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站场内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拌和站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拌和站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资产的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项目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分局有关规定,和金台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台铁路工程拌和站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项目部加强拌和站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安质部是拌和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交通安全工作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主要管理负责人是拌和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在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领导下,工区安质部全面负责拌和站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有关部门及拌和站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
第十条拌和站车辆行驶必须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拌和站驾驶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主管领导或专职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被交通部门罚款,该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和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
第十四条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应保持良好,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
第十五条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拌和站管理人员应定期车辆安全检查,行驶记录,抽查率不低于30%。
第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立即向当地部门或安质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项目部或分局。应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严禁超额载人;
(三)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吸烟、饮食、闲谈等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拌和站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拌和站负责人或专管人员应建立机动车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场内分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拌和站作业区与生活、办公区隔离分开,设置警戒标示标牌。
第二十三条场内道路平稳、边坡稳定;在弯道、交叉路口、坡道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场内道路需挖掘、占用等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及保护措施,并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拌和站门禁制度,做好人员等销记管理,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六章考核、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安质部门对下设工区拌和站车辆交通事故列入年终安全考核内容,与安全生产综合奖惩。具体目标为:(一)不发生交通事故(1起/5000元以下);
(二)每月统计交通事故月报,截止日期每月30日。
第二十七条年度安全、先进驾驶员和先进集体评比,根据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驾驶或操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不准私自处理;否则所
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该驾驶、操作人员自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加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事故责任、事故性质大小等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外,并可视情节扣发奖金、罚款、扣证或赔偿经济损失、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
第三十条违法在驾驶室以外乘车或站立、强行扒车或追扒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一律自负。
第三十一条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公安交警处罚外,单位予以罚款,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即日起按照本细则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