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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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许政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为了规范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10.许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标准表

10.许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标准表

许昌市魏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许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许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许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许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鄢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鄢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续表3
许昌市鄢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鄢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续表3
许昌市襄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襄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襄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襄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禹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禹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禹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禹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禹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长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长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长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长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魏都区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点工作中地价确定的意见(试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魏都区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点工作中地价确定的意见(试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魏都区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点工作中地价确定的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07
•【字号】许政[2004]77号
•【施行日期】2004.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魏都区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点工作
中地价确定的意见(试行)
(许政[2004]77号)
魏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关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要求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精神,为推进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点工作,其流转地价的评估,可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许政〔2003〕4号)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具体地理位置和区位经济特点进行评估。

此意见仅限定于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道路小区等命名的通知-许政[2014]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道路小区等命名的通知-许政[2014]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道路小区等命名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道路小区等命名的通知(许政[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7条道路,69个小区,2个公园、游园,8座广场、大厦及10个专业类地名进行命名。

今后,城乡规划部门制作的规划图,住房建设部门发放的住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都要使用标准地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地名。

对已建成并经过正式命名、更名的道路,路名牌管理单位要及时设置、更换地名标志。

附件:许昌市部分地名2014年5月16日附件许昌市部分地名一、命名道路7条1.德蓉路:位于尚德路与芙蓉大道之间,北起尚德路,南至芙蓉大道。

2.荷蓉路:位于魏文路与芙蓉大道之间,东起魏文路,西至芙蓉大道。

3.莲韵路:位于魏文路与芙蓉大道之间,东起魏文路,西至芙蓉大道。

4.兰亭路:位于宏腾路与万通街之间,北起宏腾路,南至万通街。

5.宏达路:位于昌盛路与昌晖路之间,北起昌盛路,南至昌晖路。

6.隆泰路:位于昌盛路与昌晖路之间,北起昌盛路,南至昌晖路。

7.昌晖路:位于宏达路与忠武路之间,西起宏达路,东至忠武路。

二、命名居民小区69个,公园、游园2个,广场、大厦8处(一)居民小区69个1.珑绣花园:位于解放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南角。

2.瑞景嘉园:位于新兴路与向阳路交叉口西南角。

自-全面深化改革具体工作

自-全面深化改革具体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具体工作一、经济体制改革(一)深化国资改革改革重点:专门机构负责,产权集中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产权由长城投资公司集中管理,长城投资公司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所有权进行产权变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土地、房屋与长城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革重点:1.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在坚持“不改变乡镇财政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乡镇财政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乡镇财政的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基础上,统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资金收付方式。

即:将各办事处及产业集聚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预算指标的录入、审核管理、控制下达,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账务支出审查核算;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负责资金分配使用。

2.推进公务卡改革。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且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按规定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3.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试点。

根据预算项目围绕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并将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推进开放型市场体系建设改革重点:1.落实税收退税和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

加大外贸出口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围绕装备制造、能源电力、电子信息等产业,谋划、包装一批出口型招商引资项目,增加出口后劲,并把引进外贸出口企业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政策。

指导有到国外投资意向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帮助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境外投资补贴资金。

关注有关境外投资洽谈会议的通知,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相关会议,帮助企业寻找“走出去”的平台。

(四)完善促进产业升级的体制机制改革重点:1.不断完善服务业规划体系,按照魏都区服务业总体布局规划,结合魏都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服务业规划。

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许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许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许彩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1【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许彩琴;孙桂荣;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王翠英【当事人】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许彩琴孙桂荣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王翠英【当事人-个人】许彩琴孙桂荣王翠英【当事人-公司】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霄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李莉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王雨露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霄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李莉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王雨露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霄李莉王雨露【代理律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昌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许彩琴;孙桂荣;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王翠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天置业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天置业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中天置业、孙桂荣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许彩琴出具五份借据,借据中均有孙桂荣签字捺印和加盖中天置业公章。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借据、保证函等证据认定中天置业与孙桂荣为共同借款人,判决中天置业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中天置业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许政[2011]87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14【实施日期】2011.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许昌群众路最新规划

许昌群众路最新规划

许昌群众路最新规划撰文:诸小葛校对:皮小匠近日,许昌建投郑许一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采购公告,项目主要内容为拟选取一家社会资本方和招标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对许昌市本级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统一将土地开发整理成“净地”、“熟地”,达到土地供应条件。

