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改小革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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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改小革项目补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改小革项目管理流程,杜绝项目运行给正常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现对《小改小革项目管理办法》做如下补充:
一、项目申报
小改小革项目原则上年初要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技术创新项目立项书》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至总工办,也可根据队组实际情况,对能切实解决生产问题的,随报随批。
二、项目试验及验收
1、小改小革项目(包括储、装、运系统)在井上进行组装、配套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总工办提出评价申请,由总工办牵头组织安技科、机电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按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下井(在储装运相关厂房)进行安装、试验、运行。
2、对需要与井下原有设备进行配合安装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安装、试验,项目安全运行半个月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总工办提出验收申请,由总工办牵头组织安技科、机电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推广应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后另行验收。
三、考核办法
1、对没有申报计划,实施的项目,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主承办人500元/人。
2、项目立项三个月内无进展的,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主承办人500
元/人。
3、对没有评价的项目,私自下井试验运行的,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私自下井运行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0元;对于项目失败并造成1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主承办人2000元/人,处罚项目立项审批人员1000元/人。并上报企管部按照《公司中层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四、其他规定
按照《小改小革项目管理办法》、《技术创新项目评审及奖励制度》执行。
总工办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小改小革项目验收表编号:
小改小革项目试验许可评价表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