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电管函[2009]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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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

转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急 件 监管〔2011〕42号
转发转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
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问题的意见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在辽宁省分公司的积极反映下,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近期就辽宁移动公司违规参与大客户竞标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了有关请示。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复下发了《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问题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500号,以下简称50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一、500号文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电管〔2009〕686号,以下简称686号文件)的时效性作了明确说明,并再次重申了各地移动公司、铁通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范围。

请各省分公司认真组织对686号、500号文件的学习与培训,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导实际工作开展,维护当地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二、移动公司超范围经营有线宽带、开展网元租赁、参与集团
抄 送:市场部、集团客户事业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1年11月14日印发
校对:监管事务部王伟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1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1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1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情况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100家互联网企业106项互联网服务进行抽查,发现18家互联网企业存在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告知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未提供账号注销服务等问题(详见附件1),已责令相关企业整改。

组织对50家手机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发现违规软件33款,涉及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问题(详见附件2),已对违规软件进行下架处理,并责令企业整改。

二、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一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89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97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申诉18057件,环比上升2.9%,同比上升5.9%(详见附件3、4)。

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4.7%,环比下降4.5%;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9%,环比上升3.9%;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2.3%,环比上升0.6%。

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举报投诉情况。

一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09278件,环比下降9.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4〕120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24〕120号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重点工作情况(一)部署2024年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23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部署2024年工作,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服务能力建设、诚信合规建设、行业生态建设,弘扬求真务实、服务为民的行业风尚,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和健康行业生态,引领保障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

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深化数字惠民利民,开展“树新风优服务”等活动,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智能化、集约化智慧服务新标杆。

进一步提升电信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85%,视频客服服务约700万人次。

指导发布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实践优秀案例集,与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2660家网站、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一键呼入人工客服”尊老专线累计服务4.4亿人次,助力老年人、残疾人乐享“数字生活”。

(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圆满完成2024年全国两会通信保障、春运及春节假期通信服务工作。

及时有力应对云南昭通山体滑坡、全国大范围雨雪冰冻、江西强对流天气等174 起突发事件,有力保障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应急通信需求。

一季度,通信行业累计出动应急人员85.6万人次、车辆25.6万辆次、发电油机等设备14.2万台次,抢修恢复基站3.8万站次、光缆4478公里,发送预警短信息18.1亿条。

认真落实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着力规范通信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着力规范通信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着力规范通信市场秩序佚名【摘要】@@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通信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于2010年1月13日召开了规范通信市场工作座谈会,省内各通信企业分管市场经营的副总及市场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期刊名称】《江西通信科技》【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1页(P7)【正文语种】中文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通信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于2010年1月13日召开了规范通信市场工作座谈会,省内各通信企业分管市场经营的副总及市场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宣贯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 686号),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李群处长通报了2009年全省通信市场的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2010年规范通信市场提出了具体要求。

与会的各通信企业代表汇报了本企业2009年市场经营工作情况,就2010年规范通信市场提出了相关建议,并纷纷表示要认真执行工信部及省通信管理局的工作要求,自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开展公平竞争,共同维护通信市场竞争秩序。

省通信管理局袁家义副局长在会上强调,要严格落实工信部的686号文件精神,确保通信市场规范有序,并对省内各通信企业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各通信企业应努力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进3G业务发展;二是各通信企业要坚决制止收机收卡、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各通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要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程序、规范资费方案设计及明确捆绑业务资费要求;四是各通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业务代理商的管理。

同时,袁家义副局长对省内通信企业提出了四点希望: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行业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经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四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工作的关系。

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通信服务和市场竞争,营造和谐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和发展环境,提升全省通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江西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四)资费标准;(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渠道;(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订立协议的日期;(十)协议的有效期;(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截至一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4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4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11亿户,其中2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2.8%,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49%。

移动宽带用户达到9.97亿户,占比达74.1%,其中4G用户快速增长,全国新增4G用户6627万户,总数达到8.36亿户。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一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春节及“两会”期间,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积极应对地震、气象等突发事件,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应急通信保障。

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881人次,抢修车辆2601台次、油机4367台次,恢复基站723站次、光缆245公里,迅速恢复灾区通信服务,确保应急指挥畅通和公众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优化发展环境,全面释放创新活力和市场能量,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17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17〕573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573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要求,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专项工作,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关于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相关要求,结合信息通信行业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

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坚持问题导向,引入社会评价,多措并举加强监管,着力解决信息通信服务领域社会关注的行业突出问题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督促信息通信服务企业不断创新优化服务,全面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切实履行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以用户需求为先导,以用户满意为标准,聚焦行业保障能力、电信服务质量、信息通信市场秩序、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着力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年底前实现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的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XX]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XX]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

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满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对电信服务的需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设立营业网点、开展短期促销活动、设置通信设施等),极大方便了学校及师生用户(以下统称校园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受到校园用户的欢迎。

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排他性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订立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二)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五)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2.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以下简称《通告》),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各有关企业正在根据《通告》要求认真研究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电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在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做好电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改革重组工作相关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引发的电信服务问题,确保电信服务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坚持以用户满意为目标,认真倾听用户意见,把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疏导和化解改革重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电信服务问题。

(二)及时稳妥地处理好电信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坚持“首问负责”的原则,不得在用户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逃避责任;要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工作,充分尊重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针对群体、突发、重大投诉等事件的处理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

(四)制定有关电信改革重组的用户服务标准用语,加强对一线客服管理人员、客服热线员工以及营业厅网点服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二、做好改革重组期间电信服务相关信息的发布、公示和宣传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将改革重组过程涉及的企业与用户服务关系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告知用户,确保在电信服务提供主体调整重组过程中用户服务平稳、不间断地过渡。