目前,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已经公布,供应商为许昌建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当然,供应商是谁其实并不重要,只要最终能完成采购需求就行,咱们主要来聊聊该采购项目中的这19宗土地。

根据采购文件可知,本项目共涉及土地 19 宗(经营性用地 17 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2 宗),拟收储面积 1323.3 亩,拟供应面积 1100.24 亩。

其中:住宅 10 宗,4 亩;商业服务用地4宗 306.03 亩;商住用地 3 宗面积 12.74 亩;道路 2 条面积73.13 亩。

很有意思的是,这19宗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地块都位于铁西片区,且其中不乏一些我们所熟知的老旧厂院地块。

下面,咱们就对这19宗土地中的部分地块简单聊一聊(采购文件中提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9 宗土地”)。

01 原许昌市卷烟厂土地2014年许昌卷烟厂搬迁至新厂址后,位于铁西的老厂区便闲置了下来,这一闲置五六年时间就过去了。

这期间关于卷烟厂老厂区重新规划利用的消息也一直没断过,在2020年也曾提出了“利用魏都区原许昌卷烟厂土地厂房,规划建设魏都区互联网科技园”,但最终没了下文。

直至今年6月份,卷烟厂老厂区地块的控规公示,这一百余亩土地的用途才最终定调,地块内部分为三块,45-1号地块(25.2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45-2号地块(122.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4号地块(10.2亩)规划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12班幼儿园),曾经叱咤风云的帝豪路卷烟厂,终究还是回归了烟火气。

目前来看,卷烟厂老厂区地块的区域价值依然很能打,教育、医疗、交通等各方面条件还是很不错的,周边的人气也比较足。

而在今年的10月19日,公共资源交易上发布了一则设备物资拍卖公告,将现场公开拍卖许昌卷烟厂原厂区内部分设备物资一批(详见“豫兴华评报字(2021)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起拍价元,或许不久的将来帝豪路卷烟厂将会拔地而起一座座新的高楼吧。

11 许昌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3

11 许昌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3

45900
68.850
合地价社会 保障费用标
陈化店镇
陈化店村、东陈村、东明义村、后杨村、黄陵村、马桥村、所村、王岳北村、王岳南村、 伍子村、西明义村、张刘庄村
准的通知》
马坊乡
北常庄村、老梁村、汪楼村、徐坡村、袁坡村、左岗村
[豫劳社办 (2008)72
号]执行
彭店乡
北新庄村、东庄头村、范家村、凤岗村、古城村、黑刘村、蒋庄村、李寨村、刘拐村、 前步村、田岗村、谢坊村、张店村 北丁庄村、卜岗村、程岗村、稻梗村、段庄村、二郎庙村、岗河涯村、谷楼村、胡庄村、
按照原河南
马坊乡
解岗村、周陈桥村
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关
马栏镇
北郑庄村、大田村、韩井村、后杜郎村、李孟社区、娄家村、碾韩村、前杜郎村、吴家 村、胥庄村
于公布各地 征地区片综
柏梁镇
安庄村、陈家村、党岗东村、党岗西村、甘罗村、胡集村、黄龙店北村、黄龙店南村、 林家村、南张坊村、滕岗村、湾子杨村、温寨村、席黄村、小王庄村
乡(镇)名称
区片范围描述 行政村
按照原河南
陈谢、东勒庄、东赵村、岗黄、河信村、后艾、后孙汪、
4110230013 41000
61.500
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关 于公布各地
陈曹乡
俭北村、俭南村、老信村、刘寨、前艾、前孙汪、屈庄、三村、尚庄 史庄、双楼张、孙拐、万庄村、王庄、伍连村、西勒庄、许东、许西、袁庄、郑拐、邹 家村
榆林乡
阮王村、西榆林
53000
79.500
五女店镇
白雾李村、白雉村、北街村、丁庄村、岗丁村、老店村、老庄陈村、垒草庙村、刘崔吴 村、苗店村、南街村、双碑周村、西街村、小王寨村、翟庄村、寨后陈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2016年9月23日附件2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

