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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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一、程序性事项
1、原告
2、被告
3、管辖法院
4、诉讼时效
二、实体性事项
1、诉讼请求
2、证据
3、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
二、侵权证据
三、损失证据
四、程序类证据
第三阶段:诉前准备
一、诉前停止侵害或者财产保全
1、诉前停止侵害
2、诉前财产保全
二、设计和解方案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商标维权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及研究,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律师即应当着手审核案件。审核案件的目标在于对案件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于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
审核案件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案件的诉讼方案。
一、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1、原告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为商标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为审核原告,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如当事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有原件予以核对,以下行文涉及到审核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2)商标权利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
如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需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登记证明等权利证明资料。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作为原告,其诉讼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其次,律师需要确认实际法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被告主体资料。有以下法定侵权行为均为侵权被告主体: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如果当事人已经确认了侵权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住所地等信息,则律师可以据此核查被告是否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
如果当事人无法确认被告主体资料,律师可依据以下方法进行查核:网络排查侵权销售商或者生产商,通过注册商标的关键字进行搜索。例如注册商标:ABC,商品/服务列表: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玉米脱壳机;中耕机;排水机;收割脱粒机。律师可以搜索“ABC 农机”、“ABC商标”、“ABC 侵权”、“ABC 销售”等关键字搜索,并将搜索结果通过屏幕截图或者销售生产企业清单形式提供给当事人,以供当事人鉴别查核,从中获取被告侵权主体。
由于法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多种情形,因此被告可能存在多个被告。如果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也有可能只是不同侵权行为并列(例如有的被告“制造侵权产品”,有的被告“销售侵权”产品)。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策略,争取在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将很大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侵权被告应诉成本,在排除地方保护干扰、达成有利和解、调解、顺利执行等各个诉
讼关键点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律师应当最大限度地争取在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律师要对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审核。级别管辖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商标案件具有管辖权。
其次,地域管辖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且各个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不同(例如,在“浙江制造”、在“上海销售”),则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选择上海地区的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仅起诉其中某一被告(例如,只起诉制造者而不起诉销售者),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制造行为”的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诉讼时效
律师应该进一步审查诉讼时效,如果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则丧失了胜诉权,起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只能通过协商、投诉等其他救济途径来解决侵权。具体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律师需审核案件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