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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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重大题材报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特殊题材须请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出具意见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2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702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702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电影片审查
行政
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702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参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单位
2702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活动的单位
27026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702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702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和电影片审查
1.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2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2703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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