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22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5〕1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实行 省厅网站下载)豫建[2012] 197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7〕17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7〕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策部署,加强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市场信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和管理,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机械制造、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场主体黑名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黑名单”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信用信息、资质资格、安全生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
第四条【市场信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信用信息和资质资格管理中,具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1)水利部信用等级为CCC级的;(2)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3)围标、串标的;(4)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5)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6)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7)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9)严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10)不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11)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资质的;(12)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水财〔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财〔2019〕21号厅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2019年5月24日河南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审核、批复和资产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验收后上报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豫建[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等法规、规章,现将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来源:黄规计[1999]54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9-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标底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和招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黄委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委会所辖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
第三条黄河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的经济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要求,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投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行业管理,并设立黄委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委规划计划局。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检查指导委属有关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审查委属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年度内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名单。
(3)总结、交流全河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严重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规范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行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如期发挥投资效益,鼓励先进、督促落后,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 [2001]74号)精神,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河南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水利建设法定代表人行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如期发挥投资效益,鼓励先进、督促落后,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的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考核项目法人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项目法人,实行主管部门考核与参建单位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对象:1、项目法人;2、法定代表人;3、技术负责人;4、经济负责人。
第五条考核项目法人的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情况;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4、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和概算控制情况;5、土地、环境保护情况;6、创建文明工地情况;7、信息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8、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六条项目法人考核标准:优秀: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2、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各项操作规范;3、内部规章制度健全;4、工程质量优良;5、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6、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全面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7、实现工程安全度汛;8、搞好文明工地建设和环境保护;9、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10、信息报告及时准确,档案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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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06]54号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第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主要评标阶段和评标内容。
一、评标准备阶段。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初步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五)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评标方法。
一般可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审法。
一、合理低价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参考招标人标底,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合理低价的确定,一般按评标标底(即根据招标人标底所确定有效标内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将低于这个标准的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低价。
(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相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无效标处理,而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等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合理低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合理低价的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二、综合评审法。
(一)综合评审法是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经修改算术错误后的报价)、财务方案、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得分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大中型项目。
(二)综合评审法的评审要素和赋分标准如下:1、商务部分 55分(1)投标总报价35分(2)主要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8分(3)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10分(4)近三年财务状况2分2、技术部分 45分(1)投标人施工技术力量及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6分(2)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力资源配臵6分(3)施工总体布臵5分(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15分(5)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6)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4分(7)安全生产保证措施2分(8)文明工地和环境保护措施2分第八条奖惩情况及分数标准在汇总投标人得分时,还需视投标人的以下奖惩情况进行加分及扣分:一、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一次的,加3分;二、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优秀施工)奖一次的,加5分;三、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优秀施工)奖一次的,加3分;四、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的,一次扣5分;五、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5分;六、近三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2分;七、无“河南省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系统”档案的,扣5分。
以上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河南省水利网”()及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收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第九条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中应有“有无保留意见”一项,评标报告附件应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评委签名表、推荐意见及保留意见等。
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
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包括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和评价意见等。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