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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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许可。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控制与核准,并按规定上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负责出租汽车车辆的选型,负责制定出租汽车标志灯饰、待租标识以及车身颜色统一标准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条件

1.新投入营运车辆为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车。继续营运的车辆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2.车辆排量在1.0升以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

地方政府对车辆型号的要求。

3.车辆五座的小客车。

4.具备冷暖空调装置、配备消防、防护装置。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

5.符合当地规定车身颜色要求,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设置收费标准和标贴、服务质量监督标识;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一般每辆车应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所,应签订一年一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三)资金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银行资信证明。

2.有固定资产外,企业还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人员条件

1.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须掌握出租汽车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知识。

2.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上,应分别有至少一名初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与车辆的比例不小于1:20的比例。

3.聘用的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4.有符合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等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五)管理制度条件

1.新设立的企业应有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营企业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车辆技术、安全营运、服务质量投诉、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

4.有明确的责任制。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的归属。

(六)个体经营者从业条件

个体经营者除需符合上述车辆条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外,还应掌握与出租汽车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知识,并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产。

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并提供企业章程,人力资源机构设置等情况;

3.企业验资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不少于企业总资产5%流动资金证明;

4.企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财务、安全、营运、乘客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5.符合车辆选型及等级的证明;

6.符合与经营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员、驾驶员情况证明;

7.企业土地及停车场证明(租用的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租用合同);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

个体经营者除提供1、5、6项外,还应提供相应资金或资产评估原件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车辆数量及要求。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或其他原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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