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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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
的通知
豫水建[2006]54号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
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
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第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主要评标阶段和评标内容。
一、评标准备阶段。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充的;
(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五)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评标方法。一般可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审法。
一、合理低价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参考招标人标底,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合理低价的确定,一般按评标标底(即根据招标人标底所确定有效标内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将低于这个标准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