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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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斗沟煤业公司出入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凡涉及下井的有关单位(一、二线区队、职能科室、机关科室)人员、公司领导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安监站职责
(一) 安监站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负责井口检身清点职责
安监站在大井、南井、东井及新井井口分别设立井口检身站,由专职检身人员对全公司(以及外来)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清点。
1. 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 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对不符合入井要求的人员严禁入井。
2.负责所有出入井人员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并及时上报安监站和公司
调度室。
第五条通风区生产监测队职责
(一)通风区生产监测队是人员定位系统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护,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射频卡充电、更换以及回收处置等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
(一)各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站报送当班入井人员名单,并有本单位正职签名。
(二) 带班干部负责清查核对当班入井人员,向井口检身站递交入井人员花名。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七条公司调度室职责
(一) 负责全公司所有出入井人员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和上报。
(二)对各单位上报的入井人员名单和安监站井口统计的名单进行统计对比,确保出入井人员准确无误,发现有误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虹膜考勤、人员定位系统、井口入井前和出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无电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
必须到通风区生产监测队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要求所有人员的人员定位射频卡必须安装固定在矿灯线上,严禁拆下,否则,严禁入井。
第九条所有入井单位必须填写当班入井人员花名表,并由正值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司调度室,一份由带班干部交安监站井口检查站。
第十条各单位由跟班干部负责,组织本单位入井人员,排队集体出入井,并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特殊情况,临时下井人员必须有本单位正职向井口信息站和公司调度室打招呼。
第十一条安监站各井口专职检身员对照花名表检查每一位入井人员的入井资格证,入井前把入井资格证留存井口,出井后带走。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公司安监站和调度室。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入井登记由接待室负责,统一报送安监站和调度室统计。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地面单位不经常入井的人员等)入井登记由公司浴室接待室负责,统一报送安监站和调度室统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接待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发放外来人员入井资格证,并由陪同人员负责向井口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井口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十五条所有出井人员必须到井口作好出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出井清点登记,做好相关记录。及时上报公司调度室和安监站。
第十六条公司安监站和调度室要准确统计好全公司出入井人员数量,并与入井单位所报入井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发现有误及时查明原因;同时重点关注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直至出井消号为止。
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站汇报。
第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四章入井人员检身规定
第十八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人员定位卡未固定在灯线上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公司职能部门或有关人员陪同的参观者。
(九)其他违反入井规定的人员。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安科和纪委随时对地面指纹考勤点、灯房虹膜考勤点及各井口入井检身点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出入井登记人员准确无误。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单位谎报入井人数,一经查实,对单位正职每次罚款1000元。
(二)严禁携带未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入井,或一人携带多个射频卡入井,一经查出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都给予500元处罚并且通报批评。
(三)井口检查站未按规定进行检身及出入井登记,或登记混乱不清,弄虚作假等现象,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罚当班检身人员100-500元。
(四)对不按规定接受检身或登记、无理取闹的人员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斗沟煤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