通信工程施工服务承诺书范本

通信工程施工服务承诺书范本

通信工程施工服务承诺书范本通信工程施工服务承诺书范本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承诺书致:************一、施工质量承诺1、严格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等颁布的质量标准、施工规范、验收细则、施工设计文件施工。

如有违反,我司自愿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2、依据双方在施工时共同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承诺保证工程验收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若我方施工质量原因致工程验收时达不到合格标准,我方承诺可接受贵通信公司的相应处罚及无条件的免费返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欣然接受贵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如果贵公司对工程建设提出整改意见,我方保证当天即派人员进行复查,并将整改建议反馈,经确认后立即实施。

二、人员投放承诺1、安排从事通信专业工作,网络优化工作,并具有全面的传输网络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网管经人员,主抓协调、工程施工工作。

2、全部施工人员均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以正式在册人员参与工程施工,不使用挂靠队伍,不私自转包或分包工程施工项目,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同意被挂靠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单项工程的承包资格。

3、应在驻马店市、周口市有固定办公地点,设立专用于代维的固定热线电话、传真和台式电脑,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

负责人必须配备专用联络手机,手机24小时开机。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贵通信公司有关部门,征得贵通信公司批准后方可更换。

总原则是,承诺人员变动不影响工作质量,不影响流程和制度的执行。

三、安全及文明施工承诺1、安全施工承诺我公司保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并保证“三无一杜绝”“一创建”,既无工伤事故,无交通事故,杜绝重伤事故,创建文明工地。

严格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坚决杜绝“三违”(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发生,确保安全施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235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一)持续推进“5G+工业和互联网”创新发展。

发布《“5G+工业互联网”十个典型应用场景和五个重点行业实践》,系统总结《“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实施成效,向更多行业和企业应用“5G+工业和互联网”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模式和经验。

(二)切实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做好云南6.4级地震、青海7.4级地震、四川森林火灾、福建等地强降雨、江苏等地强对流、湖北十堰燃气爆炸、湖南汝城房屋倒塌等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工作,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和人民群众通信畅通。

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1万人次、应急车辆2.8万台次、发电油机等设备3.7万台次,抢修恢复通信基站3.8万站次、通信光缆1200公里,发送应急短消息1亿余条。

(三)加快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

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助力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受益群体平等便捷地获取、使用互联网应用信息。

二、电信用户投申诉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申诉26338件,环比下降8.5%,同比下降29.8%(详见附件1、2)。

其中,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56.0%,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26.9%,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17.1%。

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尊敬的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负责人,今天我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主要就是有关于我们【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所做的解答。

接下来,我将就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Q1:《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到底对网络接入行业有什么样的意义?A1:首先,该通知对整个接入行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意义。

这个通知要求将非法、虚假、欺诈的营销手段予以清理,规范接入企业的管理,减少国家安全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让全面对接入行业进行整治,促进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其次,该通知对政策制定和监管趋势的转向也有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接入企业是承载网络空间治理责任的实体,加强互联网接入行业规范是各地网络治理及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网络治理往法治化方向发展。

Q2:在这个通知中,通信管理局对于“严禁捆绑销售”提出了要求,那么这个要求是什么意思?A2:该要求主要是针对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出现的捆绑销售情况。

经常有一些接入企业在销售网络接入服务时,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比如说以低价的标准网络接入服务为前提,然后在用户购买后,需要再花费额外的钱购买一些所谓的“优质服务”,或者是其他一些“增值服务”。

这种捆绑销售方式不仅会让用户感到不满,而且极有可能触犯“价格欺诈”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该通知严禁各接入企业采取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

Q3:《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通知》如何增强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A3:该通知通过对现有企业的规范要求,鼓励企业依法经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清理和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推动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促进公平竞争,减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优化市场结构,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竞争环境。

同时,该通知还要求各接入企业依法公开市场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之间相互间开展公平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联席会议发言材料

联席会议发言材料

联席会议发言材料【篇一:在联席会议上的讲话】在2010年第二次电信行业市场工作联系会上的发言(市场监管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更好地维护我区电信市场秩序,下面,就今年以来第一次联系会议以来的监管工作、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一总结,并谈谈下一步电信市场的监管工作,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电信市场监管所做的主要工作今年初以来,市场监管处在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各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和2010年全区电信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稳定”为中心,加强了对全区电信市场监督检查、沟通协调工作和情况通报工作,狠抓了电信违规经营行为的整顿和规范,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出版了《西藏电信市场监管动态》。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我区电信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结合我区电信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局党组安排我处负责编撰出版了《西藏电信市场监管动态》,对我区的电信业务发展情况、电信市场存在的问题、共建共享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截止目前《西藏电信市场监管动态》已发行了三期。

(二)完成了回拨业务清理工作。

根据《关于做好回拨业务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0?79号)文件精神,西藏通信管理局高度重视,要求运营企业统一思想,齐心协力,从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用户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回拨业务清理工作。

根据各公司 - 2 -上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电信市场均未发现回拨卡销售、各运营企业没有使用回拨业务平台、也未向回拨平台提供中继线服务。

(三)加强电信资费信息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电信资费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61号)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我区电信资费信息报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强调了做好电信资费信息报送工作的重大意义,为了使电信资费信息报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处还组织各电信运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电信资费信息报送的专题培训,并于今年四月初完成了我区电信资费信息的报送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信部政[2003]453号【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0.29【实施日期】2003.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信部政[2003]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0月9日第五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有关精神,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厉惩处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一)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的1、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对其它电信运营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
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物业:中旬刊》
【年(卷),期】2013()4
【摘要】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总页数】1页(P122-122)
【关键词】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电信运营企业;校园;信息化;工业;公平竞争;电信企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37.1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J], 无;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 [J], 无
3.发挥市场作用加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答记者问 [J], 龚辛
4.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J], 无
5.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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