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许丽亚【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要春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要春【代理律所】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丽亚【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拆迁许可证是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立法上已予以取消的一种证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称其申请公开的是拆迁许庄村的拆迁许可证,许庄村是2019年进行的拆迁。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称的许庄村拆迁时间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拆迁许可证是仅适用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现行立法上已予以取消的一种证件。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许可证制度。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拆迁"已改为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征收",取消了由政府向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发放拆迁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并给予补偿的拆迁许可制度,并建立了统一由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征收补偿制度。

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2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 年老旧 许 昌 兴 程 工 程 管 理 小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部分)” 有限公司
35.9
(不见面开标)-结...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3-02 2022-02-07
(5)节能环保工程施工(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河南联融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中泰泽晟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崇浩建筑工程 “崔代张社区南段道路提升工程 有限公司
287.0 174.7 142.8 52.8
2023-02-03 2023-02-08 2023-02-09 2022-06-06
TOP5
“崔代张社区南段道路提升工程” 河 南 崇 浩 建 筑 工 程
4/19
(3)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硒鼓商城采购成交公告
河南璞璇商贸有限 公司
0.9
2022-12-28
TOP2
图钉/大头针/回形针商城采购成 许昌丰耀商贸有限
交公告
公司
0.8
2022-12-28
TOP3 复印纸商城采购成交公告
许昌丰耀商贸有限 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26
同比增长:-66.2%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河南省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1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92.5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9.3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实践中经常看到的现象,征地征收主要是为了支持国家城市建设,但征地拆迁后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补偿,补偿多少则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析。

所以各个地方有着各自的征地补偿标准,主业是依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来制定。

那么关于河南省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且看以下解答和论述。

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206号)文件批准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34.5753公顷。

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许昌市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一号地:位于原许昌市殡仪馆东侧、灞陵路西侧、帝豪路南侧、许继大道北侧。

二号地:位于灞陵路东侧、吴庄社区居民点西侧、帝豪路南侧、省第二地质勘查院北侧。

三号地:位于滨河路东侧、腾飞大道西侧、宏腾大道南侧。

四号地:位于腾飞大道东侧、金湾社区居民点西侧、金湾社区道路南侧、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侧。

五号地:位于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侧、金湾社区居民点西侧、金湾社区道路南侧、许昌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侧。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一号地:征收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328公顷(农村居民点),一组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421公顷(农村居民点),二组集体耕地2.0438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1342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29公顷(农村居民点),三组集体耕地4.8004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1387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636公顷(农村居民点),五组集体耕地0.9980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332公顷(农村道路),七组集体耕地1.3735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335公顷(农村道路),合计13.4767公顷。

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张群昌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张群昌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张群昌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五周袁野董盼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张群昌【当事人】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张群昌【当事人-个人】张群昌【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王雪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王雪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王雪霞【代理律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被告】张群昌【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旨在责令、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理前的告知程序,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行为人不自行拆除的,执法部门还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行为,而真正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是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罚款查封质证新证据回避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的(2020年)房建停字第1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所指向的活动板房已被拆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旨在责令、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理前的告知程序,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行为人不自行拆除的,执法部门还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行为,而真正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是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

在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指向的建筑物未被拆除时,该通知书给当事人带来的可能是建筑物被拆除的影响,那么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许政[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11]72号)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11〕274号),决定对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许昌市城区(含魏都区、许昌新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四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如下:(一)一级街道: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路转盘);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口,南至仓库路口);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三鼎商务广场);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中路口);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口);7.南关大街(北起仓库路口,南至新兴路口);8.六一路;9.三八路;10.仓库路;11.人民路;12.南九曲街;13.南大街;14.文峰中路(北起八一路口,南至新兴路口);15.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6.西大街;17.东大街;18.东关大街;19.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20.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1.天平街;22.前进路;23.榆柳街;24.古槐街;25.北奎楼街;26.南奎楼街;27.文庙前街;28.察院西街;29.文博路。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许政办[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5月2日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许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许昌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

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等价补偿,补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六条根据地理位置、商业优势、交通便利等因素,被征收房屋区域类别综合考虑划分为两个类区。

