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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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适应矿业公司发展需要,形成有效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用人才的薪酬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市场实际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矿业公司全体员工。

2、原则

因岗定级、因能定薪、能上能下、科学合理。

3、薪酬单元

薪酬单元包括:

1、固定薪酬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2、浮动薪酬部分:绩效工资;

4、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企龄工资。

4.1基本工资:为规避劳务法律纠纷风险,按照员工个人学历及职称评定出

1、为了体现薪酬的导向作用,当员工在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上有所提高,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学位证、职称证书时,总经办将根据标准进行调整。

2、基本工资将根据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整体调整(2014年最低标准1280元/月)。

4.2岗位绩效系数工资:采取系数工资制,根据职级确定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比例。为实现薪酬的激励作用,员工因工作表现和贡献变化但职位不发生变

动时,只在职级内对系数进行调整。

4.3岗位薪酬基数实行4级3档制,具体标准见下表:

(每个系数以1000元为基数;定级定档后,相应的系数为该档最低系数,具体系数可由总经理根据员工表现,在与上一档系数之间,酌情划定;见习员工固定薪酬为1800元/月)。

4.4薪资发放: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应发的50%,剩余部分于年末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4.5企龄工资发放办法

企龄工资是对员工连续为公司服务的奖励,以员工为公司的服务年限为标准

对于上半年入职的员工,企龄自当年计算,对于下半年入职的员工,企龄自下一年度计算,企龄工资中的服务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企龄工资每年发放一次,对于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企龄工资不予发放。

员工若属于从公司离职后重新进入公司的情况,其企龄将从最近一次进入公司起计。

5、薪酬变动

5.1因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薪酬调整,包括工资的晋级和降级,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5.2整体变动:根据矿业公司经营业绩及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年度薪酬总额变化,通过调整工资系数及基数、工资结构比例,实现对全体员工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的统一调整。

5.3个人变动

5.3.1考核变动

针对员工的年度绩效表现,公司将对年度绩效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良的员工,优先考虑薪资调整;对绩效考核成绩较差,综合表现一般的员工,考虑降薪使用。

5.3.2岗位变动

1、薪随岗动,系数工资调整以岗位定级为依据;

2、员工职务的晋升、平调、降职的薪资调整方案,将由公司领导小组会议具体决定。

6、特殊期间的薪金给付

6.1 工伤医疗期内

工伤职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薪金,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基数为职员每月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部分。工伤医疗期满停发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内与工作无关的福利照常发放。

6.2 病(伤)假内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3-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按以下规定发放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公司福利不予发放。

连续病(伤)假或一年内累计病(伤)假不超过6个月的,按以下标准支付病(伤)假期薪金:

A、企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每月基本工资的50%;

B、企龄满2年不满5年者,为本人每月基本工资的70%;

C、企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为本人每月基本工资的90%。

连续病(伤)假或一年内累计病(伤)假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病(伤)假期薪金,按下列标准给付救济费:

A、企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每月基本工资的40%;

B、企龄满2年不满5年者,为本人每月基本工资的60%;

C、企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为本人每月基本工资的80%。

6.3 事假

事假期间劳动报酬及福利补贴不予发放。

6.4 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与福利,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7、其它规定

7.1试用期薪酬标准:试用期员工薪酬按照定级定档薪酬的80%发放。

7.2试用期间不参与绩效考核,试用期满转正后参与绩效考核。

7.3加班工资:如因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从事加班工作,履行相应的加班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加班计算,原则上不提倡员工加班。加班后由部门首先安排员工调休,无法调休时申报加班工资。

7.4离职人员的薪酬管理: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员工,计发实际出勤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月度基本工资+月度岗位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绩效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季度),工作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发绩效工资;工作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放预留绩效的50%;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发放预留绩效的70%;工作满三个月的,按照实际考核结果计发;

已离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暂发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所有工资。

7.5公司因业务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裁员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算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

7.6公司在年底最后一月实行双薪制。

7.7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部分

1、代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需个人承担部分;

3、其它应扣除项目。

7、附则

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修改和调整,由总经理或公司领导小组批准。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原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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