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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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生物实验室感染性材料在收集、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露或扩散,引起相关人员的感染或环境的污染,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1、菌、毒种等感染性材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具有严格的隔离、实验条件,所保存的菌、毒种应按国家规定范围实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认真做好登记,统一编号,按期传代、鉴定,并做好有关检验记录。在保存过程中发生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
3、当地检出的菌、毒种就及时上报,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种等感染性材料也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处理。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一并上报主管部门复核确认。进行一、二类菌、毒种上报、领取应有2人参加。
4、因工作需要使用感染性材料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在使用过程应接受感染性材料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做好善后处理。销毁感染性材料应有2人以上参加,使用、销毁等均应做好登记备案。一、二类菌、毒种操作,应备有专用实验室,所用器材要严格消毒,污水消毒处理后排放。
5、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索取菌、毒种或向下级单位发放菌、毒种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四类菌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6、做好菌、毒种等感染性材料安全防范工作。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作之便,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等感染性材料
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