一类区:天宝路以南,延安路以东,瑞贝卡大道、阳光大道以北,许州路以西;二类区:一类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批准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韩辉、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辉、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辉、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五周朱雅乐袁野【审理法官】王五周朱雅乐袁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辉;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韩辉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韩辉【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孔令臣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刘佳佳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令臣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刘佳佳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令臣刘佳佳【代理律所】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辉【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载明“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载明“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依照上述规定,就本案上诉人韩辉提出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应当分别立案,况且行政赔偿之诉的前提往往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的,故而一审法院就本案上诉人韩辉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未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县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县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县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豫政土〔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县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豫政土〔2011〕281号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县第一批乡镇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征收土地的请示》(许政土征〔2010〕32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许昌县征收五女店镇等3个乡镇北街村第二村民组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8.1962公顷、林地0.1394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1公顷、建设用地0.1587公顷、未利用地0.1642公顷,共计8.8676公顷(其中耕地8.1962公顷),作为该县第一批乡镇补办手续建设用地。

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许昌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你市和许昌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许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张喜昌、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喜昌、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喜昌、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五周袁野董盼利【审理法官】王五周袁野董盼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喜昌;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喜昌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喜昌【当事人-公司】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雪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田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雪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田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雪霞李勇田杰【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喜昌【被告】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办事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2011年上诉人签订了涉案的《郭楼社区搬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款数额为289986元,且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能证实2012年2月15日有289986元人民币存入开户行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户名为张喜昌,账户为000×××11账户中。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2年2月15日,有289986元人民币存入开户行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户名为张喜昌,账户为000×××11账户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2011年上诉人签订了涉案的《郭楼社区搬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款数额为289986元,且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能证实2012年2月15日有289986元人民币存入开户行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户名为张喜昌,账户为000×××11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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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编号:JZFCG-D2018017号采购人: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八月采购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服务内容及需求第三部分特别提示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五部分投标人须知A.说明和释义B.招标文件说明C.投标文件的编写和说明D.谈判和评标第六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七部分合同特殊条款第八部分合同书(样本)第九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邀请贵单位前来谈判。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二)项目编号:JZFCG-D2018017号(三)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四)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对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相关拆迁信息咨询、拆迁补偿等任务的服务。

(五)预算金额:758516元。

最高限价:758516元。

(六)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土地征收工作结束。

(七)服务地点:灞陵路两侧土地。

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一)网上下载招标文件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70:8088/ggzy/eps/public/RegistAllJcxx.html)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70:8088/ggzy/)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二)招标文件售价 300 元/套,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文件费用,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 8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开标地点: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公共资源大厦)四楼谈判二室。

六、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上发布。

七、公告期限本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采购人: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地址: 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20号联系人:陈松鹤联系电话:代理机构: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12层联系人:马女士联系电话: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街道办事处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部分采购服务内容及需求一、采购内容:1、采购项目编号:JZFCG-D2018017号2、采购项目名称: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758516元。

4、拟定供应商名称: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5、拟采购服务的说明:项目概况:为推进许昌市西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许昌市魏都区整体连片开发,把许昌市魏都区规划建设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结合起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魏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并进行城中村改造。

需征收的土地面积约344.78亩。

土地上有经济林(果树、绿化苗木)、厂房、鱼塘、特种养殖、农用机井、少量的菜地等附属物。

现拟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

6、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和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前介入实施项目的相关理由说明包括经验优势、项目专业、社会稳定、时间紧逼、保密等5个依据。

详见如下:(一)经验优势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是区政府重点规划拆迁清表流转出让的核心区,需要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责任心强的第三方土地征收服务公司。

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许昌地区唯一具有合法接受房屋征收委托的社会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近年来承接了洞上棚改项目、中航花园旧城改造等重点项目的拆迁政策咨询服务,有效保障了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并如期完成了曹魏古城30号地块、铁西片区100号地块等重点项目的拆迁信息咨询、拆迁补偿等任务。

并熟悉处理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重点,能从实际中考虑政策统筹、被征收人特点等重要因素,避免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出现。

(二)项目专业性由于本项目是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该项目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不仅要履行土地补偿程序,还要单独履行对房屋及企业的补偿程序,改造征收服务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较大,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宽且繁杂,需要多部门多单位协调解决,包括区人民政府、区征收办等各相关职能部门。

由于上述原因,供应商必须拥有高协调能力,并对各职能部门的运作十分熟悉。

拟征收地块涉及经济林(果树、绿化苗木)、厂房、鱼塘、特种养殖、农用机井、少量的菜地等附属物,供应商只有在上述领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才能够针对征收期间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处理,在征收拆迁时会出现的补偿情况。

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魏都区国地房屋征收事务所出资人、管理人一致,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专业拆迁实施单位。

该公司汇集多名起草我市房屋拆迁系列政策的专家及长期从事拆迁实务的资深专业人士,人员配备充足,能有效完成采购单位的各项工作。

魏都区国地房屋征收事务所是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单位。

该公司是我市范围内唯一专业从事拆迁服务与信息咨询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唯一的征收(拆迁)工作人员经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工作人员持有上岗工作证的社会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

由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本项目,会比其他公司更有针对性、专业性,能够有效地处理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的实际问题。

(三)社会稳定本项目涉及大量拆迁、补偿工作。

这意味着该项目地块收储具有不稳定性,按目前社会情况,征收、拆迁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包括产权归属不清,划分不明确等,导致赔偿事宜不能有效及时地进行下去,轻则项目计划受阻,重则发生社会恶性事件,导致人财损失,损害人民利益,也有损魏都区整体形象。

根据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必须要求供应商拥有相关经验、有良好信誉处理与协调经验。

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是专业的征收拆迁公司,作为长期在许昌市承接征收工作的单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资源,对于魏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基本情况十分熟悉,能有效控制恶性事件的出现。

(四)时间紧迫1.该项目属于区领导安排的重要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紧迫,结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城市规划和区经济发展规划,在对辖区内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筛选后,魏都区决定把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第三方服务项目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重点启动项目。

其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直接影响魏都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魏都区人民政府也已将该土地收储计划直接列入魏都区经济发展的部署计划中。

2.若委托由没有相关经验的供应商提供相应采购服务,将十分容易出现不熟悉区情国土资源的状况,对于开发收储期间所可能出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反响解决的现象,如:征地、拆迁时遇到群众的不理解而抵抗、干扰,这些引导工作必须是由有经验的供应商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关于补偿费用的多少,也需要快速地处理,否则由于相关工作延迟导致赔偿标准不一致,从而引起社会恶性事件。

上述这些问题导致委托人需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协助供应商与相关部门等进行沟通协议,无疑变相增大委托人工作量,增加采购成本。

这就要求征收实施单位提前做大量的工作进行梳理和化解矛盾。

(五)保密本项目涉及大量拆迁、补偿工作。

而且本项目各项补偿政策需与魏都区周边地块统筹制定,政策敏感度极高,必然会引起其他社会单位高度注意,这必须要求供应商拥有十分高的保密性,否则在处理收购、征收、拆迁补偿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部分当事人获知准备拆迁信息后,会引起大面积提前违建、抢建房屋等情况,借机提出高额补偿条件,造成财政流失,甚至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路两侧土地征收服务项目前期相关拆迁信息咨询、拆迁补偿等服务已经委托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前介入实施提供服务,许昌市联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是我市范围内唯一专业从事拆迁服务与信息咨询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唯一的征收(拆迁)工作人员经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工作人员持有上岗工作证的社会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企业,人力资源优势明,特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二、服务内容(一)根据被征迁范围内实际情况,对征迁工作进行整体策划,并根据甲方需要,及时对甲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二)根据项目需要,据实编制征迁工作方案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方案、突发问题应急处置预案等;(三)代为起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公告、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征收协商补偿程序及行政征收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全部法律文书;(四)据实编印土地征迁宣传手册、政策问答、标语等宣传资料,积极协助做好土地征迁政策宣传工作;(五)全程参与土地征迁活动,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工作建议。

根据甲方需要,认真协助做好依法拆除建筑物安全防范工作,依法规避甲方安全生产风险责任;(六)按照甲方要求,在征收期间组织相关劳务人员参与征迁现场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巡查等工作;(七)代为起草或修改涉及规划、土地、建设、征迁等方面重大法律问题等请示、报告等文件,据实拟定具体的货币补偿协议等;(八)及时配合甲方参加相关会议、论证会、协调会,据实发表意见或建议;(九)协助办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面积测绘、房屋估价、公证事项,并根据甲方安排,及时组织专业人士分析、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十)协助制作发布公告笔录、协商笔录等,并协助送达征收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十一)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并义务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责任,并协助办理民诉、仲裁案件;(十二)协助应对媒体或网络负面信息,指导开展征收信息公开事项,并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其他要求:1、本采购文件所列需求为最低要求,对于采购文件中没有列出,而对本项目必不可少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必须给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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